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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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5 . 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 . . . . 2 . 1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3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2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 1 合同构成 1 . 2 合同生效 1 . 3 投保年龄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 1 保险期间 2 . 2 保险责任 2 . 3 责任免除

4、3 . 保险金的申请 3 . 1 受益人 3 . 2 保险事故通知 3 . 3 保险金申请 3 . 4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 保险费的交纳 4 . 1 保险费的交纳 5 . 合同解除 5 . 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 . 1 效力终止 6 . 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 释义 7 . 1 周岁 7 . 2 意外伤害 7 . 3 医院 7 . 4 住院 7 . 5 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7 . 6 同一次住院 7 . 7 毒品 7 . 8 酒后驾驶 7 .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 . 1 0 无有效行驶证 7 . 1 1 机动车 7 . 1 2 医疗事故 7

5、 . 1 3 非处方药 7 . 1 4 潜水 7 . 1 5 攀岩 7 . 1 6 探险 7 . 1 7 武术比赛 7 . 1 8 特技表演 7 . 1 9 康复治疗 7 . 2 0 牙齿治疗 7 . 2 1 不可抗力 7 . 2 2 有效身份证件 7 . 2 3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 0 0 8 年 1 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被

6、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 . 2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 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 . 1

7、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 周岁至 1 8 周岁。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 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 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 . 2 )事故在医院(见7 . 3 )住院(见7 . 4 )治疗,我 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住院日额津贴,按下列规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

8、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在校日免赔天数) 在校日住院日额津贴 (2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非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非在校日免赔天数) 非在校日住院日额津贴 其中,免赔天数分为 0 天、1 天、2 天、3 天和 4 天五档,住院日额津贴的单位为1 0 元/ 日,在校日免赔天数、非在校日免赔天数、在校日住院日额津贴和非在校日住 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校日是指不包含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见 7 . 5 )、寒暑假日、周六及周日 的日子。对于在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被保险人,依据其就读学校

9、(或幼儿园) 的规定确定寒暑假日;对于非就读于学校(或幼儿园)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 将 1 月 1 5 日至 2 月日,7 月日至 8 月 3 1 日期间约定为寒暑假日。 非在校日是指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在校日以外的日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约定 的免赔天数,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 一次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

10、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 0 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 日起9 0 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 7 . 6 )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 最高以 9 0 日为限。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 8 0 日为限。 2 .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境外地区接受治疗; (2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

11、罪、拒捕或自杀; (3 )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 . 7 ); (4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 .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 . 9 )、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 . 1 0 )的机动车(见 7 . 1 1 ); (5 )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见 7 . 1 2 ) ; (7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7 . 1 3 ) 不在此限; (8 )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见 7 . 1 4 ) 、跳伞、攀岩( 见 7 . 1 5

12、 )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 见 7 . 1 6 ) 、摔跤、武术比赛( 见 7 . 1 7 ) 、特技表演( 见 7 . 1 8 ) 、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 疗养、康复治疗(见 7 . 1 9 )、心理治疗、美容、整形、视力矫正手术、 牙齿治疗(见 7 . 2 0 )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 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 (1 0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 1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 保险金的申请 3 . 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 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

13、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见 7 . 2 1 )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 . 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 本附加合同; (2 )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 . 2 2 ) ; (3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5 )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1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 . 4 保险金申请时 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 而消灭。 4 . 保险费的交纳 4 . 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住院日额津贴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 . 合同解除 5 . 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

15、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 本附加合同; (2 )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 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 . 2 3 ) 。 6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 . 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 . 2 适用主合同条 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 如实告知; (2 ) 合同内容变更;

16、(3 ) 联系方式变更; (4 ) 争议处理; (5 ) 保险事故鉴定。 7 . 释义 7 . 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 0 0 0 年 9 月 1 日,2 0 0 0 年 9 月 1 日至 2 0 0 1 年 8 月 3 1 日期间为 0 周岁,2 0 0 1 年 9 月 1 日至 2 0 0 2 年 8 月 3 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 . 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 7 . 3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 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 . 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 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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