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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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保护1、(一)学校保护的含义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二)学校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不用多说了,学校是对受教育者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的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基于学校对未成年人所具有这种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居于突出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保护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关键。2、(三)学校保护中的具体内容(我将从6个方面来对

2、学校保护中的具体内容来进行解读)1、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中第一章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其他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做出

3、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来明确一下受教育权的含义: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机会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而神圣的权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面前也应该是平等的。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3、学校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体现a.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孩子就学(以前有的学校为了减少管理上的麻烦,就会拒收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孩子上学。但现在颁布了新政策:残疾娃今后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随班就读的对

4、象为肢残及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盲、聋、智障、自闭症等残障儿童。但这样的政策又会陷入两难的问题:残疾孩子获得了跟别人一样能正常上学,正常交流的机会,但残疾孩子的自尊心比其他孩子更强烈,又比较缺乏自信,有时候他们的行为会扰乱课堂秩序,影响到了其他人,会遭到家长和学校的冷眼,他们是否能承受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这个问题值得大家深思。)b. 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的处罚c. 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有的学校为了减轻管理的负担或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不负责任地把那些学习成绩不好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采取劝退的办法,使其离校,中断学业。这是一种变相的开除办法,这也是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应予制止。

5、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d. 拒绝接受刑满、解除管教、解除劳动教养以及专门学校结业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就学。4.亮点:(1)明确规定学校开除学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2)凸显了对“问题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5. 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背景:父母从小灌输:“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的观念给我们,不让我们输在起跑线上,再

6、加上如今的升学竞争压力大,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把学生培养成为应试教育的产物。很多学校为此甚至取消了学生很多课外活动,减少了休息娱乐的时间,延长学习时间,有的学校早上5时半就让孩子起床,一直到晚上10时孩子还在学校,导致学生严重的睡眠不足。针对中国的应试教育与学生的身心发展矛盾突出的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

7、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6.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缺少社会生活经验,缺少分辨是非的能力,因此在观察社会时常会感到迷茫和不解。如何处理与教师、与同学、与其他社会成员,甚至是与父母的关系时,常会遇到挫折,从而产生自卑和郁闷的心理,导致青少年不当行为的发生。在未成年人当中,日益普遍存在的是青少年心理健康隐患。相当比例的青少年呈现出敏感、脆弱、孤僻、焦虑等心理特征,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

8、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现在很多学校都会有心理咨询室和开设心理健康课(这些老师都没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一般都是兼职代上的)但感觉它们的作用不大,形同虚设。中小学开设性教育课:碍于中国人保守传统的思想观念,总会谈性色变,难于启齿。欧洲的瑞典、芬兰和挪威,开展性教育的时间比较早,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教育内容和体系。我觉得我们青春期的性教育不应缺失。特别是现如今出现越来越多的性侵事件和少女早孕的现象,中小学生应该掌握一些生理常识和保护自己的方法,使自己免受伤害。7. 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9、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与旧法相比,新法的责任主体增加了“托儿所”,这样一来,扩大了此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且将“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改为“未成年人”, 避免了用语的重复和混淆,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8. 西安一小学为部分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学生发放绿领巾,要求这些学生佩戴。该校称是为这部分学生发放了绿领巾以资激励。内蒙古一中学向部分成绩好的学生发放了一款与众不同的红色校服,背面印有“包24中优秀生,XX房地产”字样。以区

10、分普通学生。山东省枣庄29中根据学生成绩好坏,为学校部分班级的学生分别发放红黄绿三种颜色的作业本。笔记本封面上还分别标有字母,让老师批阅时对学生是好是坏“心中有数”。这三个事件里的做法客观上已变相给孩子划分了等次,对不同的学生进行了区别对待,这容易让差生幼小的心灵产生自卑感,伤害了她们的自尊心,给孩子的心灵带来极大的创伤,不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从而不利于她们的心理健康。9. 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当众讽刺挖苦。不利于未

11、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质,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伤害。惩罚:是严厉的处罚,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是有必要的。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通过惩罚教育学生。禁止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对学生的过错行为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惩罚。10.大家应该对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的事件还记忆犹新吧,这种方式体罚学生过于变态,会给学生身心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后来好像她只是被行政拘捕后又释放,没有入刑,是不是我国还没有将虐童罪纳入法律?11.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

12、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12. 与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的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从无到有”的情况。这些新增条款很有针对性,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中,很多学校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

13、可以避免的伤害,这与一些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紧密的联系。有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13.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常常见诸报端。聚众斗殴、无事生非随意打伤人、绑架勒索这些现象在初中是司空见惯的。我国已经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但相关法律法规多属于事后补救性措施,事前防范和教育指导性较少。如: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公安机关就会增加警力,在幼儿园、小学上学、放学为重点时段,在校园周边开展治安巡查。在美国殴打、虐待同学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消息,惩罚力度之重,在

14、对待校园暴力,我国应该重刑惩罚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部分行为可以入刑,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 14周岁以下的则不构成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4.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未成年学生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属于“从无到有”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

15、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1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16、,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16. 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后,学校可以不管吗?不可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一旦学生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妥善处理,并依法承担责任。17.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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