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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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旗舰店营业收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旗舰店营业收款管理,规范营业款收款与交接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所属的所有旗舰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款员,是指旗舰店设立的专职收银员。第四条 旗舰店店长及收银员为营业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出纳人员及会计主管为第二责任人。第二章 营业款收款第五条 旗舰店营业款原则上采用人民币现金与银联卡刷卡方式收款,不得收取支票及其他银行票据,收款同时为顾客打印收据。第六条 旗舰店配备点钞机一台,由收银员负责保管。收取客户现金时,应即刻用点钞机清点并与客户当面确认,并做到唱收唱付

2、。若客户有疑义要求重点,在客户点钞后,收款员应再次使用点钞机重点一次,以防止其抽抄换假币。第七条 收银员可在 500 元限额内以个人名义借支找零备用金,收银员对找零备用金的安全性负责,如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形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备用金借支流程参照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找零备用金应与营业款分开保管。第八条 旗舰店实际收款金额大于应收金额时,应按实际收款金额上缴,差额部分要查明原因后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侵占。旗舰店每日实际收款金额不得少于当日应收金额。第九条 旗舰店每日收取的营业款,要在收银员下班前,与店长(出纳)一同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第十条 收银员要按照财务部统一规范的收款日报表(附件1)格

3、式,每天填写收款日报,报送给出纳员。由出纳员汇总,编制资金日报表,经店长签字确认后,上报总部财务部出纳。第三章 会员客户管理第十一条 会员客户可采取预付款方式,也可采用现金方式收款,不得签订月结后付款协议。采用预付款的,款项统一收(汇)至公司(开票单位)专用收款账户,严禁任何人员以其个人或者他人账户向客户收取营业款。第十二条 会员客户应以其单位账户向我公司付款,即其付款账户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发票名称一致,否则须提供由客户及受托付款方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付款书。因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收银员及店长各承担 50%的责任。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按月与会员客户进行对账,并取得客户签字

4、且盖章的对账单原件。第四章 营业款投放第十四条 收银员收取的营业款达到一定额度时(白班限额 2000 元,晚班限额 1000 元) ,应在店长的监督下共同清点现金,并填写“投币记录单” (附件 2) ,双方签字确认,签名不得代签。将第一联收银员留存,第二联投币联放在投币袋中,与清点无误的现金一并封口、投入保险柜。同时填写“旗舰店营业款交接记录”表(附件 3) ,双方签字确认,签名不得代签。投币金额应与“投币记录单”对应,不得出现“一袋多单” 、投币金额与记录不符等情况。第五章 营业款交接第十五条 收银员下班之前必须办理结账,汇总投币记录单,填写当日收款日报( 需填每笔款项的来源、收款方式、收款

5、流水号等),核对所开收据与所收款项是否相符,做到现金、票据相符。将整理好的收款日报、投币记录表、收款凭据等一同交出纳员核对留存。出纳员应于每天早上上班后第一时间与店长核对投币袋数量与“营业款交接记录”是否一致,然后分班次开袋清点核对。在清点核查过程中,出纳员负责清点现金,店长或店长指定人员监督,店长指定人员监督的,店长应在交接记录“监督人”处补签字。整个清点、交接过程应在录像监控下完成。第十六条 款项清点结束后,应与相应班报或日报表、收银系统数据核对一致。核对一致的,店长和出纳员应在“营业款交接记录”表中签字确认,不一致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人。第十七条 营业款核对无误后,如暂不送存银行

6、或者银行上门收款人员尚未到达收款,出纳员应将清点无误的营业款存放在保险柜里。第十八条 交接核对营业款时要先锁好门锁,保证款项安全。第六章 营业款送存银行第十九条 如遇银行不能及时上门收款的,必须及时将营业款缴存银行(原则上应每天送存一次) ,确保资金安全。送存银行前,出纳员应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将营业款封包装袋,同时填写现金存款凭证,与营业款一并装入装钱包中。第二十条 营业款的送存必须由店长(或指定人员) 和出纳员两人以上完成。送款时不得穿着工作服,途中不看热闹、不与他人闲聊。第二十一条 营业款必须存入公司制定的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存款账户;任何人员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第二十二条

7、 营业款送存银行的时间、路线应保密并经常更换,送存人员不得告知他人,其他员工也不得打听。第二十三条 营业款交至银行柜员清点过程中,送款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对银行清点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银行清点、记账完毕后,核算员应取得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存款凭证,并且应检查“现金收讫”章的日期与实际存款日期是否相符。第二十五条 如当天的营业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存入银行的,应清点后封包,放回投币式保险柜中,不得直接转作备用金付款使用或携带至私人场所保管。第七章 第三方上门收款第二十六条 实行上门收款且由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的,核算员应于每次上门收款前,在店长的监督并在监控下清点、核对营业款,填写

8、现金存款凭证一式两联,将营业款及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一并封包装箱(袋) ,并加双锁、铅封。出纳员应确保现金存款凭证金额与实际封包装箱金额相符。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押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指定收款点后,店长及出纳员应严格验证,确认对方身份:核实收款车辆车牌号是否与备案的车辆牌号相符;仔细检查对方业务承办等人员的“工号牌”是否与备案的“业务承办人员授权书”及“工号牌”信息相符。如因未按规定程序验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店长及出纳员承担。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时,应至少配备以下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业务承办人员、两名押运员(一名负责车辆款项安全,一名负责协助业务承办人员负责封包款项的接送安全

9、) 。第二十九条 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店长及出纳员应拒绝办理交接业务:上门收款人数与合同约定人数不符;上门收款人员未佩带“工号牌” ;上门收款人员“工号牌”与预留备案材料信息或本人不符;第三十条 第三方押运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如需变动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通知收款点(旗舰店)及银行网点。店长及出纳员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新业务承办人员“工号牌”及“授权书”后,应及时更新备案材料并在交接营业款前严格检查。如押运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工号牌”发生遗失等紧急情况时,应携带临时身份证明(经押运公司和银行网点签字盖章)至旗舰店收款,同时站长及核算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取得对方的确认。未佩带“

10、工号牌” ,又无临时身份证明的,店长及出纳员应拒绝办理交接。第三十一条 店长及出纳员核实对方身份后,将款箱交予对方业务承办人员,业务承办人员检验款箱、锁具及封铅完好后,至少两人在“旗舰店营业款交接记录”上签字,同时店长及出纳员在对方“上门服务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营业款交接时,无关人员应离开现场,整个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第三十三条 押运公司将款箱交接给银行网点后,银行工作人员在监控下开箱清点,如清点发现长款的,退还至旗舰店;发生短款、假钞的(银行接款时,款箱锁具、铅封完好的情况下) ,由店长及出纳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店长、出纳员有疑义的,可在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查看银行视频监

11、控资料。第三十四条 出纳员应及时取得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并检查是否加盖“现金收讫”章、核对日期、金额是否有误,如有疑义,应立即联系银行解决。核对无误的,应按规定装订保管。第三十五条 出纳员应按月取得银行对账单,并认真核对,如发现不符之处,应及时与银行核对、查明原因;核对无误的,及时回复银行。第八章 银行上门收款第三十六条 实行上门收款且由银行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收款的,核算员应在规定的上门收款时间之前将营业款清点、整理整齐,并填写现金存款凭证一式两联,提前做好款项交接准备工作。第三十七条 旗舰站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银行上门收款时间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打听。第三十八条 旗舰站应取得银行上门收款人员的身份证

12、复印件以及工号牌或上门收款服务证、授权书等资料,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 银行工作人员到达指定收款点后,店长及出纳员应仔细核对、检查对方的身份证件,如发现未携带相关证件、与备案的资料不符或者接款车辆不符的,必须拒绝办理交接业务。因未按规定程序核对、检查对方身份证件造成的损失,由站长及核算员承担。第四十条 办理营业款交接前,核算员应礼貌请出非相关工作人员,关防盗门。第四十一条 办理营业款交接业务时,双方交接人员均不得少于 2 人,且整个交接过程必须在录像监控下完成。第四十二条 店长及出纳员应与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清点现金,清点无误后,双方交接人员在“营业款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出纳员将营业款及现金存款

13、凭证一并交接给银行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 出纳员应在下次上门收款时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并检查是否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核实金额、日期等关键要素是否有误,核实无误后按要求保管妥当。第九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旗舰店应设立“现金日记账” ,由出纳员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日的营业收入及上缴款项。第四十五条 出纳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按照日期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分月装订,定期交财务部存档。第四十六条 旗舰店的各种收入款项不得坐支,不得用于旗舰站日常费用支出或其他任何用途。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对旗舰店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的应及时指出、改正,并根据本办

14、法第十一章罚则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旗舰店站长、出纳员以及其他能直接接触营业款的员工,应签定“资金管理承诺书” (附件 2) 。同时应提供家庭直系亲属成员(父母、丈夫或妻子等)的相关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存档。第四十九条 店长、出纳员或其他能直接接触营业款的员工,如因个人原因需离职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接到申请后应第一时间告知财务部。在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前,店长及出纳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未经财务部签字同意,人事部不得为店长及出纳员等办理正式离职手续。第五十条 发现营业款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

15、及时报警并上报公司。第五十一条 遭遇抢劫时,应保持冷静,不要自行采取或让其他人员采取可能招致人身危险的抵抗行动,切记人身安全比财物更重要。相关预防及应对措施参见收款点盗窃、抢劫预防及应对措施 (附件 1) 。第十章 短款、假币责任界定第五十二条 清点、交接营业款时,发现短款、假币的,按以下规定划分责任:(一) 现金投入保险柜之前,由收银员负责赔偿。(二) 现金投入保险柜至出纳员开柜清点前,由在投币记录单上签字的投币人和监投人共同负责;(三) 出纳员清点确认至款项交到银行收款人员期间,由出纳员和店长共同负责;(四) 因工作需要临时交接,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造成损失又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原保管责任

16、人负责。第十一章 罚则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发现,柜外保存营业款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店长及出纳员各罚款 50 元,当班收银员罚款100 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五十四条 经检查发现,擅自以个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收取营业款的,没收全部营业额,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元,对店长和出纳员各罚款 200 元,店长及出纳员为直接责任人的,从高处罚。第五十五条 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登记营业款交接记录的,对店长、出纳员及收款员各罚款 50 元。第五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营业款上缴金额与实收金额不符的,除追缴差额外,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五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短款、假币情况的,由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确定的责任人赔偿。第五十八条 采用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经银行清点发现长款的,对店长及出纳员各罚款 50 元。第五十九条 遇抢劫等突发事件时,因收款人员未按规定投币,造成损失金额超过规定柜外保存限额时,应投未投部分由收款员负责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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