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授权基金法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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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管理协会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IMA 授权基金: 法规指南2012年3月介绍 本指南旨在为考虑投资英国授权基金和希望更详细的了解英国对授权基金的监管规定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与不受监管的基金项目不同,英国授权基金受到全面监管规定的规范,而本指南提供了一个有关监管规定的介绍。 授权基金受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监管,必须遵守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运营义务和责任,投资和借贷权以及投资者关系等。 此外,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手册包括1

2、1条关键业务原则,其中一条要求授权基金管理人适当考虑到其客户的利益,公平对待他们。为了强化这一原则,金融服务业监管局已发行大量的“公平对待客户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TCF)”的文件,其中包括针对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指南。金融服务业监管局要求所有基金管理人必须能够证明他们始终如一地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投资结果,高级管理层通过建立贯穿业务的企业文化以确保基金管理人及其各级员工都在按照公平对待客户的规定来提供投资结果。 授权基金使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多样化的证券和其他资产组合。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被集中起来并由专业的投资经理人代为投资。 英国对于授权基金的治理结构是以基金管理人与托

3、管人责任分离为基础上的。这种责任分离是授权基金提供投资者保护的最基本要素。托管人有责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关键领域的行为并有责任保护该授权基金的资产。这一点在接下来第二部分(section 2)将会有进一步解释(见下)。本指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 总结市场上各种类型授权基金的结构;第二部分 解释英国基金的治理结构第三部分 对英国基金的运作提供了进一步信息第四部分 描述关于英国在基金方面的税收政策 我们建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利用本指南,加之有关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信息,来帮助潜在的投资者了解情况,或者将本指南中的相关部分引用到他们自己的文献资料当中。术语解释 ACD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的授

4、权公司董事 AMC基金管理年费AUT授权的单位信托,即契约型基金CIS集体投资计划,共同基金COBS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的商业行为法规汇编COLL集体投资计划法规汇编DATA托管人及受托人协会Depositary除非另有解释说明,该术语是表示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的托管人和授权的单位信托(即契约型基金)(AUT)受托人Trustee的一个通用说法FAIF另类投资基金的集成基金Feeder UCITS 一个UCITS联接基金,其资产的至少85%投资于一个单一主UCITS的份额中FOS 金融监察专员服务局FSAFSA 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 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英国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机构

5、FSCS 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MA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2000ICVC 拥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也被称为OEIC(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即公司型基金KIID 主要投资资讯文件ManagerManager除非另有解释说明,该术语是表示契约型基金AUT的管理人以及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的已授权公司董事Master UCITS具有至少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该持有人构成一个联接基金(feeder UCITS)NAV净资产值NURSNURS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即不符合UCITS指令要求,但必须给予投资者同等水平保护,并可以在英国销售给散户投资者的共同基金集体

6、投资计划法规汇编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ies 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即公司型基金OEIC,也被称为拥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ICVC)OEIC Regulations 开放式投资公司条例2001年版,会有不时修改PAIF物业授权投资基金REIT不动产投资信托RMP 风险管理程序 SDRT 预留印花税TEF选择性征税基金TER 总费用率Trustee一家AUT(契约型基金)的受托人OTC 场外交易-即不在官方认可的交易所进行的交易QIS合格投资者计划SORP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UCITS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符合UCITS指令的集体投资计划UCITS Direc

7、tiveUCITS Directive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指令,指令代码为2009/65/EC,不时会有修改第一部分 授权基金的种类1.1 有哪些不同的法律结构? 目前来说,基金有两种法律结构是英国法律所准许的:一种是以公司形式注册的基金,被称为拥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ies with Variable Capital or ICVCs),或者更通常的称呼是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s);另一种是授权的单位信托,即契约型基金(AUTs)。它们分属两种类型的集体投资计划或称共同基金(资金信托产品),受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令2000的规范。a. 什么是授权的

8、单位信托(AUT)? 授权的单位信托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 在这种投资计划内的资产由信托公司或称受托人(the Trustee)替投资者代为保管,受托人对于整个投资计划的资产具有法律所有权。授权的单位信托AUT(契约型基金)不同于基金公司(公司型基金),因为它不具备法人资格。 投资者对于投资计划内资产具有直接的经济获益权,并且是基金单元(份额)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受托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各种活动具有监督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项目的运营。任何从AUT所获得的收益,如股息等由受托人(托管人)集中并分配给投资者。 一家AUT是由一个信托契约组成,该契约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the Trustee)之

9、间签署。这两者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都必须获得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的授权。并且有专门针对AUT的监管条例。该监管条例直接适用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受托人,并由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FSA负责执行。b.什么是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 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即公司型基金)不同于AUT(契约型基金), 因为前者具有公司结构并与公司类似。依据OEIC的监管条例,这样的公司需要具有至少一名董事。如果该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是经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授权的公司董事,并被称为已授权公司董事ACD(Authorised Corporate Director)。在实践中

10、,OEIC只有一名已授权公司董事ACD。 已授权公司董事负责OEIC的运营。OEIC(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必须指定一家托管人(a Depositary)对该投资计划的资产进行保管,并对该投资计划的运营进行监督。OEIC的股东通过他们在该公司所持股份具有间接的受益权。 已授权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的结构可以是单一基金,也可以是伞形基金加上伞形基金下面的子基金。这些子基金采取分开管理、计费、记入会计账目,并为纳税目的进行分别评估。 OEIC也可以提供多种股份类别,这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关于股份类型方面的进一步信息,请参见3.6 “股份类型”。c.投资者选择哪种股份类型有什么不同

11、吗? 实际上,针对AUT和OEIC的监管条例除了在少数技术领域内有所不同之外,其他方面都是一样的。这些不同也是由于公司法或者信托法的规定使然。一家AUT的管理人和一家OEIC的已授权公司董事ACD(Authorised Corporate Director)需满足相同的要求,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于受托人和托管人也是如此。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常常同为受托人和托管人(both Trustee and Depositary),而许多基金管理人也同时经营AUT和OEIC。此外,对于这两种结构的课税方式以及对投资者的收益或资本利得的课税方式也相同。 直到不久以前,同一伞形OEIC下的各子基金的债务并

12、没有分隔。例如,如果一个伞形的开放式投资基金(OEIC)含有一个英国证券加债券的收益基金和一个日本小公司收益基金,如果该日本小公司收益基金的债务超过其资产价值而崩溃,债权人可以利用该基金公司的英国证券加债券收益基金的资产来获得索赔。因此,一个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承担另一子基金崩溃的风险。这被称为传染性风险。由于COLL针对基金投资和借款的限制,开放式投资基金崩溃的风险很小,因而传染性风险的可能性极小。但是按照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公示传染性风险。 英国财政部与投资管理协会IMA针对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基金公司(OEIC)共同合作推出“债务相互隔离的受保护单元”制度。该制度已经在

13、2011年12月21日推出。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一个子基金的资产完全属于该子基金,使得同一伞形基金的子基金之间以及子基金与该伞形基金之间得到有效分隔。如果一个子基金崩溃,同一伞形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的资产不会用于赔偿崩溃的子基金的债务。这样就对OEIC的投资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保护。 对于2011年12月20日以前授权的伞形开放式投资基金 (也就是现存的OEIC),任何新签订的协议必须与此债务分离原则相一致。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现存的OEIC有一个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如果英国金融服务业监管局批准,还可以延期一年)来进行再谈判,以保证这些合同也与债务分离的原则相一致。 自2011年12月21日起以后授权的伞形开放式投资基金将从一开始就内设被保护单元。1.2授权基金有哪些不同类别? 授权基金分为三个类别: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UCITS),非可转让证券共同基金的零售项目()和合格投资者计划()。a.什么是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UCITS)? 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是按照欧盟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项目指令的要求建立的投资基金。该指令于1985年首次推出,允许在欧盟一成员国注册的基金可以在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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