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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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第一编 总则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

3、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

4、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

5、章作业。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6、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九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和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十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

7、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二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9、(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

10、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四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运输、排土工程平面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

11、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十八条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

12、二编 井工部分 第一章 地质保障第一条 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矿井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当矿井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第三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10m。(二)斜井井筒检查孔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布置,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检查孔的数量不少于3个,孔

13、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15m。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

14、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第七条 煤矿进行联合试运转验收前,必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等地质资料,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第八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第九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

15、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第十二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编制或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三条 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以说明。第二章 矿井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安全承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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