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与海事欺诈之认识(阙文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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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公选海事中的欺诈案例期末考试报告题海事中的欺诈案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 海运保险与海事欺诈之认识 系 部: 电气工程系 专 业: 电气自动化 班 级: 111301 姓 名: 阙文奕 学 号: 113916130144 2012年12月 南京目录1.引言32.海运保险知识概述32.1保险条款32.1.1责任范围32.1.2除外责任42.1.3责任起讫42.1.4被保险人义务52.1.5索赔期限52.2保险利益52.3风险62.3.1海上风险62.3.2外来风险62.3.3损失62.3.4费用73.海运保险欺诈的概述和主要形式73.1概述73.2海运保险欺诈主要形式83.2.1虚构保险标的

2、83.2.2故意制造保险标的的损失83.2.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93.2.4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103.2.5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104.海运保险欺诈的主要成因分析114.1国际贸易制度本身存在漏洞114.2航运市场管理不善124.3海上保险欺诈查处困难124.4受害方缺乏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135.海运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145.1加强防治上保险欺诈的立法与司法145.2设立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专门机构145.3落实被害预防的各项措施155.3.1加强宣传教育155.3.2组织业务培训155.3.3落实各项防欺诈措施156.防范海运保险欺诈的建议166.1加强社会诚信建设166.2

3、建立案件的追踪调查制度166.3加强反欺诈合作建立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平台171.引言在为期一个学期的公选课中,老师为我们介绍了各式各样的海事欺诈案例,其中包括了国际货物贸易与海事欺诈、海运提单与海事欺诈、租船运输与海事欺诈、海船船公司与海事欺诈、海船船员与海事欺诈和海运保险与海事欺诈。在这些案例里,我也明白了海事与国际贸易、提单、租船运输方式等方面的知识,获得了自己所学专业外的知识。借此期末考试的机会,我选择了海运保险与海事欺诈这方面作为我期末论文的所谈内容,通过此次论文的撰写,我一方面加强了这一学期所学知识的巩固,另一方面我也在过程中通过资料的查阅得到再次学习,获得了新的知识。此篇论文分别从海

4、运保险知识的简单介绍、海运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成因分析、危害及防范措施到最后的防范建议五个方面来浅谈海运保险与海事欺诈的认识。我本着追求客观事实的态度和勇于探索的精神完成了论文的撰写,但因时间仓促,若有不足和错误之处,还希望老师能见谅和指正。2.海运保险知识概述2.1保险条款2.1.1责任范围海运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

5、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

6、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1.2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7、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2.1.3责任起讫(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

8、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

9、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2.1.4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

10、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1.5索

11、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2.2保险利益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

12、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2.3风险2.3.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2.3.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

13、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包装破裂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2.3.3损失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14、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2)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2.3.4费用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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