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合同法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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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教学,2011 年 9 月 22 日,袁文全,案例一,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3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 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 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个体户之

2、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案例二,某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公司)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以后,1997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部(开发部),分管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与转让。开发部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开业。之后,开发部向市场推出“97项目软件包”、“98项目软件包”,深受用户欢迎。 为鼓励技术创新,1999年10月,该公司与开发部负责人杨某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商定:开发部实行公司内部独立核算,每年向公司上缴利润50万元,超额部分对半均分;开发部的经营活动由杨某负责

3、;承包期2年。 2000年3月,建设公司在主管部门的建议下,准备以开发部的技术和资金与该市某高新技术企业联营设立本市第一家大型建筑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开展电子商务。于是,建设公司向杨某提出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杨某不同意,遂以建设公司违约为由提出诉讼。,案例三,原告H市某区建筑公司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2002年9月10日与被告H市郊县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黄沙30车,每吨价格300元,合同订立1个月以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 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已从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黄沙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于2002年10月12日给原

4、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了两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产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案例四,2001年8月10日,东方纺织厂与神州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棉纱购销合。双方约定

5、:神州贸易公司供给东方纺织厂21支纱20吨,每吨2000元,货到后付款。合同还规定:为节省神州贸易公司费用,由向神州贸易公司供货的建设纱厂直接将货于2001年12月底前送到东方纺织厂。 在该合同签订后,神州贸易公司又与建设纱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建设纱厂将21支纱20吨于2001年12月底前送至东方纺织厂,货到并验收后,由神州贸易公司向建设纱厂按每吨1800元支付货款。 建设纱厂在合同订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生产。至2001年12月底,仍不能向东方纺织厂及其他客户供货。 经协商无果,东方纺织厂遂于2002年4月以神州贸易公司及建设纱厂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神州

6、贸易公司及建设纱厂承担建约责任。,案例五,唐某某(12岁)看到班里的几个同学都买乔丹鞋,也想买一双,趁其爸爸上班之际,拿走了其爸爸收藏的已故大画家的一幅字画,并到星期天的跳蚤市场上去出售。 郑某看到这幅字画,自己确认是真迹后,问唐某某是谁的画,唐某某说是其爸爸收藏的画。郑某遂以2000元买走了这幅字画。 唐某晚上下班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己收藏多年的字画不见了,一番盘问之后,才知道是其儿子偷卖了。第二天,他带着儿子找到了郑某,要求郑某退回那幅字画。郑谋回答,字画是他在市场上用钱买来的,合理合法,不能退给唐某。 唐某见协商无望,便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六,被告某市温泉大酒店,分别向甲、乙电

7、视机厂及原告丙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我店急需25吋彩电500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电视机厂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告知备有现货且通报了彩电价格。 原告丙电视机厂在发出函件的同时,给被告发送了500台彩电。在该批彩电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听说“长江牌”彩电质量更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长江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我酒店愿购买贵厂500台25吋彩电,盼速送货,运费由我方负担。” 在发出函件后第二天上午,长江电视机厂发函称准备发货。下午,原告丙电视机厂将500台电视机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长江电视机的彩电,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彩电。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接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8、。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七,北京某食品公司为了满足中秋期间市场上对椰蓉月饼的需要,欲从海南省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购进2000公斤椰蓉和1000公斤桂花,并于2011年7月23日以挂号信函方式向该农副产品贸易公司发出要约。到了7月26日下午,该食品公司经理胡某在市商委召开的各大食品公司生产协调会上获悉,今年的月饼大战将比去年更激烈,很可能出现供大于求局面,如盲目生产将会造成积压和亏损。 得此消息后,胡某立即召开股东大会,通报相关情况,对生产计划作出调整,会议决定立即停止从海南进货。散会后,胡某即令秘书起草一封撤回23日寄出的订购椰蓉和桂花的函件,并于26下午4点以特快专递方式从

9、邮局发出。 7月27日下午2点,海南省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的总经理韩某收到从北京寄来的订购椰蓉和桂花的要约,看完信以后,正准备召开生产会议,安排组织货源。刚刚把参加会议的人员找齐,秘书马某又送来一封人北京寄来的特快专递,其内容是撤回订购椰蓉和桂花的要约。 对于北京某食品公司的这种做法,海南省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的股东们认为其要求撤回要约的行为无效,遂起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八,甲农场于2009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发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乙罐头厂于6月19日收到甲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

10、周内运至乙罐头厂原料仓库。 甲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到乙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降价至5000元/吨,乙罐头厂遂要求甲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甲农场拒绝变更价格,乙罐头厂也拒不收货,结果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 甲农场遂起诉乙罐头厂,要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案例九,原告,H市乐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S市电器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 1999年3月,原告完成一写字楼工程,内部装修急需600台某型号冷暖分体式空调,为了避免夏季空调大战,朱某于3月10日向被告发出欲购600台空调的电传,言明:此型号是否有现

11、货供应,并报价。 孙某接到电传后复电:此型号有现货,每台售价4800元,但库存有限,是否决定购买,请在本月底前答复。 朱某接到复电后,只是觉得价格偏高,便再次给孙某发出电传:我方有意购买,只是价格偏高,能否每台降到4500元,请电复。 可是电传发出3日后,朱某再也没有接到孙某的复电。3月16日,朱某第三次向孙某发出电传:如贵方不愿降价,我方愿以原报价购买600台,请留货,我方派专人专车前往。 随后,朱某派出员工多人,亲自带队租用6台货车前往S市拉货。于3月20日到达电器集团公司后,才发现该公司已于19日将库存空调全部销售给另一家商场,使朱某购货计划全部落空,并因此直接损失10余万元。 朱某指责

12、孙某违约,孙某断然否认。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案例十,水果批发商黄某欲向某农场购买一批西瓜,2002年5月3日,黄某向农场发出要约,称其打算向农场购买5万公斤黑美人西瓜,0.40元/公斤,由农场负责送货,货到后2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农场若同意,请务必在5月10日前把货送到。 农场5月5日收到要约后,认为该类西瓜丰收,货源充足,同意卖5万公斤给黄某,但认为价格太低,当时市场价可卖0.90元/公斤。5月6日,农场答复黄某,同意卖5万公斤该类西瓜给黄某,0.60元/公斤,并认为这个价格黄某肯定能够接受,所以不等黄某答复,5月7日即把西瓜运给黄某,并要求黄某2天内付清全部货款3万元。 黄某

13、拒收这批西瓜,声称要这批西瓜,只能按0.40元/公斤付款。农场则认为,是黄某主动要农场卖给他西瓜,现在把西瓜送到又不要,真是不讲信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农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接收西瓜并支付3万元货款。,案例十一,江某欲租用某单位的一套空房自住。2011年3月28日,双方约定,某单位于2011年5月1日将该房屋租给江某使用(因暂时未能腾空出来),租期2年,年租金12000元,按年付款,第1年的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清,第2年的租金须在第2年开始前5日内付清。 双方商量好后由江某负责将合同条款打印成文,再由双方签字盖章。江某打印好后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私章,随即拿去某单位签字盖章,但该单位

14、法定代表人不在,管公章的人也临时外出,房管科的人告知其先去财务那里交租金,并收下合同书。 2011年4月1日,江某向单位交租金12000元。4月30日,江某到该单位要钥匙准备第二天内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不同意,该单位即未给江某钥匙。江某称,双方有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某单位则辩称,他们在合同书上既能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所以房屋租赁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单位可以把已收的12000元租金退还给江某。对此,江某表示拒绝,并于5月10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案例十二,原告江某于2011年5月租用了被告李某的一间筒子楼,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江某与李某商定,每月付给李

15、某500元租金,租期3年。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后3个月之内,李某将房内杂物腾空,等江某付过第1个月的租金后便可入住。到了入住的日期,江某带着第1个月的租金找李某要求入住。不料这时,李某已经将该房屋租给了另外一个台商作为存放货物的仓库。江某找李某说理,李某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全,所签合同无效。江某则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李某道:“我们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房租的具体日期和具体方式,也没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所以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因此,合同对我没有约束力。把房子租给台商,是我的自由,你没有租到房子,我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江某向法院起诉李某的违法行为。,案例十三,某住宅

16、小区有住户300户,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每个住户每月向物业公司交60元的管理费,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等管理。合同还规定,各住户应该妥善保管好停放在小区的自己的车辆,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不负责任。 莫某系该小区一住户,平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的楼下。6月1日晚,莫某外出回来,照例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的楼下,不料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向派出所报了案,并将这一情况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以合同中约定对丢失车辆不负责任为由予以拒绝。莫某经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某小区与某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系由某物业公司事先拟好,莫某等住户除对每月交60元的内容了解外,对合同的其他内容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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