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影视作品中字体使用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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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影视作品中字体使用的著作权问题吴晓波 中国政法大学【摘要】:文章依据著作权基本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分析了字体充当“作品”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参考最新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的立法趋势,提出影视作品中用到的公共字体和部分独创性不高的计算机单字不能构成作品,书法作品和特殊计算机字库字体、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为影视作品应如何合理合法地获得并使用字体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希冀对影视制作以及其他行业合理使用字体提供法律依据,也希望对我国字体研发行业的发展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关键词】:字体 著作权 影视作品 一 字体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近日,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称电影失恋

2、 33 天未经允许使用自己公司开发的计算机字体“悦黑体” ,要求 失恋 33 天制作方按原价 2 万元购买该字体,但失恋 33天方面只愿意以网上的“优惠价”4999 元购买 1。由此引发了关于影视作品使用字体是否需要支付费用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在于字体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争论,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字体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对于该问题,学界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字体进行保护会形成对汉字的垄断,影响到汉字表意和交际等实用功能的发挥,破坏公共利益 2;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一定形式的作品,是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延伸至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和知识内容

3、 3,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的特殊性和优越性。汉字的实用功能在于表意和交流,而字体是一种实用艺术,既包含了表意和交流的实用性,又包含了如美术作品一样的艺术性审美性,所谓著作权法对字体的保护是对字体艺术性部分的保护,而不是表意交流的实用性。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的规定,法律允许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列举 12 项) ,第 23 条又规定了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在这样的制度规制下,人们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甚至不用支付报酬。所以,只要合理把握特殊字体实用性和艺术性之间的界限,并严格遵循“合理使用” 、 “法定许可”等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不

4、会影响汉字的实际使用,造成垄断。另有观点认为,经过登记的字体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不用支付费用。我国著作权采自动取得主义,即作品已经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登记,登记只是为在著作权纠纷中更好的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字体登记与否不影响其著作权的取得。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增加了对“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这一点值很值得我们关注,其实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是著作权原理的应有之义 4,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71 年修订)第 2 条第 7 款就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可见著作权法对特殊字体的保护已初见端倪,虽然没有写明特殊字体受到保

5、护,但是将其归入到实用艺术作品却是不存在争论的。所以从立法趋势看,特殊字体受到法律保护是必然。早在 2012 年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原北大校长许智宏就提出议案“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呵护” 5,全国政协委员黄书元、于永湛、石峰、聂震宁等,也联合提交了“关于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6,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近年来要求对特殊字体特别是计算机特殊字体进行明确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大,相关字体研发机构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权益。中国的汉字自始就不是承担单一的表意传达功能的,汉字书法一直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绚烂的组成部分,汉字的形体发展的现在多数时候是体现在计算机字库字体上的,对特殊字体特别是

6、特殊的计算机字库字体进行保护,也是文化发展与传承的应有之义。二 影视作品如何合理使用特殊字体影视作品使用字体的情况不一,涉及到公共字体、书法作品、计算机特殊单字和计算机字库四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费用不能一概而论。依据著作权原理,构成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 ,必须具备独创性、客观性和思想性情感性等要件。公共字体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普遍化了,不具备任何独创性;不包含任何人独特的思想和情感;既不能体现为客观的艺术形式,也不能看做是科学技术,当然也就不能充当作品。所以影视作品使用公共字体是无需支付费用的。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规定,书法作品被明确归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所以由书法家

7、所书写的书法作品当然可以充当“作品” ,其独创性、客观性和思想性情感性不言而喻。而书法作品的使用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此书法作品来源于他人,即制作团队委托他人所书写,张艺谋的电影金陵十三钗题名就是该团队委托杭州书法家任平所写。此时该书法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委托作品,依据著作权法17 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无约定则归受托人。所以签署委托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如确定归委托方所有,那制作团队在支付委托合同产生的费用后就无需再为使用该字体支付费用,当然也不再涉及是否征得同意的问题和署名等人身权问题;如果约定属于受托人或者没有约定,则支付委

8、托合同产生的劳务费用外,制作方也即委托方还应当为使用字体另外支付费用,并在影视作品中明确说明著作权人,以防侵犯其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另一种情况是团队内部成员自己设计书写,如电影龙门飞甲片名“龙门飞甲”四个字由导演徐克自己书写设计。这类字体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 16 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2 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事实作者,但单位在职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基于作者和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单位支付作者劳务报酬后,通常不用再为使用作品支付费用,当然也就无所谓同意与否。所以影视作品中用到制作团队或公司内部成员为该作品所设计的风格字体,是不用支付报酬

9、的,当然制作团队应当给予设计人员必要的职务奖励,并且要保障其在作品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另外著作权法16 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所以主要利用了制作团队或制作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设计责任由团队或公司承担的字体,和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规定了的,著作权应当有制作团队或公司享有。在此情况下,影视制

10、作使用的特殊字体也不用额外支付费用,但还是应当明确说明设计人员为该作品的作者,保护其署名权。计算机特殊字体既要求字形规范,又要求字体具有艺术特色能够产生美的视觉效果,字体的创意可体现出柔和优雅、苍劲古朴、随意洒脱的不同面貌和特征,同样内含了创作者独特的想法,满足作品独创性、客观性和思想性的要求 7。所以计算机特殊字体可以充当“作品” 。当然,这对计算机特殊字体中整体的字库字体来说是合理的,但对于某一套计算机特殊字体中的单字却不一定 8,如“一” “二” “三”等笔画较简单的汉字,很难在原有汉字笔画的基础上进行独特的创新,不应当被看作是“作品” ,所以对于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应当进行个案审查,独创性

11、不高,无法与公共字体区别开的单字不应当看作“作品” 。计算机特殊字体是通过购买字库软件获得的,也即著作权法上的“获得许可使用” ,对于字库中独创性不高的部分单字,影视作品将其单独使用的,不需要为获得许可支付费用,而对于应当受到保护的字库字体和独创性较高的单字字体,毫无疑问应当支付费用。影视作品合法获得 9享有著作权字体的使用权必须购买正版的字库软件,如果所创作的影视作品仅限于个人或内部,购买个人版即可,如果是商业性的影视作品创作,则需要购买企业版,因为字库个人版和企业版的区分往往在于是否允许商业使用;如果字体发行方并未作个人版和企业版的区分,那就必须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是否做商业性使用。另外,

12、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将许可使用该字体的期限、范围、付酬标准等纠纷解决方法等规定清楚。需要强调的是,署名权等人身权是不能转让或许可利用的,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影视作品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字体无论何时都必须说明作品的作者姓名。三 结语本文关注的是字体侵权的现实问题。由于影视作品中需要用到大量的特殊字体以突显作品风格,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将字体纳入到保护范围内,从而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关于特殊字体的使用以及字体侵权案件审判的各种争议。所以文章针对这一现实,以影视作品使用字体为例,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和法学理论分析了字体可以充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13、”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影视制作合理使用字体的建议。相信这样立足于现实,并结合科学理论的分析判断和建议的提出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字体是有利的,对于需要用到特殊字体的其他各个行业也是能够起到参照作用的,对我国字库字体行业的良性发展当然也是有利的。注释:1 悦黑字体涉嫌侵权 造字行业引关注 ,新华网,来源: 北京日报 ,2012 年 4 月 5 日。http:/ 芮松艳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 ,载知识产权 ,2011 年第 5 期。3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26 页。4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4749 页。5人大代表许智宏:数字化中文字体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来源:京华时报 ,2012 年 3 月 14 日。http:/ ,人民网,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2 年3 月 31 日。http:/ 张今计算机字体的可版权性 ,载人民法院报 ,2011 年 10 月 12 日,第 007 版。8 崔国斌单字字体和字库字体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载法学 ,2011 年第 7 期,第 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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