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富裕一生」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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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方全球人寿2015终身寿险11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同方全球富裕一生终身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5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

2、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F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投保范围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2基本保险金额2.3保险期间2.4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诉讼时效3.6宣告死亡处理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4.2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单借款5.3保险费自动垫交5.4减额交清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6.2效力恢复7解除合同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如实告知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不如

3、实告知的后果8.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年龄性别错误9.2合同内容变更9.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9.4通讯方式变更9.5保险事故鉴定9.6争议处理10释义10.1投保年龄10.2周岁10.3法定身份证明10.4保单周年日10.5保单年度10.6毒品10.7酒后驾驶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无有效行驶证10.10现金价值10.11利息10.12借款利率同方全球富裕一生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富裕一生终身寿险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

4、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七十五周岁。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

5、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

6、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2. 若被保险人

7、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不含)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3.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含)之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20%;(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3)基本保险金额按3%年复利方式增长得到的金额。即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该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该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金额(1+3%)。

8、2.5 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9、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

11、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

12、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

13、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6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以及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交纳续期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4.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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