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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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 南 大 学 文 件西校201487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西南大学2014年3月25日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出国期限在12天(含12天

2、)以内者。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组团坚持计划审批、预算管理、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预算管理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审批程序(一)校内各单位每年末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申报次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国际处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报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审批。(二)根据所批计划,各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上报因公临时出国书面申请(含出访目标和必要性、时间和国别、线路、组团人数等)至组织部。其他临时出国人员填写西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在国际处网页下载),连同邀请单位的邀

3、请信复印件和翻译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国际处审核。国际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重庆市外侨办,办理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等,具体办理程序见国际处网页。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一)财务部门严格控制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严格审核每笔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开支渠道、范围和标准(含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等。(二)校内各单位在申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同时,须相应落实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任务。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填写申请表,须在经费来源栏目内注明出国经费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并由经费负责人审签。第六条 申报表审核

4、通过后,出国人员还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交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分别审签意见,以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出国。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要的

5、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四)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

6、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五)副部级人员、院士、资深教授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校领导、二级教授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7、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住宿,副部级人员、院士、资深教授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司局级人员、校领导、二级教授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严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

8、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

9、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事先报经国际处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校

10、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单位、下级单位、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

11、嫁出国费用。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应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部、国际处分别对副处级以上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内部局域网、公示栏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情况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自觉接受中央、地方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998283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12、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第十八条 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

13、,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组团,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参加境外大型演出等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培训、进修等12天以上者,以及由学校或学院(部)派出的学生到国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者,须在出国前持相关材料(见国际处网页)到国际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际处方可在其回国报销手续上签字,未经国际处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公出国费用。 第二十一条 12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即培训、进修等,在途期间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目的地发生的费

14、用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学生出访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交流等,伙食费按照教职工标准的1/3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住宿费执行其他人员限额标准内的1/2,国际旅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其他费用等均凭票据实报销,不领取公杂费。第二十三条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开支标准中未列出的国家和地区,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附属中学、附属小学、资产经营公司管辖企业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西校2012475号)同时废止。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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