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 与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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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 年第 18 卷第三期。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修订部分为发表后修改内容,修订后脚注编号有变。论 WTO 与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机制安佰生 【内容摘要】 WTO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以国际标准为标尺协调成员的技术法规,从而确定了 WTO 与标准化组织关于 标准制定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这一“委托-代理”机制规定存在的诸多模糊之处,技 术 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 的实质性约束有限。 导致模糊规定的内在原因是成员对管制主权的坚守。争端解决机构 对模糊 规定的澄清增加了规则的可执行性,但也引起成员对争端解决机构“ 越权”的担忧。为此,成员可能在贸易纠纷中回

2、避争端解决机构而寻求双边解决方案。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标准代理机制规定模糊 2(一) “伪代理 ”: WTO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授权并不充分 31. WTO 对于国际标准的界定不清晰 32. 国际标准在 WTO 内的法律地位: WTO 未强制要求成员采用国际标准 4(二) “超代理 ”:没有监督的 “委托 代理机制” 6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标准代理机制局限的原因 8(一)谈判初衷与结果的背离:事与愿违? 81. 发展中国家成员“普遍无知” 82. 发达国家的认知局限和实用主义选择 9(二)完善协定的失败:基于认知差异及私利的美、欧分歧 101. 美、欧标准化规则 之争 102. 美、欧标

3、准化规则之争难以弥合的原因 113. 标准化私人治理趋势及成员谈判的激励问题 12三、成员权力让渡约束下管制协调的困境 15(一)自由贸易与管制主权的冲突及 WTO 内的协调 15(二)DSB 裁决的“越权”嫌疑 16 作者系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一秘、经济学博士。文中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官方立场。21. 从 GATT 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管制主权的更多遵从 162. DSB 关于“必要性”的解释:越权嫌疑? 17(三)回避 DSB:技术性贸易壁垒多边协定双边化 201. 欧盟荷尔蒙案:DSB 裁决执行难的根源 202. 科学与民主程序在国内法和 WTO 规则内定位的脱节 213

4、. 成员在纠纷中回避 DSB:以信息技术标准为例 22四、标准代理及管制协调的实效:WTO 与欧盟的比较 24(一)标准代理和管制协调的福利分析 24(二)标准代理与管制协调的实践效果 25(三)标准代理与管制协调的前瞻:持续的悲剧及悲剧的持续 27五、小结 28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工作取得了很多进展,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管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各方高度关注,对出口和国内消费者信心均造成很大影响。我国为促进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而推行的自主标准政策,在国内引发了关于该政策效率问题的争论,在国外则引发了多起贸易纠纷。与此同时,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发展

5、也引起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 WTO 成员关于标准化、技术法规管理模式的重新认识和调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等均在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 WTO 多哈回合谈判中“迫不及待”地就完善 WTO 相关规则,如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管制合作等问题提出诸多提案,以期完善协定相关规定。从一个更宽泛的角度看,多哈回合陷入僵局的原因尽管有全球金融危机及美国对多边贸易体系影响式微的因素,但基于非歧视原则的关税减让是否能有效解决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非关税壁垒,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关税减让在上个世纪 70 年代就已取得实质性结果,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历时近半个世纪却有增无减。此外,新技术领域内的新情况,特别

6、是具有独特网络效应的信息技术标准,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我们有必要就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基本工具和原则等重大问题进行重新思考。从十年来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工作情况看,国内有关部门对 WTO 相关规则的认识仍需继续加深,国内的相关研究也需从静态关注为主,扩展至对关于 WTO 规则基于技术变迁和国际形势变化基础上的动态走向的研究。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均在发生迅速和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无论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还是从参与全球治理、共建互利共赢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需求出发,我们都应该继续深化对 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的研究,以便为更好地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建议。一、

7、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标准代理机制规定模糊WTO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 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 协定) 。TBT 、SPS 协定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以实现便利贸易的目的。 1 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不仅适用于自愿性国内标准的3制定,也适用于国内技术法规的制定。 2 由于 WTO 主要约束政府行为,且政府行为对贸易的影响一般而言更为直接和重要,因此,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重点是约束成员制定技术法规的行为。TBT 协定第 2 条第 4 款规定, “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

8、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SPS 协定第3 条第 1 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 3 学界普遍认为,由于标准技术性较强,WTO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虑,委托具有信息优势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国际标准。 4 这种安排确立了 WTO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之间的“ 委托代理机制” 。 5 从表面上看,WTO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关系的确具有 “委托代理机制”的若干重要特征。不过,通过对 TBT、SPS 协定相关条款的深入分析不难发现,WTO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之间的这种代理关系,与公司治

9、理和政治活动中的“委托代理机制”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模糊之处。 6 (一)“伪代理”:WTO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授权并不充分WTO 虽然确定了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也在 SPS 协定中就国际标准的界定作出了规定。但总的来说,WTO 对于哪些机构为 WTO 规则意义上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没有作出说明;对于国际标准在 WTO 内的法律地位,也与我们平时的理解有所差异。这就容易产生 WTO 是否给予国际标准化组织充分的代理授权的疑问。1. WTO 对于国际标准的界定不清晰WTO相关协定要求采用国际标准,但除SPS协定外,TBT及其他相关协定除要求国际机构或体系的“ 成员资格至少对所有WTO成员的有

10、关机构开放 ”外,对什么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别无其他界定, 7 这显然不能就国际标准做出清晰的界定。成员很早就已经明确提出这一问题。 8 2000年TBT委员会曾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国际标准制定应符合的六项原则:1 Group 3(e) - Work on Task 15 - Draft Code on Standards, M6TN/3E/W/11, para. 10, 13.2 大部分国家的标准都是自愿性的,当自愿性标准被技术法规援引时则具有强制性。有的国家,如中国,直接制定强制性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一般被认为是 TBT 协定意义上的技术法规。3 采用国际标准便利贸易的要求,也被写入其他协定,

11、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第 6 条第 5款第 (b)项、政府采购协定( GPA)第 6 条第 2 款第(b) 项、 装船前检验协定(PSA )第 2 条第 4款等。本文的讨论以 TBT、SPS 协定为主,并在需要时在注释中对其他协定中的相关要求做出说明。4 在协定谈判初期,成员就已经确定技术标准的技术性工作交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See Report of Working Group 3 on Non-Tariff Barriers , Examination of Items in Part 3 of the Illustrative List (Standards Acting as

12、 Barriers to Trade), COM.IND/W/41, para.4.5 Jan McDonald, Domestic Regulati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World Trade Review, Vol. 4, 2005, pp. 249-274; Tim Buthe, The Globalization of Health and Safety Standards: Delegation of Regulatory Authority in the SPS Agreement

13、 of the 1994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71, 2008, pp. 219-256; Joel P. Trachtman, Addressing Regulatory Divergence Throug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Lessons from the GATS, in Aaditya Mattoo and Pierre Sauv (eds.), Domestic Regulation & Ser

14、vice Trade Liberalization, World Ban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27-41.6 关于“ 委托代理机制”的文献,可参见 Joseph Stiglitz, Principal and agent, in J. Eatwell, M. Milgate, P. Newman (eds.),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Vol. 3, Palgrave Macmillan, 1987, pp. 966-971;张 春 霖 : 存 在 道 德 风 险 的 委 托

15、代 理 关 系 : 理 论 分 析 及 其 应 用 中 的 问 题 , 载 于 经 济 研 究 1995 年 第 8期 , 第 38 页 ; 柯 武 刚 、 史 漫 飞 : 制 度 经 济 学 , 韩 朝 华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2002 年 版 , 第 7778 页 。7 TBT 协定附件 1 第 4 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脚注 3。4“透明” (transparency) 、 “开放” (openness) 、 “公正与协商一致 ”(impartiality and consensus) 、 “有效与相关 ”( effectiveness and relevance) 、

16、“一致” (coherence) 、 “发展内涵”(development dimension) 。 9 根据这些原则,国际标准的制定活动,包括工作计划应该为相关方知悉、对所有WTO成员开放、遵循协商一致的投票原则、符合市场实际需求、防止标准化组织间标准制定活动的重叠、关注发展问题等要求。2000年TBT委员会六原则仅是对国际标准提出的要求,并不是对国际标准的明确、直接的界定。另外,这些要求均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最后,WTO内各委员会的决议并无强制约束力。 10因此,该决定决议并未有效解决国际标准的界定问题。 11 WTO关于国际标准界定的模糊给协定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如最近在TBT委员会上,欧盟质疑美国关于锂电池运输的技术法规没有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制定的国际标准。而美国则反唇相讥,认为UNECE 排斥其他成员的参加,根本就不是什么国际标准化组织。 12 在多哈新一轮谈判中,成员对国际标准的界定重新开展激烈的争论。欧盟主张通过“列举法 ”明确TBT协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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