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法概述ppt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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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营利性包括两层含义: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二)社团性社团性,也称“联合性” ,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一人公司只是社团性的一个例外。(三)法人性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依法设立;()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还表现在股东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二节对传统

2、公司观念的修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人公司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分别对公司的营利性、社团性和法人性三大特征进行了修正。一、对营利性的修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及其特征1、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现代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的绝对营利性定律提出了挑战,认为公司不仅具有营利性,而且还具有社会性,它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即公司的社会义务,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对公司雇员的责任;()对公司消费者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2的责任;()对环境、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的责任;(

3、)对所在社区居民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所涉对象的责任。2、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1)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关注的对象不包括股东这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2)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的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它既包括商法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上的社会责任。前者如:公司作为侵权人对受公害污染损失的当地居民所负的侵权行为之债等,此类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后者如:公司向慈善机构、灾区捐款等,此种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否履行由公司自由决定。(3)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它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公司的目标是多元的而不是

4、一元的。(二)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承认我国新公司法承认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重大的修改。该法第5 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对社团性的修正“一人公司”的承认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社团性要求公司的股东应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却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挑战。所谓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其法律特征有:()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公司股权归一人拥有。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一人公司的分类一人公

5、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其产生的时间为标准)前者指设立之初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后者指设立之初虽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但设立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减少为一个的公司。3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以股东的持股比例为准)前者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仅有一名、并由其持有全部公司资本的公司;后者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有绝对多数(如 95) ,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如 5) 、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如 1)的公司。3、自然人一人公司与法人一人公司(以股东是否限于自然人为准)前者指股东由一名自然人担任

6、的公司;后者指股东由一个法人担任的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一人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三)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两者在形式上都只有一个出资人,但在本质上存在以下区别:1、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是法人。2、两者的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3、两者的财产结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混为一体,而一人公司则有区别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的法人财产。4、两者的设立门槛不同。个人

7、独资企业的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5、两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公司除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交纳公司所得税。6、两者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而一人公司则受公司法的调整。(四)一人公司的立法例关于一人公司,存在如下几种立法体例:1、完全承认即不论在公司成立时还是在公司成立后,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42、完全否定即无论在公司成立时还是在公司成立后,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3、有限制地承认即在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其后如果只剩下一名股东,则给予

8、承认或附条件给予承认。(五)我国能否引入一人公司的争论我国旧公司法从传统公司法的理论出发,原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 人以上、50 人以下(第 20 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 5 人以上(第 75 条) 。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即原则上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但破例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关于究竟应否承认一人公司,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1、否定派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从公司的本质上来看,公司应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起来,从而就失去了公

9、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他们认为,一人公司制度容易被滥用,从而发生以下弊端: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行为上极易混淆不分,使股东很容易滥用一人公司的外壳,达到损害债权人的目的;一人公司可能产生信用危机。总之,一人公司的创设与运营,极易动摇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危害交易安全和商事流转。2、肯定派的观点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承认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有利于维持企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一公司成立后,因某种原因(如股权转让、股东死亡等)导致股东人数减少为一个而被强行要求解散,既是现存

10、企业的重大损失,又导致交易无安全保障可言,因为解散公司既损害了股东的预期利益,同时与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势必也大多得不到执行,当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5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各国开始纷纷承认一人公司,顺应一人公司制度的改革浪潮,我国公司法只能与时俱进。(六)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目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我国新公司法也顺应这一立法潮流,开始突破公司的社团性,承认了一人公司。我国新公司法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1、和组织机构”中分两节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规定,即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其中,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5864 条)是此次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从公司法的此节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1)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2)既承认自然人一人公司,又承认法人一人公司(第 58 条第 2 款) 。(3)我国对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进行了以下法律设计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12、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力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运用) 。6三、对法人性的修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内涵与特征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又称“揭开公司面纱” ,它指的是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

13、法律义务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过度操纵公司,导致公司的独立性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有权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揭开隔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面纱” ,在法律上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令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以下特征:1、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因此,它与公司因解散、破产、设立无效而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全面性、绝对性否定大异其趣。2、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的效果仅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假定控制股东滥

14、用法人资格,大量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利,但该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并无此等劣行,则一旦债务人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也只能否定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能否定其他中小股东的有限责任。(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依据基于何种理由揭开公司面纱而否定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代理说。此说认为,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听命于公司股东的指令时,公司实际上已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变成了股东的代理人。依代理原理,被代理人(股东)应承担代理人(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债务。2、工具说。此说认为,当公司仅仅是为了满足股东的经营需要而存续、本身已沦为股东的工具时,公司实际上已丧失

15、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债务应由股东承担。工具说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过度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其独立的思想、意志和自身之存在;第二,实施控制的行为是股东不诚实或不正当的行为;第三,股东的控制与公司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符合这三要素,即可7认定公司已沦为了股东的工具,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依据还有: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信原则。(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1、须存在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主体要件之一公司法人格否认仅仅对公司的控制股东适用,且只有在此种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公司独立性完全丧失,使公司完全沦为控制者牟取私利的工具时,才属于滥用公司法人

16、格的行为。2、必须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主体要件之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因而必须有原告提出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其可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而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3、必须存在对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行为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滥用公司法人格诈害公司债权人。如为避免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将原来公司的财产转移至新公司,使用金蝉脱壳之计。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化。如,一人公司股东不履行公司决策的法定程序、不保留公司必要的记录、对公司过度控制;股东与公司两者业务混同、财产混同、帐簿混同,4、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结果要件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些损害与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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