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队操作规程标准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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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窄轨电机车司机一、适用范围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二、上岗条件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本操作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公司(局、矿)有关规定执行。三、安全规定第4条 对高瓦斯矿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符合 煤矿安全规褂有关规定,灵敏可靠,使用正常。第5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

2、车运行中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第6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或防追尾标志。第7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第8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植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第9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取下手把并保管好,扳紧手闸,但不得关闭车灯。第10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

3、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第11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第12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第13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第14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挂连接环顶车。第15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列车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2.列车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3.列车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4.列(机)车排队停车时,其间距不小于5m。第16条 严禁蓄电池式电机车进人架线电机车运行轨道

4、线路。因特殊情况确需进人时,须经调度站同意,必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第17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四、操作准备第18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代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2.连接器是否完好。3.手闸(风闸)及撤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千燥细砂。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洪亮。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7 .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8 .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

5、否可靠。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10.车架、碰头、减速箱、弹簧板、悬挂装置等是否完好。11.进行一次启动和制动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第19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第20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1.车的连接不符合规定。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有特殊措施者除外)。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装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等。6.运送易爆、易燃或有腐

6、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五、正常操作第21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打开车灯和红尾灯。第22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第23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 );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第24条 控制器操

7、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5左右的时间间隔(初启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挡,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第25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 3圈的范围内。第26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不同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而过热。第27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8、。第28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确需机车推行车辆时,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连环工的安全。第29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第3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第31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耐,;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 s。用电机车运送超长、超宽、超重物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规定。运送人员时,严格按规定站点停车,严禁任意停

9、车上下人员。第32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行驶中的机车要改变运行方向时,需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再换向操作。六、特殊操作第33条 接近和通过风门、巷道口、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提前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第34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

10、方可慢速通过。第35条 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第36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时,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第37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第38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第39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将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

11、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第4O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第41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斑调度员汇报。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6Om设置警告信号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严禁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七、收尾工作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方可离开岗位。斜井信号工一、适用范围第l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滚筒直径在2m以上绞车或提升人员绞车的斜井信号工。二、上岗条件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3条 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操作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 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操作规程要

12、求及本单位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三、安全规定第4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行车报警装置,行车时发出行车报警信号,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第5条 绞车、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h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纹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第6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第7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

13、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第8条 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不准用电话联系代替信号的发送。第9条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第10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第11条 必须在信号室(躲避硐)内进行操作。四、正常操作第12条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出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第1

14、3条 双钩提升时,必须按信号逐级传递的原则进行操作,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上下信号后,方可向车房发送信号。双钩斜井信号以某一钩为准。第14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并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第15条 多水平提升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2.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11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第16条 升降人员时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每班挂人车时或井筒检修后,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2.听到跟车工发出信号后,及时发送信号。3.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

15、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第17条 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1.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本操作规程第5条进行。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确认矸石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护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4.必须同时执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条款。第18条 连续牵引车信号操作必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1.当发现有人进入运行区段时,行车前要与机头或机尾处的信号工进行联系,确定人员是否已离开运行区段,如人员未离开运行区段,不得发出开车信号。运行中严禁任何人员进人运行区段。2.牵引车运行到机头、机尾时,及时打点停车,防止车辆撞坏挡车器。3.发出信号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以便观察张紧装置、牵引车及钢丝绳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4.中间开有道岔的联络巷口,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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