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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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法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下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文件对本法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1995年12月25日颁布的第2703号和199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1996年11月22日的第471号,1997年6月9日的第1161号,1997年6月30日的第1391号和1998年4月15日的第2171号,1998年12月22日的第3271号,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号,2000年3月29日的第42号,2000年5月5日的第48号,2000年7月5日的第75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98号)见旧版

2、新版中的标题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见旧版)(该法的中文译稿来自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第一篇总则 (第127条) 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 (第16条) 第二章海关事务组织 (第718条) 第二篇 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制度 (第1927条)第三章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关界的基本规则 (第1927条) 第三篇货物的海关制度 (第28105条)第四章自由流通货物的放行 (第2829条)第五章货物的再进口 (第3032条)第六章货物过境 (第3338条)第七章海关仓库 (第3849条)第八章免税贸易商店 (第4953条)第九章货物在哈

3、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加工 (第5360条)第十章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加工 (第6163条)第十一章货物的临时进出口 (第6470条)第十二章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 (第7182条)第十三章货物在境外加工 (第8293条)第十四章货物出口 (第9496条)第十五章货物再出口 (第9799条)第十六章货物销毁 (第100102条)第十七章将货物遗弃给国家 (第103108条)第四篇专门和补充规定 (第106108条)第十八章运输工具和某些货物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 (第106108条)第五篇海关税费 (第109202条)第十九章基本规则 (第109120条)第二十章海关税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12114

4、0条)第二十一章确定货物的发出国 (第141147条)第二十二章关税优惠,关税特惠 (第148152条)第六篇海关手续 (第153202条)第二十三章总则 (第153162条)第二十四章事先准备工作 (第163169条)第二十五章临时储存 (第170180条)第二十六章海关经纪人 (第181187条)第二十七章海关承运人 (第188191条)第二十八章报关 (第192202条)第七篇 海关监督 (第203218条)第二十九章总则 (第203212条)第三十章对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海关监管的补充条款 (第213218条)第八篇货币监管 (第219222条)第三十一章哈萨克

5、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监管 (第219222条)第九篇对某些外国人的海关优惠 (第223232条)第三十二章对外国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关优惠 (第223228条)第三十三章对其它外国人的海关优惠 (第228232条)第十篇海关统计和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233241条)第三十四章海关统计的实施 (第233236条)第三十五章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目表的实施 (第237241条)第十一篇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 (第24224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初步调查和业务侦察活动第三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内的犯罪 (第242条)第三十七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的业务侦察活动 (第243245条)第三十

6、八章监督交货 (第246247条)第十二篇违犯海关规则和为此所承担的责任 (第248371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第三十九条总则 (第248259条)第四十条违犯海关规则的种类和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260299条)第四十一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一般条件和它们的审理程序(第300314条)第四十二条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人员的一般条件(第315317条)第四十三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第318325条)第四十四条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 (第326327条)第四十五条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具体行动的程序 (第328342条)第四十六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费用 (第

7、343345条)第四十七条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提交审理 (第346347条)第四十八条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审理 (第348358条)第四十九条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定的申诉 (第359363条)第五十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关于违犯海关规则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364368条)第五十一条对违犯海关规则处罚的简化形式 (第369371条)第十三篇通知和咨询预先决定 (第372379条)第五十二章给有关人员提供海关信息和咨询的保障 (第372375条)第五十三章预先决定 (第376379条)第十四篇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以及海关活动所得资金的使用 (第380384条)第五十四章货物和运

8、输工具的处理 (第380384条)第十五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上诉和审理 (第385396条)第五十五章上诉的一般规则 (第385387条)第五十六章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上诉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和法院和审理 (第388395条)第五十七章按监督程序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决定、行为或无作为的审理 (第396396条)第十六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 (第397-426条)第五十八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397-399条)第五十九章 强力、专门手段和武器的动用 (第400-404条)第

9、六十章 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公职人员提供的拨款、物质技术保障和社会保障 (第405-412条)第六十一章 侵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这些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第413-423条)第六十二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责任 (第424-426条)全文中:根据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第426-I 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见旧版) ,“命令”一词由“法律”代替;“内阁”由“政府”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海关法”一词由“海关事务标准法令”代替;“经济政策措施”一词由“非关费调节措施”代替;“最低工资”由“月规定指标”代替;“司法机关”由“法院”代替;“哈萨克斯坦

10、人”由本国人代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物”由“国产货物”代替。第一篇 总则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第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征收海关关税和其它费用、海关手续的程序和条件,海关监管和其它实施海关政策的手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活动的组织法律基础。第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统一的海关政策,它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外政策的组成部分。海关政策由中央国家权力机构制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政策的目的是:捍卫哈萨克斯坦市场;保护哈萨克斯坦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刺激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改革的进行;鼓励竞

11、争,反对垄断;刺激出口,鼓励进口替代生产;吸引外资;解决贸易政策问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国家权力机构确定的其它目的与本法律哈和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规的规定相符。根据1996年1月26日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第2824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对第3条做了补充。根据1999年7月16日的第42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对第3条做了修改。(见旧版)第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关境和关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内陆水域和领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关境还包括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上特别经济区内的人工岛、设备、建筑和其它设施,在海关事务方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它们拥有特殊司法权

12、。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可以存在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所占领土被视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之外,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律文件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在特别经济区内实施自由关税区制度。建立特别经济区的程序由特别经济区法确定。见具有法律效力的1996年1月28日第2823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别经济区。自建立起,特别经济区就自动成为自由关税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可以有一定范围的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界限和和自由关税区和自由仓库的界限是关界 。第4条 海关事务和国际经济一体化为了发展和巩固国际经济一体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其它国

13、家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按照国际法准则签订海关协议。见:1995年1月20日签署的关税同盟协议和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自由贸易区协议。新版中的第5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6日第426-号法律的规定陈述的。第5条 海关事务立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由本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和海关事务标准法令来协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立法文件中与海关事务相关的条款不应该与本法典相抵触,只有对本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之后才可以采用其它立法文件。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立法文件规定的规则有出入,则执行国际条约规则。新版中的第6条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16日第426-号法典的规定陈述的。(见旧版)第6条 海关法的效力在海关事务中,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接受报关单和其它文件之日有效的标准法律文件,本法典和其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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