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解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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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解读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公安部决定,在户政、边检、出入境、消防、监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集中推出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一、提高户口办理时效。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解读: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承

2、办民警无论职务、岗位有何变动,即使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或退休、离职的,也要对所办理的户口事项负责,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包括群众本人错报发生的差错和工作人员登记中造成的差错,应立即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二、畅通户口办理监督渠道。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15个工作日

3、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群众。解读:目前,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已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认真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群众。 三、推行鲜活产品优先验放制度。在陆地口岸边检站为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出入境的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检查验放,缩短侯检时间。解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年均出入境机动车达到2400万辆次,其中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出入境的车辆占据了较大比重。由于此类车辆对通关时限要求较高,普遍希望减少通关等待时间。该项措施实施后,将在陆地口岸边检站对此类车辆

4、设置绿色通道,对该类车辆实行优先检查验放。同时,所属各边检站将积极联络口岸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及对面毗邻国家口岸检查机关,争取共同实施鲜活产品优先验放,进一步缩短车辆通关时间。 四、开设跨境学童边检专用通道。每天上下学高峰期,缅甸、老挝等邻国入境求学学童或我国暂住境外居民学童可以通过边检专用通道便捷出入境。解读: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存在大量学龄期儿童在对方一侧就读的情况,该类学童每日上学、放学均需通过口岸集中出入境,且出入境时间均在通关高峰期。以往,跨境学童仅集中在毗邻港、澳口岸,但随着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间交流不断加深,其他口岸该类情况也不断增多。以中缅、中老口岸为例,每天集中出入境的1

5、4岁以下学童已达上千人,是早晚通关高峰期的重要出入境群体。走读学童年龄较小,由于身高原因不方便在正常验证台查验,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针对这一情况,毗邻港、澳地区边检站都推出过相应便利措施,此次便民措施实施后,便利范围将扩大,所有有跨境学童集中出入境任务的陆地口岸边检站都将开设走读学童边检专用通道,方便走读学童快速通关。同时,边检站将积极联系相应学校,建立学童及监护人备案制度,保障跨境学童的安全。对于通过专用通道通关的儿童,边检站将在保证出入境手续合法、安全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便利。 五、启用海港口岸边检办证告知单。申请人在海港口岸边检站申办有关证件时,如果申请资料不全,由边检站执勤人员填写边检办证

6、告知单,明确告知所缺资料名称等信息或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解读:多年来,不少服务对象在海港口岸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临时入境许可(船员)、随船工作证等相关证件时,经常出现因申请材料不全无法被及时受理的情况,有的甚至因沟通不畅对执勤人员产生误会。该措施实施后,申请人在海港口岸边检站首次申办有关证件时,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证件申办资格的,边检站执勤人员将填写边检办证告知单,明确告知其所缺资料名称等信息或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广大服务对象可以一次性了解相关情况并参照告知单备齐所需资料,方便尽快办理好相关证件。 六、推行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填写身份信息及

7、需要办理的证件类型,并在约定时间内到出入境接待场所指定受理窗口办理相关证件,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走出去”的需求与日俱增,出入境证件申请量逐年攀升。特别是在人口数量较多、出入境证件申请量较大的地区,出入境受理大厅有时会出现申请人排长队、等待时间较长等问题。为节省申请人办证时间,让群众少跑路、少排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公安部决定推行公民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地点和具体时段,从而节约办证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七、设立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

8、”。在非工作时间,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等特殊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紧急申办相关证件。解读: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服务,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出国(境)的群众提供及时、快速、便捷的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帮助群众应对突发情况,解决燃眉之急。 八、进一步缩短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的时限统一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不超过

9、10个工作日签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台湾签注不超过7个工作日签发。解读:目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办普通护照的时限为15个自然日,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办往来港澳签注和往来台湾签注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时限长短不一。当前,出国出境需求与日俱增,为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出行,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挖掘潜力,统一各类证件办理时限,进一步缩减办证时间。 九、简化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格。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简化合并为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

10、申请表,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一次填表同时申办上述三类证件。解读:以前,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需分别填写申请表,表格内容较为复杂,群众反映填写耗时较长,较为不便。公安部已自2014年4月1日起,将这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进行简化并合为一表,删除了部分栏目,方便群众填写。申请人如同时办理多种出入境证件,可直接在相应栏目内选择,仅需填写一张表格,有效解决了申请人多次填表、分不同受理窗口排队等问题。 十、一年内可重复使用出入境证件照片信息。16周岁(含)以上,办理过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按要求提交过电子制证照片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时,

11、无需重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解读:目前,分别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均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申请人需多次照相,不仅耗时耗力且增加了群众支出。考虑到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1年内面相变化不大,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办证,公安部决定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1年内再次办理出入境证件时可以调用此前提交的电子制证照片。 十一、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使用范围。以下五类人员可以通过边检自助查验通道出入境:(1)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普通护照入境的中国公民;(2)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赴香港或澳门签注的内地居民;(3)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1年以上(含)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

12、居民;(4)持外国护照及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5)在定期国际航班上服务的中国籍机组人员和可免签入境及已办妥1年以上(含)乘务(C)、任职(Z)签证或居留证件的外国籍机组人员。解读:2012年1月1日起,内地口岸自助通关人员范围为港澳居民、经常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经常往来台湾地区的大陆居民和中国籍机组人员等4类人员。2013年,我国22个口岸建设的512条边检自助通道验放出入境旅客1.6亿人次,占出入境人员总数的34%,在缓解口岸通关压力、提高通关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使用人员的欢迎。进一步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适用范围,能更好地发挥自助查验通道的作用,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出

13、入境人员通关。此次新增5类自助通关人员中,由于电子普通护照和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中的芯片已存储持证人照片、指纹等生物信息,持证人无需事先向边检机关备案,即可使用自助通道办理边检手续。上述第(3)、(4)类人员在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口岸边检机关申请资料备案后,方可在全国所有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口岸选择自助查验通道办理出境、入境边检手续;第(5)类人员在航空公司向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机场口岸边检机关申请资料备案后,方可在执行任务时在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机场口岸自助通关。此前纳入自助通关人员范围的人员仍可按照规定使用自助通道。 十二、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

14、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从事消防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并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解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可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同时,也是为保障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有效举措,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时,可以不选择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公民在外出度假、旅游、购物时,可以查询酒店、商场等场所的有关

15、信息,不到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场所消费。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均已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定期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互联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信息,并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安监、银行、保险等部门。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6、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7、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8、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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