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_公共建筑部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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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共建筑 6.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6.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1 场地设计充分保留与利用场地内有环保价值和资源再利用价值的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2 根据国家及深圳相关规定保护场地内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确实需要改造的,工程结束后,须生态复原。6.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建筑选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安全规定。 1 对用地的选址与水文状况做出分析,用地位于洪水水位之上或有可靠的城市防洪设施,防汛能力达到防洪标

2、准GB 50201的要求,充分考虑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2 用地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 3 选址周围土壤氡浓度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如利用原有工业用地的,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和评估,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 选址周围电磁辐射强度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的要求,远离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同时远离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区域。 6.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1 幕墙建筑的

3、设计与选材合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的要求; 2 控制室外照明中射向夜空与住户外窗以及溢出场地边界的光束; 3 日照分析证明不影响周边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6.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1 饮食店、锅炉房、发电机房、配套商业、厨房、垃圾站和垃圾处理场等排放的有害气体、粉尘等经净化处理后排放或高空排放。污废水经净化处理后排放; 2 空调排热与排风采取高位排放措施,并不对行人产生影响; 3 空调制冷设备采用环保制冷剂,不采用CFC制冷剂。 6.1.5 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水土流失与水污染及光污染等。

4、 1 施工组织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2 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3 施工工程污水、食堂污水、厕所污水分别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4 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施工,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建筑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的要求; 5 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避免电焊及夜间作业照明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6 合理布置现场大型机械设施,避免对周围区域产生有害干扰;施工现场设置围挡,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的安全。 得分项 6.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深圳市

5、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规定。 6.1.7 对建筑室外风环境进行模拟分析,并在模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室外风环境。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80%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放大系数不小于0.3。 6.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符合以下任一项即为满足要求: 1 屋面绿化面积占屋面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2 垂直绿化种植面积不少于2%的屋面面积或垂直绿化种植长度不小于10%的屋面周长。 6.1.9 屋面绿化面积占屋面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6.1.10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深圳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

6、层绿化。 1 每100m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株,灌木量不少于10株; 2 每100m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株; 3 场地内70%树种和植物数量的产地距场地的运输距离在500km以内,保留利用场地内胸径大于100mm的成年树木; 4 按道路长度计道路遮荫率不低于80; 5 选用木本植物种类满足:场地面积5万m时不少于45种;场地面积510万m时不少于55种;场地面积10万m时不少于60种。 6.1.11 场地交通组织及停车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1 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路线,或距场地出入口800m内有地铁站; 2 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符合深圳市城市规

7、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遮荫地面停车比例不超过30%; 3 场地内配套有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库)。 6.1.12 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其总长度不少于人行道总长度的20。 6.1.13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0%。 6.1.14 场地下垫面遮荫与浅色饰面。 1 场地中不少于5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设太阳辐射吸收率为0.30.7的浅色材料; 2 不少于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7,平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5; 3 建筑外墙浅色饰面,墙面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6。 6.1.15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小于15

8、%。 6.1.16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6.1.17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6.1.18 在场地内开辟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楼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等功能。 6.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6.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ZJG 29的规定。 6.2.2 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和锅炉热效率符合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ZJG 29的规定。 6.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严格限制“高质低用”的能源转换利用方式,高品位的电能不可直接转

9、换为低品位的热能作为空调系统的热源。 6.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6.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1 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与城市能耗统计数据中心联网; 2 对建筑内各主要耗能环节如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办公设备和热水能耗等进行独立分项计量,物业定期记录。 得分项6.2.6 合理设计建筑朝向与开窗面积。符合以下任两项即为满足要求: 1 建筑的主朝向为正南北朝向或在正南北朝向正负15以内,主要功能房间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2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

10、墙面积比均不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3 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无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东西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大于0.50。 6.2.7 外窗设置外遮阳,建筑的外窗综合外遮阳系数不大于0.8。 6.2.8 外窗设置可调节外遮阳,建筑的外窗综合外遮阳系数不大于0.6。 6.2.9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6.2.10 合理利用蓄能材料和建筑构造,实现建筑本体蓄能。 6.2.11 合理采

11、用蓄能设备和系统。 6.2.12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1 比较排风热回收的能量投入产出收益,合理采用排风热回收系统; 2 运行可靠,实测的热回收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6.2.13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用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符合以下任一项即为满足要求: 1 新风取风口和新风管所需的截面积设计合理,实现新风比可调节; 2 实际运行中,过渡季节合理采用全新风运行或增大新风比的模式。 6.2.14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或仅部分空间需要使用空调通风系统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符合以下任两项即为满足要求: 1 合理划分空调系统分区。根据房间的朝向、使

12、用特点等因素,细分空调区域,实现空调系统分区控制; 2 根据负荷变化实现制冷(热)量调节; 3 水系统采用变频运行系统或全空气系统采用变风量控制。 6.2.15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ZJG 29第7.2.26、7.2.27条的规定。 6.2.16 建筑空调能耗不高于深圳市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6.2.17 建筑内所有电梯均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6.2.18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生活热水或其他热需求。 6.2.19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

13、B 50034的目标值。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低于60 lm/W。无遮盖停车场照明功率密度不大于1.6W/ m2,人行道或广场照明功率密度不大于2 W/ m2。 6.2.20 公共建筑照明采用节能控制方式,符合以下任两项即为满足要求: 1分级设计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满足低标准的一般照明与符合工作面照度要求的局部照明相结合,局部照明可调节; 2自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要求自动控制开关或调光; 3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自动控制方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控制等措施。 6

14、.2.21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对非电能源实现按主要用途分项、定时计量。6.2.22 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符合以下任一项即为满足要求: 1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 2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3 合理采用地源、水源等新型热泵空调技术。 6.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6.3.1 在方案设计阶段制定水系统设计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1 根据深圳地区水资源状况、气候特征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以及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用水原则对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提出

15、合理用水分配计划、水质和水量保证方案; 2 水系统设计方案包括用水定额的确定、用水量估算及水量平衡、给排水系统设计、节水器具与非传统水源利用等内容。 6.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1 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等的规定; 2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优先采用节能的供水设备; 3 设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排放设施; 4 根据地形、地貌等特点合理设计雨水排放渠道、渗透途径或收集回用途径,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实现雨污分流。 6.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 3 根据水平衡测试标准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4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6.3.4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6.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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