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

上传人:命****币 文档编号:105816468 上传时间:2019-10-13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20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诊断—问题及法律责任(7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业病诊断问题法律责任,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 陈葆春 2012年11月,职业病信访分析(卫生部信访资料),1、来访数量(批次): 2001年 1 2002年 27 2003年 44 2004年 55 2005年 96 2006年 100 2007年 145 增率:111.11%,2、来访人次: 2001年 1 2002年 27 2003年 61 2004年 238 2005年 142 2006年 154 2007年 186,3、来信件次 2001年 3 2002年 55 2003年 61 2004年 18 2005年 83 2006年 84 2007年 94,4、来信人次 2001年 3 200

2、2年 66 2003年 104 2004年 18 2005年 88 2006年 84 2007年 124,信访特点: 1、数量增加幅度快; 2、重访比率高:2007年重访比率占82%。 3、处理难度大; 4、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出;,5、反映问题涉及多个层面: 法规政策层面:职业病目录覆盖不全。 专业技术层面:质疑诊断结论;质疑诊断与鉴定人员是否按诊断标准进行诊断与鉴定;质疑鉴定程序;质疑诊断证明的有效性。, 管理操作层面:无资质的机构和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质疑诊断机构的公平和公正性;质疑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 在投诉对象方面:对政府监管理部门,主要是劳动场所职业危害与健康损害情况的认定。

3、,6、 “诊断结论”是焦点 目前主要的问题都反映在职业病诊断结论上; 如容易引起歧义的诊断结论、表述和界定不够准确等问题。,问题分析,1、外部问题: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关系不清。 2、内部问题: (1)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严格依法依标开展诊断工作,诊断程序不规范。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法律文书书写不严谨,造成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结论的不同理解。,(2)有的单位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对应当受理的诊断申请不予受理,使一些本应当进入诊断程序的申请者得不到及时诊断,对于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久拖不办,使矛盾激化。 也有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诊断,有极个别单位把

4、职业病诊断作为创收的手段,不惜违反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规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后果。,(3)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还不够完善,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鉴定书等法律文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4)有的职业病诊断标准操作性不强,条文表述容易引起歧义,诊断分级不够科学,界定不够明确,致使存在不同理解,并成为争议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难点。,(5)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脱节,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不规范,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各自的职责应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理顺。 (6)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能力极待提高。,关于职业病目录,制定职业病目录的目的: 预防 登记 报告 赔偿,ILO基础职业病名单 与中国

5、职业病名单的比较,ILO职业病名单分类 按致病因素分为: 1、化学因素; 2、物理因素; 3、生物因素。 按靶器官、系统分为: 1、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性皮肤病; 3、骨骼-肌肉系统损伤性疾病; 4、精神-行为障碍。 职业性肿瘤; 其他疾病。,中国分类 按致病因素分为: 1、粉尘:尘肺; 2、化学毒物; 3、物理因素;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5、生物因素 按靶器官分为: 1、职业性皮肤病; 2、职业性眼病; 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疾病。,中国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偏少 分类不合理 名单目录条款局限(部分分类无开放条款) 过于细化 制定名单目录的意义、目的不明确 准入

6、条件不清楚,认识上存在差距,欧洲职业病名单只是一个建议书,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既考虑病,也考虑赔偿,名单是开放性的,哪怕不在名单内的也可赔偿,只要证明是职业性的。名单并不是理想的工具,但是指导的基础。重点强调“科学证据”,“与工作有因果关系”。,职业病名单(目录)准入条件,1 ILO职业病名单准入条件 科学性; 多数成员国职业病名单已列入的; 设开放性条款(the open provisions of the list)。,科学性: 它们与特定的暴露或特定因素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它们的发生与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特定的职业有关; 它们发生在有关的人群中,其发病频率超过一般人的平均发病率。,2国际雇主

7、协会组织 必须有确切的科学依据,疾病与暴露危害因素间的联系能够在实验室、流行病学资料方面具有一致性,即在所确定的疾病与暴露之间具有病因上的联系。,国情:在研究和提出职业病名单时,要充分考虑现阶段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要考虑国家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能力建设。,职业病诊断的难点,一、劳动关系不明确 劳动关系不明确,是最常见的职业病诊断难点问题之一。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差,有关劳动合同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能确定,使证明劳动关系最有效的证据缺失。,用人单位情况变更,如名称变更、所有人变更或用人单位破产、合并等,也往往导致劳动关系难以

8、确定。有些劳动者因年龄、婚姻状况等问题影响应聘,持他人身份证就业,发生职业病危害后果后,也使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处理办法: 1、依据其他佐证确定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2、依据

9、劳动仲裁结论确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可依据劳动仲裁结论确定劳动关系。,3、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如果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诊断机构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证明确定劳动关系。,二、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1、用人单位不明确; 2、接触时间不明确; 3、接触因素不明确; 4、接触剂量不明确; 5、上岗前健康状况不明确;,1、责成用人单位

10、提供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这是法律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形式之一。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时,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

12、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2、请有关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

13、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3、依据现场调查资料确定 通过必要的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4、依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确定 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三、职业史和职业病有害因素接触史取证难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 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

14、; 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健康档案; 4、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监测资料; 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 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重复诊断”和“异地诊断”,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经常居住地的解释: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2、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

15、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3、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凡违反规定作出的诊断结论,应当视为无效诊断。,“规定”规定了哪些内容?,在批准的职业病项目范围内开展诊断;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经培训/考核合格。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目录和

16、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在综合分析后作出; 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签署; 规范问题:记录、诊断 程序问题:诊断、鉴定,4、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相关规定。某一机构已做出诊断的职业病,其他诊断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尘肺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机构存在的问题,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行为不规范 1、法律意识不强 ; 2、对新的诊断/鉴定法规、制度、规范跟踪、理解不够 ; 3、未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质量管理体系 ; 4、不按法定程序诊断鉴定,甚至无资质诊断 ; 5、诊断鉴定文书、证明书书写随意、极不规范 ; 6、对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档案保管不善、不全甚至没有建立档案 ; 7、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