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2016讲义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5805455 上传时间:2019-10-1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31.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2016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际法2016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际法2016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际法2016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际法2016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法2016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2016讲义(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法2016名词解释:5个x4分国际法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守并不断重复出现的那些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包括:物质因素:国际社会大部分国家间的反复实践,构成一种惯例行为;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即国家从心理上接受这一惯例以成为其应当遵守的规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干

2、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有4个必要条件: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普遍适用;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底由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第一次提出,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3、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际法主体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行为能力;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主要分为: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例举国家的基本权利有xxx)国家的基本权利萌芽于18世纪,20世纪后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是指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固有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而对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为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提供一些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即国家在基本原则下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

4、义务。例如,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国家责任国家责任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进入国际立法的视野。到20世纪60年代,国家责任的法律概念进行的扩大,包括违反国际法规则所引起的责任与对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造成损害的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则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其行为对别国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概念+特征)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主要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予以接受和确认,并表明意愿与其发展某种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主要特征为:单方面行为,具有任意性;对既成事实的接受和确认,又表明意愿与被承认者进行交往;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例

5、如缔结条约,给予其国家主权豁免等。有效原则统治主要根据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能够在全国绝大部分范围内建立起确实有效的统治来决定,而不必考虑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如何建立的以及是否合乎国内法律程序。新国家和新政府的继承问题新国家和新政府的继承问题指由于领土变更或政府变更而引起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由一个承受者向另外一个承受者的转移。主要包括新国家的条约继承、新国家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新政府的条约继承、新政府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最惠国待遇一国给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目前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发展)西方国家历史上曾强迫一些国家接受,目前一般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给予,一般低于国民待遇。

6、难民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如战争难民、经济难民、灾害难民、环境难民等庇护起源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一国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的行为。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有权决定是非给予。在实践中表现为政治庇护、领土庇护等。原则:其他各国应当尊重他国的庇护;不得庇护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等公认的重大国际罪行

7、的人;庇护国自行决定是否存在庇护的理由。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一国因为签订条约而承担条约上的义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人道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行特定原则;请求优先原则三代人权(看书)第一代人权概念是以国家人权宪章为依据的,侧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个人人权法”。第二代人权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民族自决原则。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自决权法”第三代人权概念以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发展权为核心。

8、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发展人权”。国际人权宪章的构成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人权公约(1966)和世界人权宣言(1948)两部分。其中国际人权公约又包括三个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最主要保障;领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必要条件。指在某一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的空间范围,这一空间范围主要是指地球表面的某一特定部分及其与此相对应的上覆空间和地下底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时效取得的定义时效是指一国占有别国领土后在相当

9、长的时间内不受干扰地持续实际占领和控制,即可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迅速释放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岛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

10、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交换义务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用于确立、变更或终止其互相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书面约定。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做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但是条约的保留并非是完全自由的。国际争端指不同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不同价值观或围绕对权力与利益的追求以及对资源的占有或争夺而引发的矛盾、分歧和对立。或者说是不同国际法主体之间围绕某一问题而存在着政治利益、法律权利或事实依据不同主张和

11、对立。分为政治、法律、事实、混合型争端四种类型。斡旋与调停指当国际争端的当事各方难以通过直接交涉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时通过第三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以解决争端的方法。斡旋仅仅是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在争端各方传递信息以便促成争端各方的接触并为这一接触提供各种便利,斡旋者本身一般并不参加争端各方的交涉和谈判。调停则是第三方不仅仅促成争端各方的接触及为此提供便利,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争端各方的谈判,甚至提出实质性建议,促成争端各方达成妥协和解决争端。调查与和解调查与和解合称调解,指争端当事方就有关事项的事实存在争议时同意或委托由第三方组成调查与和解机构并通过一定方式调查有关争议的事实,查明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

12、提出调查报告和解决争端的建议,促使争端各当事方达成妥协于协议以便实现和解。(和解比调查更进一步,不仅查清事实,并且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关系辨析题:2个x8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辨析1. 国际关系主要是指世界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各种行为体之间由于固定而长期的联系所形成和表现出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2.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 国际法是伴随着国际关系而出现,并不断地适应国际关系的变化;国际法对国家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力;总体而言,国际法主

13、要受制于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辨析(都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部分)1. 国际条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2. 国际习惯:在国际关系中为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守并不断重复出现的那些不成文的行为准则。3.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都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部分,但也有一定区别,具体表现在: 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制定一个规则,可能是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他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

14、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1.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法律。2.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二者之间并无根本性区别。不过,一元论的理论必须回答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同一法律主体内的关系问题,因此一元论又有所谓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观点。3.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彼此并无相互隶属关系。国内法来源于国家意志,而国际法则来源于众多国家的共同意志,而且二者的调整对象、制定过程、强制方式等都各不相同。主张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19世纪末期的德国国际法学家特里佩尔和奥本海等人。4. 国家在制定国际法时需要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国家在制

15、定国内法时考虑本国参加的国际法;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效力冲突时可以采用转化与纳入的方式。国际强制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1. 联系: 存在一定重叠,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强行法特征 效力上均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一般原则 对它们的违反会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2. 区别: 强行法只存在惩罚重大犯罪领域;基本原则适用于任何领域 强行法主要由实践发展,并无出现于国际法律文件中;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定于许多法律文件 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数量也比后者为多。*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关系的行为体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和卡尔沃主义的关系(看书)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1. 概念区分: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是国际海洋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通行制度 无害通过:指在海洋法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指船舶和飞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2. 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 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船舶和飞机4. 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只涉及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