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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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3、职责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4、程序4.1 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 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4.3 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

2、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5、规定内容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3、定义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2 动火作业分级1.2.1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1.2.2 二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1.2.3 三级动火作业: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3、。4、 职责1.3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1)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4 动火人职责(1) 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 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1.5 监火人职责(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

4、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 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4)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6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1) 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3)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

5、全措施。(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5、工作程序要求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5.2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2)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

6、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7、(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

8、,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

9、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6.2 动火许可的有效期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

10、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

11、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6.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监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7、相关记录7.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3、定义3

12、.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 坠落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4、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有关责任人职责(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

13、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

14、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高处作业的衔接工作。在高处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6.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6.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

15、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6.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1.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1.4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1.5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6 在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6.1.7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1.8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可拒绝执行作业活动。6.1.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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