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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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是著作权人创作音乐作品理应获得的财产权益,因此,应当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予以保护。本文从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探讨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关键词:音乐作品 著作权 保护Abstract:Music works is the copyrigh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shall have the right of economic rights, i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copyright owners

2、 deserve music works, therefore, the copyright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shall be protected.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py right of music works, presentation,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aspects probes in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and the music works copyright pr

3、otection positiv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Key words:Music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目 录摘要.1引言:问题的提出.5一、音乐作品的复制权问题.6(一)临时复制行为的界定.6(二)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7(三)跨格式转化的行为.8(四)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侵犯.9二、音乐作品的放映权问题.10(一)合理使用问题.10(二)放映权的许可使用与支付报酬问题.11(三)音乐作品放映权的侵犯.12三、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13(一)网络环境下的归责原则.13(二)网络环境下的私人传播行为.15(

4、三)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15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议.16(一)音乐作品的立法保护.16(二)音乐作品的行政保护.17(三)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完善.17(四)著作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救行为.18结语.19参考文献.20后记.23引言时代的脚步在豪迈地向前跨越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不断地在变化更新着,知识产权法就在这样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下稳稳地发展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更加的醒目。而随着数字科技的极速发展,近几年来或者说近十几年来,“音乐”这两个字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如影随形的东西。手机、MP3、MP4、MP5、

5、电视、商店卖场、公园、KTV等等,音乐遍布大街小巷、晨曦暮鼓。音乐作是由特定的音色、音高、音长的声音依据一定的规律组合的,并且能够被重复表演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范明昆:从著作权主体看音乐作品的权利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音乐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另一类是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财产权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著作权是法律赋予音乐作品创作人的权益,也是著作权人获得财产收益的途径。但在实

6、践中,著作权人以及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人被他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侵犯着著作权益。不管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人还是著作财产权被许可使用人,其拥有的权利就是他们可获得的利益,反之没有这些权利的人,在其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权利人所拥有的音乐作品时,就会产生侵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财产权被许可使用人的权益的风险。然而依据现有的保护机制,在实际生活中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争议。中国音乐作品发展中的“乱象”已经不是一件两件,音乐剽窃、唱片盗版、现场表演侵权、背景音乐及视听作品侵权、数字侵权等等,比比皆是, 本文拟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一、音乐作品复制权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以以列

7、举的方式定义了复制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此外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对复制权加以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只是对作品表达复制的控制,而永远不可能发展为对作品思想的控制。 殷红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因此,音乐作品复制权保护的客体是音乐作品的表达控制,其表现形式须达到使音乐作品得以再现效果,并能够固定于有形的载体之上。复制行为不是临摹、不是演绎也不是剽窃,其不具有独创性,仅是一项再现行为。而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只是复制行为的实施方式,随着时代技术的发

8、展,达到复制效果的方式也必会推陈出新。在数字化的时代下,可以取得复制结果的方式已远远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几种方式,并且或交差或附带存在着复制的行为。因此导致了实践中法官面临着判定各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以及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害。(一)临时复制行为的界定著作权法中的临时复制问题,最初是因使用计算机软件从而使程序在计算机内部随机存储器(英文为Random Access Memory, RAM)中的临时存储而引发的。 薛嘉钰:论临时复制,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使用计算机获取信息,计算机中央处理器必然会将信息数据随意、临时复制下来,但随着程序运行完毕或关闭计算机电源时,储存于内

9、存中的信息就会消失,在技术发展下计算机还具备了短暂的记忆功能,在短时间内数据会被计算机缓存在内存系统内。这种复制有别于传统的有形的、固定的复制,因为其短暂性、临时性而被称为临时复制。随着互联网的产生,网络用户利用计算机在线欣赏音乐以及其他作品,数字化了的作品分批进入用户计算机的内存,从而形成临时复制,随后再显示在电脑屏幕上。因此临时复制是基于计算机的功能所决定的,并伴随着计算机的操作流程而自发产生,但它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产生着重要影响。以美国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为代表的观点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因为在内存中储存作品,能借助机器或

10、者其他装置被浏览、复制和传播。” 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从尼泊尔公约来看,认为不论何种方式或形式的复制都在复制权的范围之内。这一观点认为临时复制是侵犯复制权的一种,需要对其予以规制,并且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这一观点已被法律实际所收纳,这也是由于欧美发达国家软件业高度发展的社会形态所决定的。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的这一立场突出反映了欧美发达国家想要通过扩张复制权的方式为其本国版权产业谋取更多利益的强烈愿望。 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另一种观点则是复制权保护不应包含临时复制,复制权不针对临时复制的情形

11、。这一观点主要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因为如果将临时复制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会极大的限制网络用户获取作品,并且这种限制和高水平的保护方式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虽然在欧美很多国家,临时复制已被规定为属于复制权内的一种,而在我国的立法中一直是回避这一话题的。 盛尚坤:论MP3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对此,本人认为复制权应该是将音乐作品可永久性的复制,而临时复制不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复制权的固定性要求。临时复制仅是一种客观的技术现象,不是用户有意识而带有目的的行为,并且不以用户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时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应列入复

12、制权规范范围之内。从实际运用上来讲,音乐已成为人类精神生活中的调味品,若将临时复制列入复制权范围,是不利于音乐作品在具体运用中的发挥其价值,并且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习惯出发,临时复制也不适宜列入复制权范围之内。(二)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私人复制,是基于私人或着个人使用的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包括了复制在内的各种使用作品的方式。 冯晓青、胡梦云:合理使用视野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载于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06期。在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就是针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复制行为。因此,私人复制行为本质上不具有商业性

13、和营利性,这也是私人复制的显著特点之一。同时私人复制行为下复制的音乐作品在数量上一般是少量的,因为私人复制行为只是为满足个人或者少数人的生活、学习、研究等情形下的需求。这也是私人复制的另一大显著特点。私人复制行为是基于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的极速发展,以及数字化时代的迅猛推进而盛行起来的。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技术时代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也大为不同。私人复制行为作为复制形式的一种,现阶段对于它的定性有两种。一是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从网络用户的角度来看,一般都会主张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3期;,认为这类私人复制行为具有正当性。二是作为复制权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复制权的限制中私人复制依然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私人复制行为的基本形式是复制形式,尤其是在网络的环境下私人复制行为的商业性与非商业性的界限更难区分。进而如果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不受限制,就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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