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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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医学研究一、 中国古代法医学的起源与发展二、 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三、 停滞的辉煌探寻古代法医学无法迈入现代的原因摘要:随着电视剧的热播,社会上逐渐兴起一股法医的热潮,法医学被广泛运用于公安刑事案件的破解之中,法医学在中国起步极早,在先秦时期便已经登上历史舞台,在宋代法医学得到极大的发展,宋慈更是写出法医学史上不朽的著作洗冤录,中国的法医技术曾经发展到令世界瞩目的高度,又因为种种原因停滞不前,随着工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代中国人逐渐抛弃了传统的检验方法。希望这些研究能对现代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掀开法医神秘的面纱。关键词:法医学;刑侦;法律;古代一、 中国古代法医学

2、的起源与发展:法医,常常被称作是与死者对话的职业。法医学(legal medicine,forenisic medicine)主要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等医学问题的应用科学4。法医学的存在源于法律的需要有“这样一种手段”,为审判的进步判定提供依据,法律在逐渐完备的过程中才会来规范法医学,总的来说法医学服务于法律。在周朝时期,刑事诉讼等重大犯罪事件由大司寇掌管。司寇由军人演变而来,根据礼记秋官记载,当时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带有非常强的主观性。司寇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记载最早的法医。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员已知征求医生的

3、意见来处理案件,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说明在先秦时期中国就有了损伤检验。春秋战国是个“礼崩乐坏”的时期,由于周王室的衰微和各诸侯国的逐渐兴起,中央集权日渐分散。各诸侯国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和发展渐渐违背了传统礼制,纷纷建立起属于自己国家的法律。自公元前536年起,郑国执政大夫子产将有关刑事的法律铸在铜鼎上向平民公开,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荀寅也将刑事法律铸在一个铁鼎上,号称刑鼎,此后,各诸侯国纷纷公开成文法律,例如齐国七经,楚国宪令等。公元前400年前后,魏文侯命李悝主持变法,李悝参考当时已有的成文法编写了法经。成文法的公布,统一法典的编纂

4、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变革的标志性事件1,为法医学的生存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法医学在此时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秦国以法家思想治国,法律体系完备,1975 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简封诊式是现今世界上发现最早的法医检验鉴定书格式或样板。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中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只,有关法律的有:“秦律十八种”、两百零一支,“效律”六十支,“秦律杂抄”四十二支,“法律回答”一二百一干支,“封诊式”九十八文,共计六百六十一支,占全部竹简二分之一2。从这些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已经分了许多门类,法律的种类十分繁多。引用其中一段:他杀现场尸体勘验一例贼死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

5、贼死、结发、不知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 牢隶臣,在狱中服役的男奴。臣某即甲诊,男子尸要某室,南首,正偃。某头角刃一所,背二所。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广各一寸,皆舀中类斧;脑出皆血出,被污头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禅裙襦各一。其襦直者,以刃决二所,应襦背及中袵污血。男子西有秦綦履 秦綦履,一种有纹饰的麻鞋。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知贼迹。男子壮丁,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裙埋男子某所,待令。以襦、履诣廷。讯甲亭人及丙,知男子何时死,闻号寇者不也?从此文献

6、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死亡报告:1、本文语言描写生动,能够准确的描述吊死会出现的现象,说明作者十分富有经验,这种经验一定是从实践中获得的2、本文的层次结构分明,语言清晰,说明当时已经有类似的报告书提供范本,并且范本拥有一定的格式。近现代法医学尸体的解剖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和尸体内部的剖验。从该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医已经具备了用肉眼直接观察进行研究的能力。除却此文之外,勘验是此书的中心内容。勘验的范围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等4。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凡事力求精准,所以在秦朝法医学发展绝非偶然。在汉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使主导中国

7、社会的主流思想变化为实行仁政的儒家思想,虽然秦朝律法过于残酷,但是确是统治的有效工具,所以秦律的部分内容被汉朝继承。儒家学者改造后的法律强调“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尊卑有别”1。主要用于维护中央集权封建统治,并且将法和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结合起来。汉朝的律书早已失传,汉书王莽传载:“得冯英,使太医尚方與巧屠共刳剥之,度量五脏,以竹筳导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是现存为数不多的运用解剖来破案的事件。汉代名医张仲景则在金匮要略中提出了用犀角筷子验毒的方法:“犀角箸搅饮食,沫出,及浇地坟起者,食之杀人”。自汉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孝

8、”成了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基础,如果子女因为要寻求真相而不为死者留一副全尸,就会被视为不孝。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医学为了寻求证据所需要的检验与孝的思想存在冲突,也使法医学在一定时间内艰难发展。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唐朝吸取了前代隋朝灭亡的经验教训,注重“与民休息”,扩大统治基础,缓和社会矛盾。唐朝的律法以“儒学”为本,兼收法家理论中部分封建正统法学思想。将“德主刑辅”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贯彻。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世界法制史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的学者已有一些论述5。 如古代著名的法学家张晋藩认为,唐律在中国与世界法制史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唐代法制所达到的

9、水平的则莫如唐律。唐律上揽秦汉魏晋法律已有之大成,下开宋元明清法律发展之先河。的确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鸿纤备举,义疏精审,在中国法制史与法律文化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6。唐太宗为唐律疏议赋予了三个特性,即:宽大、通俗易懂、便于实施。唐律疏议经过再三修改终于达到了简明洗练,通俗扼要,便于实施的程度。可一说唐律疏议的编订和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宋刑统几乎全文抄录了唐律疏议;元朝因对蒙、汉实行分治,对汉族地区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唐律相当的法典,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采用了唐律的部分准则;直到七百多年后的明朝,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仍援引唐律疏议为蓝本;清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维护自己的统

10、治,亦继承了中国法制史的这一传统1。我国法律的制度化规定和检验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开始于唐律。在唐律中,关于法医学的检验并没有单章论述,而是交叉在各个章中,唐代的司法检验已经包括了活体检验、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三个部分。这在我们现在的法医学上来看已经是十分进步的做法了。由于唐代法律的进一步严明,所以法医检验也发展到了十分严谨的程度。唐律 (653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列表如下: 7由上表可见,唐律对法医学检验的规范作用,从斗殴手足殴人“无伤”和“有伤”可以看出,唐律中对不同的伤痕均有严格的刑罚和赎金的规定。这种严格的规定也要求较高的法医学检验技巧,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古人对于外伤检验的技术已经有一定的认

11、识。两宋时期向来被看做是我国法医技术成熟的时期。此时代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法医技术的成熟,北宋的科举制度在继承隋唐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又有许多创新,历史中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在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因为此“明法科”为大宋王朝培育了许多法律方面的人才,后来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但是此法却一直延续了下来,也掀起了北宋尚“法”之风。宋慈洗冤集录的著成更加显示了我国在宋代法律的卓越成就,下章将详细叙述。元朝极为重视法医检验,在元朝初期便颁布了检验法令,“躬亲检查”变为“躬亲视察”,由仵作 旧时官府检验命案死尸的人验尸。此外,还

12、颁布了验尸文件,由主管机关印发后,发往各地州县,在检验中依式填写。可见,法医检验制度在元朝已越来越倾向于法令化了。结案式是世界上第一个同时提到现代法医学三大组成部分的文献,为现代法医学研究领域的雏形8。王与所撰无冤录是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对尸体外表检验经验的进一步总结,弥补了洗冤集录的某些不足, 无冤录中还提到了用银针验毒的方法,论自缢和勒死之分,都是作者的创新。明朝时期的法律较前一阶段没有较大的发展,在法律条文上基本沿袭前朝的制度,明朝的较大法医学成就为建立了活体检验到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包括尸体现场勘查、尸体表面检查和剖验的程序。为了防止囚犯逃跑建立了新的确立死亡的方法,为了确定是否真死,吕

13、坤提出:“停息、定脉尤可凭,凡验囚尸,须要仵作仍须通鼻无嚏、勒指不红、两目下陷、通身如冰者,方准搭结报死”,其中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用这三项确定是否真的死亡,较以前可靠得多8。清朝时期有较多的法医学著作,但是基本上都是基于前人的基础上做一些理论的著述,有陈芳生洗冤集说(1687 年),国家律例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1694 年),郎廷楝洗冤录汇编(1710 年);王明德洗冤录补和许槤洗冤录详义(1854 年)等。其中以洗冤录详义为代表,在法医检验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了“要害致命”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来确定。而且还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

14、罚的规定。二、巅峰时期大宋提刑官宋慈与洗冤录:提到中国古代法医学,宋慈是一个不得不被提到的人物,我们通常认为在宋朝,我国的法医学领域发展到了巅峰时期。在宋史中,我们经常看到皇帝亲自审理案件的场景,这不是一件偶然的事,而是一件始于宋太祖时期的惯例,为了显示皇帝宽大仁慈,心系天下苍生,所以皇帝经常要躬亲审理案件。宋代吸收了唐朝灭亡的教训,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贯彻“强干弱枝”的理念,以收到“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的效果,在司法体系的权利在宋代虽然表面上以中央集权为特色。从中央到地方表面上仍承唐之制,地方分州、县两级,中央设刑部、大理寺主管司法,但实权却掌握在提点刑狱公事、审刑院和

15、御史台推勘官的手中1。(“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宋慈所担任的官职。)提刑的权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刑司,再由提刑司上报中,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必须是在皇帝委派的监察官的严格督导之下。在此体系下,才有了大宋提刑官宋慈。宋慈(11861249年),福建建阳人,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父亲曾今任广州节度使,宋慈年幼时就读于朱熹弟子吴稚门下,朱学的“格物致知”给予了他较为正面的影响,使他比较注重事实就是的学风和方法。宋慈二十岁进入太学学习,研究百家之学说,“性无他嗜,唯喜收异书名帖。”也许就是这样的爱好使宋慈兴趣爱好广泛,博览群书。宋慈历任邵武军通判,提点广东刑狱,移任江西兼知赣州,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进直宝漠阁,拔直焕章阁、知广州为广东经略安抚使等。在各地为政期间,皆恪守其职,施惠于民;以“雪冤禁暴”为己任,处理案情“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9。宋慈能够在法医学上有如此大的成就,与他正直中正严谨的性格有关,宋慈不轻看生死,“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决乎。10” 后人追忆其办案风貌,谓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11”淳祐五年,宋慈开始整理一生的断案经验,撰写洗冤录集。淳祐七年,宋慈转任湖南提点刑狱官,处理军政要务。宋慈长期担任提点刑狱官,处理案件既多又谨慎。为了使更多的刑狱官分享他的经验,在湖南任职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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