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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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展开编 辑 本 段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定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第 115 号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监 督 检

2、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01 年 9 月 17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公 布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道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局 长 王 勇 二 九 年 七 月 三 日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定编 辑 本 段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及 时 准 确 查 清 事故 原 因 , 严 格 追 究 事 故 责 任

3、 , 防 止 和 减 少 同 类 事 故 重 复 发 生 , 根 据 特 种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定 。 第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使 用 ( 含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气 瓶 充 装 ) 、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其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工作 适 用 本 规 定 。 第 三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主 管 全国

4、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 县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事 故 不 得迟 报 、 漏 报 、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及 时 、 准 确 地 查 清 事 故 经 过 、 事 故 原 因 和 事 故 损 失

5、 , 查 明 事 故 性 质 , 认 定 事故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和 整 改 措 施 , 并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第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和 干 涉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理 工 作 。 对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各 级 质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接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 编 辑 本 段第 二 章 事 故 定

6、义 、 分 级 和 界 定第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是 指 因 特 种 设 备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或 者相 关 人 员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 在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使 用 ( 含 移动 式 压 力 容 器 、 气 瓶 充 装 ) 、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特 种 设 备 严 重 损 坏 或 者 中 断 运 行 、 人 员 滞 留 、 人 员 转 移 等 突 发 事 件 。 第 七 条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

7、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分 为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较 大 事 故 和 一 般 事 故 。 第 八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 一 ) 因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引 发 的 ; ( 二 ) 通 过 人 为 破 坏 或 者 利 用 特 种 设 备 等 方 式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或 者 自杀 的 ; ( 三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因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缺 失 或 者 保 护不 当 而 发 生 坠 落 、 中 毒 、 窒 息 等 情 形 的 。 第 九

8、 条 因 交 通 事 故 、 火 灾 事 故 引 发 的 与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的 事 故 , 由 质 量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经 调 查 , 该 事 故 的 发 生 与 特 种 设备 本 身 或 者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无 关 的 , 不 作 为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非 承 压 锅 炉 、 非 压 力 容 器 发 生 事 故 , 不 属 于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但 经 本 级 人民 政 府 指 定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参 照 本 规 定 组 织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房 屋

9、建 筑 工 地 和 市 政 工 程 工 地 用 的 起 重 机 械 、 场 ( 厂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在 其 安 装 、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 不 属 于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组 织 调 查 处 理的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编 辑 本 段第 三 章 事 故 报 告第 十 条 发 生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事 故 发 生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向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县 以 上

10、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情 况 紧 急 时 ,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县 以 上 质 量 技术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 第 十 一 条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应 当 尽 快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依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并 逐 级报 告 上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直 至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每 级 上 报的 时

11、间 不 得 超 过 2 小 时 。 必 要 时 , 可 以 越 级 上 报 事 故 情 况 。 对 于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报 告 国 务 院 并 通 报 国 务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 对 较 大 事 故 、 一 般 事 故 , 由 接 到 事 故 报 告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及 时 通 报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 对 事 故 发 生 地 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行 政 区 域 的 , 事 故 发 生 地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通

12、 知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事故 发 生 单 位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相 关 配 合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报 告 事 故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单 位 概 况 以 及 特 种 设 备 种 类 ; ( 二 ) 事 故 发 生 初 步 情 况 , 包 括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 现 场 破 坏 情 况 、 已 经 造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和 涉 险 人 数 、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13、接 经 济 损 失 、 初 步 确 定 的事 故 等 级 、 初 步 判 断 的 事 故 原 因 ; ( 三 )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 ( 四 ) 报 告 人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 五 ) 其 他 有 必 要 报 告 的 情 况 。 第 十 三 条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逐 级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 应 当 采 用 传 真 或 者 电子 邮 件 的 方 式 进 行 快 报 , 并 在 发 送 传 真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后 予 以 电 话 确 认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直 接 采 用 电 话 方 式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 但 应 当

14、在 24 小 时 内补 报 文 字 材 料 。 第 十 四 条 报 告 事 故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 以 及 对 事 故 情 况 尚 未 报 告 清 楚 的 ,应 当 及 时 逐 级 续 报 。 续 报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详 细 情 况 、 事 故 详 细 经 过 、 设 备 失 效形 式 和 损 坏 程 度 、 事 故 伤 亡 或 者 涉 险 人 数 变 化 情 况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防 止 发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其 他 有 必 要 报 告 的 情 况 等 。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15、内 , 事 故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 有 关 单 位 应 当在 发 生 变 化 的 当 日 及 时 补 报 或 者 续 报 。 第 十 五 条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事 故应 急 预 案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损 失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分 工 , 在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积 极 组 织

16、开 展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第 十 六 条 对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门 应 当 作 为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事 故 信 息 予 以 收 集 , 并 参 照 本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直 至 国家 质 检 总 局 。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应 急 值 班 制 度 , 向社 会 公 布 值 班 电 话 , 受 理 事 故 报 告 和 事 故 举 报 。 编 辑 本 段第 四 章 事 故 调 查第 十 八 条 发 生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后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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