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噪声检测指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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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D17-2013 中国船级社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船舶噪声检测指南 2013 2013 年 9 月 1 日生效 北京 1 / 42 编写说明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91 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第 338 号关于 SOLAS 修正案 的决议,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该修正案新增了 SOLAS II-1/3-12 条,要求船舶构造 应符合 MSC.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以保护船员免受噪声的伤害。 相比原 IMO A.468(XII)号决议,MSC.337(91)中部分技术要求为强制性标准,且 相对 IMO A.468(XII)中的技术标准而言更为严格。

2、考虑到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对船舶 建造与检验的影响, 为方便实施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的要求, 中国船级社在 MSC.337 (91) 决议、ISO2923-1996 的基础上编写了本指南。本指南对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中的相关要 求予以细化,并综合纳入了国际船上噪声测量标准以及工业界的实践经验,为船舶建造过 程中执行噪声检测提供指导。 本指南是 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了申请由 CCS 检验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噪声测量 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技术要求。指南中各篇章引用了噪声测量的相关标准,引用部分及其 随后的任何修改将构成本指南的强制要求。 2 / 42 目 录 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 3 1.1 适用范

3、围适用范围 3 1.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 1.3 应用应用 5 第第 2 章章 船上噪声测量船上噪声测量 . 6 2.1 测量设备及其校准测量设备及其校准 6 2.2 检测机构检测机构 6 2.3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 7 2.4 测量时的环境条件测量时的环境条件 7 2.5 噪声测量时的船舶状态噪声测量时的船舶状态 7 2.6 噪声测量程序噪声测量程序 10 2.7 噪声暴露等级的确定噪声暴露等级的确定 10 2.8 船上噪声测量点的选择船上噪声测量点的选择 10 2.9 测量结果修正测量结果修正 15 2.10 测试结果的评定、复测与报告测试结果的评定、复测与报告 18 2.11 符合

4、性验证符合性验证 19 第第 3 章章 现场测试计权隔声指数的测量现场测试计权隔声指数的测量 . 20 3.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20 3.2 现场测试计权隔声指数现场测试计权隔声指数 RW的船上测量的船上测量 . 20 3.3 符合性验证符合性验证 22 第第 4 章章 噪声暴露等级的确定噪声暴露等级的确定 24 4.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24 4.2 船员噪声暴露等级的计算方法船员噪声暴露等级的计算方法 24 4.3 船员暴露等级计算举例船员暴露等级计算举例 24 4.4 船员暴露于高噪声级的限制船员暴露于高噪声级的限制 25 4.5 24 小时等效连续声级的极限小时等效连续声级的极限 2

5、6 4.6 符合性验证符合性验证 26 第第 5 章章 噪声检测的应用噪声检测的应用 . 27 5.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27 5.2 警告牌的配备警告牌的配备 27 5.3 船员听力保护器的配备船员听力保护器的配备 27 附录一附录一 噪声测量报告格式噪声测量报告格式 . 28 附录二附录二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听力保护器的选择 . 40 指南引用标准指南引用标准 42 3 / 42 第第1章 总则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下列国际航行船舶: (1)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

6、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1.1.2 对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前交付和: (1)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无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 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1使得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降低至主管机关规定的可接受等级,如噪声不能充分地 降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将过大的噪声源以适当的方式加以隔离,或; (2)如该处所有人值班,则应设立噪声庇护所,人员进入这类处所应配

7、备听力保护器。如必要, 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1.1.3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 动力支承船; .2 高速船; .3 渔船; .4 铺管驳船; .5 起重驳; .6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7 非商用游艇; .8 军舰和运兵船; .9 非机械推进船舶; .10 打桩船; .11 挖泥船。 1.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1.2.1 居住处所:居住舱室、处理船舶业务的办公室、医务室、餐厅、娱乐室(例如休息室、吸烟室、 电影厅、健身房、图书室、兴趣室和游戏室)以及船员使用的露天娱乐场所。 1.2.2 积分声级计:设计为或适用于测量平均均方根时间 A-计权和 C-计权声

8、压的声级计。 1.2.3 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 LAeq(T):连续稳定声音的 A-计权声压级,其在一个测量间隔时间 T 内与所 考虑的随时间变化的声音具有相同的均方根声压。该声级以分贝 A(dB(A))计,由公式 1.1 得出: 1.1 式中:T = 测量时间; 1参见A.468(XII)决议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4 / 42 = A 计权瞬时声压; (参考声压) 。 1.2.4 A-计权声压级或噪声级: 频率响应根据A-计权曲线计权的声级计所测得的数值 (见IEC 61672-1) 。 1.2.5 C-计权等效连续声级 LCeq(T):连续稳定声音的 C-计权声压级,其在一个测量间隔时间 T

9、内的与 所考虑的随时间变化的声音具有相同的均方根声压。该声级以分贝 C(dB(C))计,由公式 1.2 得出: 1.2 式中:T = 测量时间; = C-计权瞬时声压; (参考声压) 。 1.2.6 值班站: 主要航行设备、 船舶无线电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火灾记录或火灾控制设备集中的 处所,以及用作厨房、主配膳室、储藏室(独立的配膳室和储物间除外) 、邮件及贵重物品室、并非机器处 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 1.2.7 连续有人值班处所:在正常作业期间船员需要连续或长期在场的处所。 1.2.8 机器处所:设有蒸汽机或内燃机、泵、空压机、锅炉、燃油装置、主要电机、加油站、推进装置、 冷

10、藏装置、防摇装置、操舵装置、通风和空调机等的任何处所以及通向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2.9 驾驶室两翼:船舶驾驶室延伸到船舶两舷的部分。 1.2.10 噪声:能导致听力损害或能对健康产生危害或具有其他危险性或破坏性的所有声音。 1.2.11 港内工况:仅推进所需的所有机器均停止的工况。 1.2.12 短程航行:在航行中,船舶的行进时间一般不致长到船员需要睡眠,或较长的非当班时间的航 行。 1.2.13 计权隔声指数 Rw: 表示墙、 门或地板 (在实验室内) 整体隔声性能的一个单一数值, 以分贝(dB) 计(见经 1: 2006 修正的 ISO 717-1:1996) 。 1.2.14 现场

11、测试(apparent)计权隔声指数 Rw:表示墙、门或地板现场测试整体隔声性能的一个单一 数值,以分贝(dB)计(见经 1:2006 修正的 ISO 717-1:1996) 1.2.15 听力损失: 听力损失系参照在 ISO 389-1(1998)号标准中有常规定义的基准听觉阈值确定。听 力损失相当于被测对象的听觉阈值与基准听觉阈值之差。 1.2.16 听力保护器:为减少到达耳朵的噪声级而佩戴的装置。被动降噪耳机阻挡噪声到达耳朵,主动 降噪头戴式耳机在耳机内产生抵消环境噪声的信号。 1.2.17 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失:源于耳蜗之内神经细胞受损,系因声音作用而引起的听力损失。 1.2.18 具有

12、潜在危险的噪声级:人员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暴露会有承受听力损失风险的声级和更高噪 声。 1.2.19 新船:系指本指南 1.1.1 所述的船舶。 1.2.20 现有船舶:并非新船的船舶。 1.2.21 日噪声暴露级(Lex,24h) :表示 24h 时间段内等效噪声暴露级,由公式 1.3 得出。 1.3 式中:T 为船上的有效持续时间; T0为基准持续时间 24h。 总的等效连续 A-计权声压级(LAeq,T) ,应采用不同等级的噪声级(LAeq,Ti)和公式 1.4 相关的时间 5 / 42 段计算: 1.4 式中:LAeq,Ti为等效连续 A-计权声压级,以分贝计,按间隔时间 Ti取平均值;

13、 1.5 当船员在船上时间超过 24h,Lex,24h= LAeq,24h 1.3 应用应用 1.3.1 符合本指南定义的新船除需满足本指南要求外, 还需满足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 经验船师验证合 格后,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3.2 现有船舶噪声测量可参照本指南实施,其噪声限值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1.3.3 如确认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已采用相关合理的技术性降噪措施, 但经测量仍有部分舱室无法满足本 指南 2.10.1 的要求,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免除。但此种免除不应包括居住舱室。如果准予免除,应满足本指 南第 4 章的相关规定。 1.3.4 如果船舶申请我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规定的噪声舒适性附加标

14、志,其船上噪声测量可以按照 本指南提供的测试方法进行。 1.3.5 对设计成并用于短程航行的船舶, 或只需短期使用的且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其他营运的船舶, 则船 舶仅需满足在港工况下对于居住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声压级要求,但必须保证船员在此种工况下有足够的休 息和娱乐时间。 1.3.6 本指南不适用于乘客舱室和其他乘客处所,除非它们是本指南的规定所涉及的工作处所。 1.3.7 如果现有船舶涉及重大修理、改装和更改,及与之相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 围内,应确保发生变化的区域符合本指南对新船的要求。 1.3.8 本指南所规定的噪声极限值仅限于船舶自身噪声源设备(如主机/辅机/风机)所产生的

15、噪声,不 包含环境噪声(风/波/冰的噪声) 、警报和公共广播系统等。 6 / 42 第第2章 船上噪声测量章 船上噪声测量 船舶建造完工后应分别在海上试航、 高噪声设备运行以及港内作业三种工况下根据本章要求进行噪 声级测量。本章 2.5.3.2、2.5.3.3、2.8.7.2、2.8.7.3 起货设备运行时噪声测量与车辆装卸工况下噪声测量 部分为建议性条款。 2.1 测量设备及其校准测量设备及其校准 船上噪声测量时主要使用的设备为积分声级计, 如需对噪声按照不同频率进行分析, 则需积分声级 计和滤波器一起使用。 2.1.1 声压测量设备声压测量设备 (1)积分声级计 声级计又称噪声计或噪声仪,

16、是一种用于测量声压级的仪器。测量船上噪声时应使用积分声级计, 积分声级计内部的积分设备可以使其具备测量一段时间内非稳态噪声的等效声级的功能, 并以数字的形 式直接显示。积分声级计应符合 IEC 61672-1(2002-05)1标准中 1 类声级计的要求,或主管机关接受 的等效标准的要求。根据 IEC651,IEC804 标准制造的 1 级/类声级计可在 2016 年 7 月 1 日之前继续使 用。声级计应至少具有 A、C 两类计权网络。具有频谱分析功能的声级计除应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符 合本条(2)频程滤波器的要求。 (2)频程滤波器 频程滤波器是进行声波频谱分析的主要设备, 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积分声级计结合使用时。 频程滤波 器应符合 IEC 61260(1995)2标准,或主管机关接受的等效标准。通常使用的频程滤波器为倍频程滤波 器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3)声音校准器 声音校准器是校准声级计的设备,它能在一个或多个规定的频率上产生一个或多个已知的声压 级,每次测量前和测量后应使用声音校准器校准声级计,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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