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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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共同出资组建,股东以认缴出资额的方式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在人合性的影响下,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合性出现严重问题,则会使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丧失,必然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此时,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提供的救济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以及公司司法解散等,而这三种方式并不是公司内部冲突的解决的最好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必要引入股东除名制度。世界上很多国或地区

2、在法律中都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仅在2010年12月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中涉及到公司股东除名的一些内容,并不是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整体性引入,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不足,所加之迫于实践的需要,在公司法中系统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 本文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概述,包括股东除名的概念,法律属性,理论基础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主要以大陆法系德国法和英美法系美国法为代表,通过

3、其比较分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从公司及其他留存股东,被除名股东和债权人三个角度分析的。第六部分主要论述了对被除名股东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构建,法律救济目 录摘 要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概述. 3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3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属性3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3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相关制

4、度比较.4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3 2.1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3 2.2英美法系:以美国公司法为代表.3 2.3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分析3 3 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3.1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4 3.2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行性.4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64.1实体方面64.2程序方面6 5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 6对被除名股东的司法救济. 6.1诉讼时效问题6 6.2诉讼主体. 6.3举证责任. 6.4法院判决的溯及力.参考文献8后 记9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

5、名制度概述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最初由德国创设,尽管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股东除名制度,但目前法学理论界仍纵说纷谈,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学者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内涵具有不同认识,甚至对“除名”“除名权”“除名制度”的称谓亦不统一。 杨海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尽管如此,但理论界还是存在基本共识的:首先,股东除名制度是不以拟被除名股东的意愿为前提,强制将其开除出公司;其次,股东除名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需要有一定的事由,经过一定的程序,它会导致特定股东丧失其股东身份。通过比较考察,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是指在

6、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定股东因行为或自身因素变化而严重危及到公司整体利益,使股东间人合性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时,公司有权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强行剥夺其股东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属性1.1.1股东除名权是形成权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除名权依靠公司单方面的决议发生效力剥夺股东资格,而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同意。其次,形成权的行使意在使某种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者消除。除名权的行使正是消灭被除名股东与公司内部之间的密切联系状态,使股东丧失公司股东资格。最后,形成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行使就会对相对人产生强制

7、发生的法律效力。除名决议一旦依法生效股东同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即行终止。 王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1.1.2股东除名的身份性 股东除名的身份性体现在:无论除名基于何种事由均只能针对特定股东的身份,而不能针对其财产份额,公司不能以惩罚为由,剥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因此,股东除名在依照法定程序剥夺股东身份和资格之后,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并及时支付被除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的对应价值。股东被除名以后,如公司同被除名股东不能就股权对应价值达成合意,或公司拒不支付,被除名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1.3股东除名的严格程序性 为防止除名制

8、度沦为股东排除异己的工具,股东除名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原因在于:第一,股东除名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拟除名股东的正当权益;第二,股东除名虽是公司内部事务,但公司由此发生的变化对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带来较大影响,甚至是负面影响,为防止主体间权利机制及利益机制的失衡,需要设置合理公正的程序并严加遵守,以此保证股东除名行为本身的正义性。1.1.4股东除名的固有性 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是公司所享有的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 316 正

9、如杨君仁先生所言,股东除名是权利主体“本质上不可剥夺之权利。” 杨君仁.有限公司股东退股与除名.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 .4 股东除名是股东及公司权力机构有效控制公司必不可少的权利,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起到威慑与警戒的目的,从而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公司不得再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排除这些权利或者对此进行限制。”1.1.5股东除名具有惩罚性一般来说,股东除名是在公司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强制性的将股东资格除去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处罚性特征。公司除名比较严重的后果就是股东资格的灭失,股东一旦除名,该股东不得再恢复其在本公司的股东地位,永久性的丧失其在本公司的股东资格,彻底的了断其与

10、公司的一切关系,就算被除名股东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弥补,也不能恢复他的股东地位。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1.3.1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首次出现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该书是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科斯的经典之作。从公司契约理论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公司章程即公司内部所达成的契约,该契约直接约束股东和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的行为,股东通过该契约形成了一个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整体。一旦有股东实施有违该利益和目标的行为,共同利益和目标就难以实现,而该股东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受到惩罚。该情况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就会使公司的人合性出现危机,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也会被颠覆,甚至危及到公

11、司的存续。而股东除名制度的存在正是解决涉及股东之间的信赖缺失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最好办法。1.3.2期待权理论期待权理论是由公司契约理论派生出来的。在公司契约履行的过程中,每一方对于公司将来获得的利益都有合理的期待可能性,这种合理的期待可能性既包括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期待每个股东能够忠实勤勉的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即信赖利益被破坏,每个股东从公司获得利益以对于其他股东的信赖期待利益将会面临危机。在其他诚信股东仍然想要恢复这种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就可以行使除名权,由公司剥夺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使其离公司继而失去继续

12、参与公司经营的可能性,进而公司内部的人合性就得以恢复,使公司摆脱僵局状态继续良好运营。1.3.3社团自治理论社团自治理论根源于私法自治理论。公司法在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而私法自治理论适用于公司法领域内就是社团自治理论,社团自治理论贯穿于从公司的设立到终止。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在社团自治理论的基础上行使对于公司自治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整体利益或其他股东的权益时,为了能够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公司就可以运用社团自治理论自主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相关制度比较1.4.1股东除名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

13、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自主决定并将股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40.但二者存在重大区别。首先,股权转让是股东的自愿处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股权;而股东除名是由其他股东的联合意志所决定,拟除名股东非自愿地被剥夺股东身份。其次,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股权转让虽属于要式行为,在转让程序上有较严格的法律限制,但章程也可另行约定,公司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股东除名,就我国来看,司法解释目前肯定效力的仅包括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形下的除名。最后,从对公司资本的影响上看,股权转让并不对公司资本产生影响,只是具体股东发生变化;而股东除名生效后,在被除名股东的股权无人受让的情形下,公司须注销该出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1.4.2股东除名与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应不同意公司某些重大交易的股东请求,依照法定程序以反映股份价值的价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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