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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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权利和义务,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 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一、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及特征 1.权利与权力 2.权利与法律权利 3.法律权利的基本

2、特征,1.权利与权力,填空题: 限制国王的_(权利 权力)。 保障人民的_(权利 权力)。 把_(权利 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问:“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又有什么联系?,权利与权力 right & power,权利属法律上的概念,法学词典:“义务的对称。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与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 权力属政治上的概念,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

3、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区别: 第一,享有者范围大小不同。 权利-每个公民-广泛;权力-特定职务-特定。 第二,实现的前提不同。 权利-他人履行义务; 权力-权力执行者掌握足够的强制力为前提。 第三,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权利:内容广泛,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不限于法律的规定; 权力:内容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则违法。 第四,行使的可选择性不同。 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如放弃、转让继承权; 权力不仅是享有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不能转让、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权利与权力的区别与联系,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

4、利。 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根据社会成员的委托和信任,特定的人就享有了对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 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 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2.权利与法律权利,权利意识产生于古罗马法律中; “权利”一词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 西方权利观: (1)自然权利观 是“天赋人权”的基础 法国1789人权宣言 美国1776独立宣言 (2)国家权力观 (3)法律权利观 (4)社会权利观 以上

5、权利观,均未揭示权利的社会本质和真正来源,独立宣言:人人因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5)马克思主义权利观 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 因此,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1)法律权利

6、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3.法律权利的特征,(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

7、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普通权利: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2.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 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妇女

8、权益保障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享有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大学生应该知道的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新增 (五)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

9、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稿 2015年11月,郑州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申诉失败状告学校 考试作弊 学生被开除学籍 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肖章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到。当天,学院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章的行为已构成严

10、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肖章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学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校教201164号,决定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院的处罚太重。 学院辩称,肖章作弊事实清楚

11、,且肖章在本人所作“说明”中也认可了该事实;学校在新生入学之初就向其发放了学生手册并组织学习,学院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很清楚。,申诉不成功 学生状告学校,学院被判给学生恢复学籍,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上述规定,学院开除肖章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院是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然

12、后才听取肖章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学院撤销对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

13、六)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新增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4.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 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1.人权 2.新中国人权发展 3.法律权利与人权,1.人权,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14、。 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及后来的基督教及其改革运动,发展于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 我国古代也有人权思想的萌芽。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权已经发展成为涉及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体系,并且随着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的尊重。,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 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每年12月10日,被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节选),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

15、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

16、性,,世界人权宣言(节选),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2.新中国人权发展,2.法律权利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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