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电子脚镣制度及对我国刑罚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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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德国电子脚镣制度及对我国刑罚的影响人民网淄博3月18日电电子脚镣,又称电子监控,是一种新型的监狱行刑替代方法。其主要特征是:以电子设备为监控工具,通过技术对时间上的安排来实现对犯人自由的约束,并以社区去影响和改造该犯人,从而实现使犯人重返社会的目的。它不是家庭监禁,而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是一种被执行人自愿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用于监控的主要设备电子监控器(电子发射器)通常佩戴在犯人的踝部,故又形象地称之为电子脚镣。电子脚镣最早出现于美国。由于看守所、监狱因嫌疑犯、罪犯爆满而产生危机,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的一名法官首先决定对五名犯人使用电子脚镣,接着佛罗里达州等其他州也相继适用,随后又推广

2、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等国家。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欧洲使用,先是在英国、瑞典、荷兰等国家以电子脚镣来监控家庭监禁的执行,此后,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瑞士和西班牙等国也相继在刑罚执行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一、技术原理与执行成本电子脚镣通过电子设备来约束、核实罪犯在特定的时间须在特定的地方,它由电子发射器、电话接收器和电脑监控系统三个部分组成。电子发射器是一个体积较小类似于手镯或踝镯形状的能连续不断地发出电子信号的一种装置,通常佩戴在犯人的脚踝上。电话接收器装在犯人家里的电话线上,电子发射器有规律地将电波发射到电话接收器上,电话接收器将接收到的信息实时发送给电脑监控系统,电脑系统

3、再将信息发送给缓刑办公室缓刑监控官。电子发射器发射的电波的强弱会影响接收器的接收,往往接收器被调整为只接收在犯人居住范围内的电子信号,如犯人走出室外,接收器就收不到电子信号,监控中心的电脑也就显示电波中断的记录(包括信号中断的具体时间),监控人员从而知道该犯人是否在家。除非解下电子脚镣,电子发射器是不可能被拿下来的。如果犯人设法解下电子脚镣,不管成功与否,其行为都会被接收器接收,并发往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即时作出反应,撤销对该犯人电子脚镣的使用,将其重投监狱。监控工作人员也可主动向犯人发出电子信号,犯人接到信号后,必须马上回复,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目前,已有两代电子脚镣。第一代电子脚镣的

4、功能主要是控制犯人是否呆在家里或呆在工作、劳动的场所。第二代电子脚镣则借鉴手机之功能,能够随时随地监控犯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还是第一代产品,不过第二代也已在某些国家投入使用。使用电子脚镣的司法成本比入狱改造要低得多。根据调查表明,成本费与使用电子脚镣的人数几乎成反比,被使用的犯人越多,成本则越低,如5名犯人使用电子脚镣,人均每天成本是142.72欧元;如10名犯人使用,人均每天成本是74.6欧元;如20名犯人使用,人均每天成本是40.54欧元;如30名犯人使用,人均每天成本只需29.19欧元,相当于该30名犯人入狱监禁成本的四分之一。在瑞典,电子脚镣已成为执行短期徒刑的最普遍的方式,约

5、60%的三个月以下的自由刑都是以电子脚镣方式执行,其执行电子脚镣的成本每天只需6个欧元。因为电子脚镣的执行,瑞典已经关闭了400个监房,每年给国家节约1100万欧元。二、适用的根据及应用对象电子脚镣刑罚在德国产生与发展,一方面是刑罚理念与刑事政策变迁的产物。德国学者认为,当前刑罚的目的已从单纯的惩罚报应发展为矫正犯罪、预防犯罪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重,刑罚的执行也逐渐实现了隐蔽改造与敞开改造相统一,技术性惩罚和情感责备惩罚相统一,国家组织的惩罚和社会参与刑罚执行相统一。行刑向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效益化方向发展,这就为电子脚镣的推广使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监狱执行成本

6、高,且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改造工具并不是非常有效。研究表明,在监狱服刑的释放人员比因同样的罪处以缓刑的人员有更高的重新犯罪率。包括普通缓刑在内的非监狱执行方式,虽然更加人道且成本较低,但却无法有效地控制犯人,犯人不履行规定义务情形时有发生。而电子脚镣刑罚安全可靠、简单经济,不但具有象任何监外执行的刑罚方式一样的社区化性质,而且与以往普通的监外执行方式相比,能较好地控制犯人,并促使其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能较好地帮助犯人重返正常生活,发挥刑罚惩罚和矫正的功能。它已成为连接刑罚的普通监外执行和监狱执行之间的桥梁,这也就为电子脚镣的推广提供了现实依据。一般来说,电子脚镣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较轻、刑期

7、较短的罪犯或某些犯罪虽较重但系初犯者。德国黑森州(Hesse)在没有修改立法的情况下,于2000年5月开始使用电子脚镣,从那时起,该州的上下级法院的法官都有权发布使用电子脚镣的缓刑令。德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专家(包括法官、检察官、犯罪改造工作人员)主张电子脚镣应适用于三个月以下或六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只有极少数人员主张可适用于较长的刑期,如一到两年的自由刑。多数被调查者还认为电子脚镣可适用于监狱监禁的余期和监狱监禁执行完毕后的附加考验期,并主张该假释犯人必须已在监狱服刑一半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也就是说假释犯人只能在短期内使用电子脚镣。在黑森州的

8、实际操作中,使用电子脚镣的刑期上限为6个月,犯人平均实际使用电子脚镣时间为4个半月。在西欧的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瑞典等)的实际使用中,90%以上使用于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据黑森州统计数字表明,电子脚镣适用的人群主要是年龄较大的、残疾的、患病的罪犯及怀孕的女性罪犯,占所有使用者的70%,初次犯罪的罪犯也比较容易被适用。对于暴力犯罪、性犯罪和重犯则不宜适用。使用电子脚镣的男性占91%,平均年龄35岁,外国犯人占40%。三、执行机构及适用程序以德国黑森州为例,电子脚镣项目由司法部下属的缓刑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由一个准公共企业负责提供技术设备和技术支持。缓刑办公室的3名缓刑监控官是电子脚镣项目的具体

9、操作者,他们管理着30名接受电子脚镣项目的犯人。在项目开展之前,他们先接受刑事法律教育,接受电子脚镣技术培训。法官、检察官、缓刑监控官均可提出使用电子脚镣建议,被告人的辩护人、犯人本人也可提出申请。每一位准备使用电子脚镣的犯人须以书面形式声明他同意使用电子脚镣,而且与他同住的所有成年家人也必须书面同意该犯人使用电子脚镣。使用电子脚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犯人必须有一个固定的住所;(2)住所内须有电话线或已装有电话;(3)犯人本人同意使用电子脚镣;(4)犯人的成年家人也同意该犯人使用电子脚镣;(5)犯人应有一份在家外的工作,该份工作占时起码得一周25小时以上;(6)犯人不吸毒。对符合使用条件的

10、犯人,法官在判处监外执行的同时发布电子脚镣令,以强化对缓刑、假释犯人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在瑞典等国家,则把电子脚镣规定为主刑单独使用。根据法官电子脚镣令,缓刑监控官将电子脚镣戴在犯人的脚踝上,通过主动和被动的方式实施监控,严禁犯人自己摘下或破坏监控器。四、禁闭时间与监控职责禁闭时间安排表又称禁闭计划,其制订和执行是电子脚镣刑罚的重要环节。如果犯人符合使用电子脚镣条件的,一份详细的以周为单位的执行电子脚镣的时间安排表将由缓刑监控官与犯人一起拟订,并提供给法官或检察官。时间安排表列明犯人每天在户内、户外的时间,比如该犯人一天内哪段时间必须在家,哪段时间不能呆在家里,从几点到几点在外从事工作

11、等。拟定时间表时得充分考虑犯人工作的需要及有利于犯人改造的需要。一旦法官同意决定执行电子脚镣,这份时间安排表将是电子脚镣执行令的一部分。据统计,德国黑森州执行电子脚镣的犯人平均在户外活动时间(含工作时间)为10.3小时,电子脚镣平均使用期限为4.5个月。以电子脚镣执行刑罚,意味着高度严格的执行规则和强化监督控制及对违规行为的低容忍度,犯人必须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表行事。犯人在执行电子脚镣期间只允许完成与电子脚镣计划有关的事宜,比如上班完成工作等。犯人不允许吸毒、喝酒,还必须接受缓刑监控官的秘密家访,包括对毒品的搜查。犯人必须每周向缓刑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犯人任何严重的违规行为都将被报告给法官。若发

12、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如超时30分钟,将导致被重新入狱监禁的后果。缓刑监控官按时间安排表对犯人们实施监督。如果犯人因工作超时、加班加点或交通延误等原因不能按时回家,须提前打电话给办公室说明理由,征得缓刑监控官同意。如果犯人表现良好,缓刑监控官可调整时间安排表,延长犯人的自由活动时间,但该调整必须经法官批准。在缓刑办公室提供的帮助下,很多被监控的犯人的个性有了很大的变化。根据德国一项调查表明,犯人与缓刑办公室之间互映率很高,几乎所有的犯人都较好地得到了缓刑办公室提供的帮助,并表示非常感谢。五、效果、评价与前景态势同普通缓刑相比,一个比较明显的差别是犯人在执行电子脚镣期间违反规定的很少。在电子脚镣引用

13、到刑罚执行之前,监外执行的犯人是很难控制的,他们往往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但在执行电子脚镣以后,犯人们则认真履行义务,并以自己在执行电子脚镣期间没有违反规定为自豪。电子脚镣能连续不断地提醒犯人其为犯人,并处于改造期间。据德国专家调查,在普通的监外执行过程中,犯人们往往在执行缓刑23周后就忘记自己处于缓刑状态,而电子脚镣则使他们不容易忘记这种状态。这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1、电子脚镣的发射器套在犯人们的脚踝上,每天都在感受它的存在,电子脚镣的发射器时时提醒犯人其处于犯罪改造状态。2、犯人得严格按照禁闭时间表行事,他们必须严格执行,并且相信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导致重新入狱监禁。通过禁闭时间表的执行及缓

14、刑办公室的帮助,犯人们慢慢地找到了自己做人的位置,并持之以恒。3、缓刑监控官在按时间表在监督并帮助他们。遇到情况时,犯人都希望及时与缓刑监控官取得联系,比如因加班回家迟到、家庭内可能有吸毒成员出现,可能因吸毒产生冲突或自杀的危险等。就象一个犯人所说的“,在使用电子脚镣后,不管白天还是黑夜,他们总是在那里,你可以经常在遇到问题时打电话给缓刑办公室,监控人员会马上为你解决问题。”从以上三个方面表明,执行电子脚镣比执行普通缓刑要严格得多。不少犯人甚至还认为电子监控在某种意义上比监狱更严格并具威慑力。或许戴着电子脚镣不能完全防止犯人做违法的事情,但明显的一点是,能促使犯人遵守缓刑规定。减少监狱的犯人、

15、降低成本是使用电子脚镣对社会的最大优点。电子监控既缓解了看守所、监狱中犯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爆满的危机,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在防止犯罪方面电子脚镣也不比监狱差,而是好得多。据统计,德国执行电子脚镣完成率达到90%。,使用电子脚镣的犯人中,在3年内重新犯罪率只有11%,而监狱执行的重新犯罪率达24%。几乎所有的犯人都对电子脚镣持肯定态度。一方面犯人名誉受损较少,因为电子发射器体积很小,戴在脚踝上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相对于监狱监禁或平时来说,该犯人都有更多的时间呆在家里,这很受犯人家属的欢迎。由于受时间控制,犯人必须在固定的一段时间呆在家里,另一固定的时间在工作或劳动的地方,从而比较有效地控制了犯人的行动,达到了改造罪犯的目的。电子监控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认为电子监控会使得刑罚过于仁慈,而且犯人在监外执行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电子监控的操作原理是远距离的监视,它的运用是对整个社会的监视的一个开端,是侵犯人权的一种表现。此外,适用电子监控的犯人必须有一个固定的住所和一份非全日制工作,而大部分犯人往往达不到这个条件。除此之外,执行电子脚镣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其它的负面影响。如:1、缓刑监控官的权力滥用。如缓刑监控官可能会不经法院同意而给予犯人比法院决定的更多的自由时间或擅自改变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2、犯人不诚实。犯人往往害怕被他人发现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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