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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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

2、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

3、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下者; 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 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三、评定程序 1、各院(部)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委员会汇报。2、分学位委员会在

4、听取院(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各院(部)教务办将初审结果公示一天。 3、各院(部)将分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情况正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形成汇总材料,报请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各分学位委员会上报毕业生学位申请,根据分学位委员会主任所作的评定情况汇报和教务处所作的监察情况汇报,对全校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评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四、其

5、它 1、有特殊情况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2、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3、未尽事宜按国家授予学位条例办理。 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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