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之利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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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之利弊谈【摘要】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又称民事审判权范围,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理论,它直接反映法院可司法或可裁判的事项范围,决定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实际保障程度, 是一个国家其法治文明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良好运行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因此,对其展开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关键词: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审判权范围; 利弊一般认为, 民事诉讼主管即法院主管, 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是确定人民法院

2、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尽管很多学者对这一概念的文字表述不同, 但其内涵是一样的。主管其实就是指民事审判权的范围, 即哪些案件在民事审判权的范内,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哪些纠纷在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之外, 应由国家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组织解决。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不再具有划清法院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权限的意义。相反,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宪法赋予法院的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因此,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亦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主管是一个非科学的法律术语,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与司法

3、的被动性特征不相符。故以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替代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表述更科学、更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护与实现。我更赞同上述关于民事诉讼主管就是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理解。理由如下:首先,从现状看,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与仲裁。然而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而仅仅具有确定力,要想使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还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与核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的事项不多;由于认识不足、裁决效力不稳定、仲裁在现实生活中被利用得不多等原因,这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绝大多数是不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的。因此,划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解

4、决纠纷的分工已不是民事诉讼主管的应有之意。其次,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概括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所以,作为宪法下位基本法律的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往往与一个国家的宪政结构,法律传统等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上一般不研究法院主管问题。民事诉讼立法对此也不作规定,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凡是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引起的纠纷,一律由法院解决。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理论一般对主管问题也不予讨论。因为在这些国家,民事

5、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更多的是一个宪法上的问题。如日本,有关审判权的作用范围的规定往往均在宪法和法院法中加以明确界定。将“主管”作为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研究,并在民诉立法上予以明示,这也许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大特色。 民事纠纷由于种类繁多,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将法院主管范围一一具体列明,更不可能对那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案件事先作出规定,而只能通过规定某种概括性的标准,为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确定提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是有关

6、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定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的范围。对此,有学者认为,可将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具体化为以下两个方面:(1)主体标准,这一方面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另一方面是指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各自有表达利益意愿的自由。(2)内容标准,即纠纷内容只能是民事领域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争议。客观地说,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具有更大的科

7、学性,它大大扩展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从而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更好保护与实现。根据上述标准,一般认为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等。将民

8、事非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纳入法院主管范围是合理的、有利的,民事非诉案件虽然以不存在民事权益之争为特征,但这类案件所涉及的均为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及的是人身权,财产权问题,具体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通过法院的审理,对不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某些问题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宣告,从而消除不确定状态,保障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安全,甚至直接实现民事权利。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为民众设置了很多权利,这些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行使,能否得到实在的保障,很大程度上是看其在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救济。而民事

9、诉讼主管的范围顺应时代的需求适度地扩张,面对纠纷的面就敞开得更广,让民众不再觉得法院难进,官司难打,更多的各种各样的纠纷能在人民法院得到最终的解决,使社会矛盾有效的得到解决,消除了社会隐患,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大小影响着司法权的强大与否,当然也就影响着审判权的强大与否。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范围大小,直接制约着审判权功能的实现程度。因此科学界定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有助于审判权功能的有效发挥。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是决定着纠纷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道门槛,也就是说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直接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范围和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决定着自然人、法

10、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从而影响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受到保障的状况。在此意义上,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应当与当事人可行使诉权的范围与可能相匹配。只有明确了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清楚地知道这一纠纷能否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其诉权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权益得到有力的及时的保障。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良好运行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已经摆在我们面前。现从以下几方面阐述: 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主管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只能大量

11、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级法院内部的个案批复对主管问题进行规定。这种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由法院自己说了算的做法在法理上无法找到合理、令人信服的出处,从实际效果上看确实也存在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所做规定前后不一致的现象,这种司法解释功能的高度扩张不利于对公民诉权的保护。第二,法院剥夺或虚化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表现为:(1)对“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案件,有的法院不作出裁定而采用通知或口头解释的方法,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在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2)基于法院系统内部司法权的行政化,下级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前,早已通过请示、汇报、协调的方式与上级法院取得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对下级

12、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仅仅是“走形式”,而没有实质的意义。这些无疑都大大弱化了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的保障。由于作为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依据的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不清晰、不确定,使得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肆意性很大。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折射出了民事诉讼中蕴涵的重人治轻法治、权力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基本理念。这种理念着眼于通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合理分工与权限划分,实现对纠纷的有效解决,达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而漠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第三,“形成中的民事权利”不受保护。我国属于制定法国家,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这样的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主管的法律关系必须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社会关系,当事人

13、主张的权利必须是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这种认识得到了明确。也即每一个立案理由对应着一个或一组具体的、有名的民事权利,只有受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符合“立案理由”中的某个案由的规定,法院才能立案受理,给予法律保护,否则将被“驳回起诉”。于是,当很多没有被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制或框架中的“形成中的民事权利”,例如享受自然的权利、运动的权利、享受日照的权利等受到侵害发生纠纷时,大多数法院根据传统的可诉性标准和观念进行审查确认,结果使这些纠纷往往因为没有实体法律依据而被拒之门外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第四,对于新类型的案件,法院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

14、不予受理,对此,最高法院的有关座谈纪要和有关领导的讲话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说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指出:“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期货纠纷大多是在前一阶段期货市场混乱无序,当事人各方在交易过程的行为很不规范,有关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均应持慎重态度,有些纠纷可先通过行政或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确实解决不了必须通过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的,要依法受理。”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又渐进的过程,相信只要我们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现实环境的状况,从完善主管制度本身和完善其生存环境入手,双管齐下,定能使民事

15、诉讼主管制度跟随时代的潮流,不断地发展完善,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法学法硕25班 王 颖 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16、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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