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2014年11月21日)(同名4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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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案例解析1989年至2013年一审行政案件共件,每个案件都是踏踏实实的朝着民主法治迈出的一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以152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一)立案难在三大诉讼中,行政案件受理的难度最大,地方人为设置门槛妨碍诉权行使的情况最多。以北京法院为

2、例,2010年至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只有32.85、39.12、35.19,多达17282件按键以三不(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的方式进行处理。广东做了统计,每年到省政府信访的约5万件,其中3万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采取行政诉讼途径予以处理。(二)审理难2013年,全国平均撤诉率41.78,最高的省份达到72.14。 另一个方面,被告败诉率持续走低,从早期的30%左右降到目前的9%。现在全国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败诉率不到一成。(三)执行难以福建为例,2008-2012年全省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8193件,同比下降1.40%。相反,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45332件

3、,同比上升76.34%。有的地方,法院被来百姓讥讽为行政机关的“狗腿子”。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行政诉讼目的调整与完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诉讼法(修改)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1、增加保护诉权、排除干预的宣示性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

5、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6、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明确飞跃起诉制度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7、(三)扩大受案范围1、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样,起码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双方行为。相比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来说,这是很不完整和不彻底的。2、引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8、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3、确立行政协议的可诉性第十二条:(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4、扩大权利保护的范围第十二条:(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9、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第十二条:(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5、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也应撤销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6、授权行政组织有所扩大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四)强调争议解决功能1、明确行政诉讼的争议解决功

10、能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明确行政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3、引进有限调解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11、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引入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5、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

12、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五)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

13、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六)证据的修改1、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明确了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

14、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完善了法院调取证据的职责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七)细化审判程序1、二审开庭审理为原

15、则和全面审查原则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2、确立了先予执行制度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八)裁判方式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裁判方式: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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