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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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 体:【大 中 小】访问次数: 99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见附件),2012

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内容较多。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

3、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

4、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

5、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6、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

7、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33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

8、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

9、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三)单位和个

10、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财

11、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

12、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十)开发商在

13、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

14、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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