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主观题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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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简答题1。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学说?答:我国经济法学界至今有着不同的看法,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1)危机对策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如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是为了应付战争所带来的危机。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虽然不是因为战争,却同样是为了应付当时的各种经济危机。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2)国家干预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的干预。国家鉴于市场的缺陷或失灵,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市场的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经济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手段规制市场的运行,以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公平分配的目标。(3)市场失灵和政

2、府失灵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政府的干预也呈现种种的缺陷,甚至会出现“失灵”,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2。 试析经济法总论。答: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是人们对实践中的经济法的理论抽象和高度概括。经济法原理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

3、是人们在经济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感性认识中所获取的经济法素材,进行思考、分析、判断、总结、提炼、升华的过程。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基本原则等。它们是研究经济法的出发点,构成了研究经济法分论的基础和依据。(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是关于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各种主体行为的概念,方式和效力等一般理论的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和了解经济法主

4、体行为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与其他性质的行为相区别。(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是对经济法领域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违法行为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概括。凡违反经济法的行为构成、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中应述及的问题。3。 简述我国现代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答:我国以历史和文明悠久著称,在漫长的文明和近代文明史上涌现出许许多多经济思想家,出版了许许多多经济学巨著,提出了许许多多诸如“道法自然”,义利、富国、赋税、 平价、奢俭、欲求、功利、理财、田制、富民、人口、地尽其利、民尽其力等经济思想,为发展商品经济,扩大商品生产与交换,提高社会生产力提供了理论依据。虽然因为种种的原 因而

5、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学科,却对现代经济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 献。我国现代经济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的,当时经济学人的主要学术实践,一是致 力于引进现代经济学,二是突破“苏联范式”的束缚。197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我国经济学界先后引进新古典经济学(当时被视为西方经济学正统理论)、发展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有关论著和理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全面引进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推动着我国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创新与发展,同时也剧烈地冲击着在我国经济学界占统治地位和“苏联范式”的传统经济学。进入90年代后,我国经济学界开始综合、融合和创新各种经济学说,试图重构当代中国理论

6、经济学体系。其中上海财经大学程恩富教授主编出版的现代政治经济学可以视为当时“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基础,吸收当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创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综合理论体系”的一部代表作,无论在研究对象、理论范畴或是在分析方法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南开大学谷书堂教授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可以看作是“以现代西方经济学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构造中国的现代经济学体系”的代表作,在体系结构,理论范畴和分析方法等方面,基本上来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现代宏观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可以作为当代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的一个标志。4。 试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7、的概念。答: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上的一对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任何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法也是通过为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相应地,经济权利也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亲自从事或不从事某一经济行为;二是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要 求他人从事或不从某一经济行为;三是对他人的侵害行为或阻碍行为,请求法律保护。由于某些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特殊性,所以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并不是都能任意放弃的。经济规制主体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和

8、市场运行的主要调控者,享有法律规定的管理国家经济的一系列经济权利。如果经济规制主体不行使法定的各项管理经济的职权,市场经济就很容易陷入无政府状态而导致竞争秩序的紊乱,国民经济也就无法正常运行和发展。所以说,经济管理职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允许经济规制主体任意放弃法律赋予的各项经济权利。对于市场被规制主体来说,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也允许其放弃。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义务,是指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或经济权利主体的相关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必要性。不论是经济规制主体的义务也好,其他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也罢,均不得随

9、意抛弃或转让给他人,而应由义务主体亲自履行、正确履行。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没有无权利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经济权利同时,法律也都赋予其相应的经济义务,以达到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平衡。5。 试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答: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都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二者有着相似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它们均属于国家的基本法范畴,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就是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

10、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们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属于经济关系范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不同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二)适用主体不同由于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导致经济法和民法的适用主体也不同。 适用经济法的主体一般包括经济规制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者的主体差别是经济法中特别突出了经济规制主体与被规制主体,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经济规

11、制主体是以经济规制机关的身份出现的。国家机关也可能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而不是以经济规制机关的主体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以,经济法中将参与经济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称作国家经济规制机关或 管理机关,以区别于民法中的国家机关。 (三)立法目的不同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和平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 所以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个体利益为主,属于私法范围。 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 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就是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经济法法典,所以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具体体现在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

13、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各经济单行法律、法规都根据各自行业或经济活动领域的特点,将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具体化为其特定的立法目的。所以,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其立法目的也各有侧重。6。 简述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法的主要特点。答:这一时期的经济法仍处于逐步形成和完善阶段,尽管通过大量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使我国经济领域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此时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仍然呈现出许多不够成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与

14、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减少了政府对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和干预,更多地让民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去调整。但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仍然表现为旨在保障国家计划的实现。(2)普遍使用“大经济法”概念,将经济法视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 部门”或称为“是以多种不同方法对种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混淆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概念。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合同法,是一部典型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却被赋予了纵向管理的任务,并从立法上把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在一起。(3)人们较为普遍地将经济法理解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法,而很少有人能准确地把握 经济法

15、的本质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并且明确地解析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4)能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市场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多,例如,尚未制定规范市场交 易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5)具有较为浓重的部门利益痕迹。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主要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起草,因而 不少部门通过起草法律法规,设法扩大自己的特权或执罚权。7。 试析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答: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经济法制定过程的始终,法律制定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具体国情,经济法制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1)实事求是原则

16、。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基本的工作方法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创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经济法的制定才能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而成为一个理想的法律活动。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也是经济法制定科学性的体现。(2)民主集中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要求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有机结合。我国经济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为将人民的意志贯彻到实际中并使其得以实现,在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时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基本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必须贯彻国家立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但由于社会现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经济法的制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可以作出特殊规定,以便经济法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问题。(4)稳定性与适时性原则相结合。法律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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