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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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科协)所属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指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省级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

2、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级学会工作的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3、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

4、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等,提出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评审、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和认证,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质审查和年检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第六条 湖南省民政厅是省级学会依法登记管理部门,湖南省科协是省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学会接受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对相应市级学会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成立、接纳、变更、退出第一节 成 立第

5、七条 向湖南省科协申请成立省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

6、动资金; (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第八条 筹备成立省级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湖南省民政厅提出筹备申请。第九条 自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会议议程、章程草案、理事会建议名单等相关材料)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湖南省科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召开。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

7、人资格。第二节 接 纳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加入湖南省科协,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科技团体;(二)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以湖南省科协为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加入湖南省科协,须提出入会申请,经湖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湖南省科协团体会员。第十三条 湖南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权利:(一) 推选代表参加湖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湖南省科协的活动;(三)对湖南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四)获得湖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五)获得湖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

8、会章程;(二)接受湖南省科协业务指导;(三)执行湖南省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湖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第三节 变 更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省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后,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第四节 退 出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湖南省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一)省级学会有退出湖南省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

9、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湖南省科协劝其退出;(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湖南省科协强制其退出。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退出湖南省科协,须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七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符合省级学会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可设立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等不同类别,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第二十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

10、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省级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二)团体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学会的活动;(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学会

11、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依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第二十三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市级学会发展会员。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二十五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第二

12、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依省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和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1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为3年、或4年、或5年),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湖南省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第三十二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湖南省科协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申请,经湖南省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

14、代表)大会前1个月,应向湖南省科协报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方案及理事会换届方案(包括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模及更新比例、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建议名单)及会议有关材料(工作报告审议稿、章程修改草案、财务报告等),经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湖南省科协审核批准。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

15、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管理制度;(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第三十七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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