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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合同样本(具体结合不同分包项目给予明细或调整)承包人(全称): 指定分包人(全称): 发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项目所在地)_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为本合同的签约主体,发包人作为合同订立的见证方,受承包人委托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第一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和方式2.1 本次承包范围为: 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 工程、试验、通过验收和保修等事项。2.2 工作内容包含完成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劳务及材料,包括供料制作、运
2、输、安装、产品保护、竣工前清洁、验收、保险、竣工资料、维修服务等,不但包括已指示或指明的主要机械及设备,并且包括整装饰工程得以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零件、所需的劳务,无论此类劳务零件是否在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表述。2.3 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运输(含上下车)、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的承包方式。2.4 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所要求的技术要求、材料型号供货及施工,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不得更改。第三条 工期和质量要求3.1 工期要求:自承包人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共 天。3.2 若遇下列情况之一,指定分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
3、容在 3 天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提交报告,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期是否顺延。工程总量增加超过 15%(不包含 15%)及重大设计变更;三日内,非指定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指定分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提交报告,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权利,发包人不再给予工期顺延。3.3 因指定分包人责任未按时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指定分包人每日承担合同总价5的逾期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4 如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工或缓开工,工期可以顺延,
4、但指定分包人同意不请求索赔其它任何费用,如停工时间超过二个月,发包人将按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先行支付给指定分包人。3.5 质量要求:于此处或附件技术标准中列明。3.6 施工图设计(如指定分包人深化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范、标准名称于此处或附件技术标准中列明。3.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范、标准名称于此处或附件技术标准中列明。 指定分包人应确保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对于发包人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材料,指定分包人保证使用的材料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政府或承
5、包人的验收通过或确认,并不意味着因此而减免指定分包人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所使用材料的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指定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指定分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和违约责任。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均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3.8 检查和返工: 指定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施工方案以及计划进度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部分,一经发现,指定分包人应拆除或重新施工,
6、指定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因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指定分包人原因造成指定分包人损失的应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3.9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指定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指定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指定分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指定分包人
7、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承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指定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承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指定分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以书面文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重新检验,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指定分包人应按要求对检查部位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指定分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指定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四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4.1 合同价格4.1.1 合同总价为 元
8、(是否闭口总价包干,或其中综合单价 ;或另附工程量清单),包括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及竣工验收备案的一切费用。4.1.2 用材标准和单价表:详见技术标准(合同附件二)及价格清单(合同附件一)。4.1.3 合同价格以投标设计方案和报价为依据,若发包人发生设计变更,变更价格按投标报价中的单项报价进行调整,若无投标单价则事前协商价格并做备忘,结算价为合同价与变更费用之和。4.1.4 检验或试验费用的约定:(此处各类专项工程的检验费用,如有)4.2 付款方式(斜体部分为样本)4.2.1 发包人向指定分包人承诺按照下述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4.2.2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9、4.2.3 工程进度款: 每批材料进场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总价的 50;该批工程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款至该批工程价款的 80;4.2.4 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并按实结算后, 21 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4.2.5 工程保修期为年,留 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质量及服务确认后 30 日内,退还指定分包人余下没有使用的保修金;4.2.6 上述之支付,均以指定分包人先行向发包人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发票前提;承包人有义务凭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并
10、且把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提供给发包人,发包人凭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发票支付材料发票的税款。其中,指定分包人在申请上述 4.2.4 款之结算价款时,首先应提供合同结算总价全额的相应发票。第五条 责任5.1 承包人代表5.1.1 承包人委派 为承包人代表,电话: ,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承包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承包人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所有涉及到经济方面的资料和关于达成新的协议、处分实体权利还必须加盖承包人的公章方为有效。承包人代表的指令、批件、通知、图纸等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指定分包人代表,指定分包人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
11、生效。5.1.2 承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指定分包人应于承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代表在指定分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3 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指定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确有必要时,承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24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于执行。5.1.3 指定分包人认为承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代表在收到指定分包人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人。5.1.4 在紧急情况下,承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指定分包人虽有异议,但承包
12、人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指定分包人应予以执行。5.1.5 承包人代表易人,承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5.2 承包人责任5.2.1 承包人负责提前 15 日向指定分包人发出进场通知。5.2.2 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及安装堆场给指定分包人,协调影响指定分包人施工的有关问题。5.2.3 承包人应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1 套(电子文本)。指定分包人若需要书面施工图纸,指定分包人自行打印。5.2.4 承包人负责协调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指定分包人支付相应的水电费用。5.2.5 审核指定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督检查工程
13、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5.2.6 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承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指定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因此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顺延。5.2.7 如指定分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承包人可勒令指定分包人暂停施工,待指定分包人整改完毕后报承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指定分包人负责。5.2.8 承包人有权根据指定分包人所完样板区工程质量效果是否委托指定分包人后续工程施工的权利;若指定分包人施工的样板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
14、要求,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指定分包人应无条件撤场。5.2.9 承包人如未按规定日期向指定分包人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5付给指定分包人延期违约金罚金。5.3 指定分包人代表5.4.1 指定分包人现场负责人为 ,应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由监理主持的工程例会,严格服从承包人的安排。5.4.2 指定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指定分包人代表签字后交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定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承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指定分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指定分
15、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5.4.3 指定分包人代表应按承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承包人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责任在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5.4 指定分包人责任5.4.1 指定分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承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指定分包人后,指定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5.4.2 开工前指定分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定分包人拿到施工图纸,在施工之前应书面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规范和错误之处。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指定分包人承担。指定分包人接到中标通知后 10 天内提供正式、完整的施工图纸和计算书、详细深化图纸。指定分包人对与深化图纸相关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