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实例二则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4860364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答辩状实例二则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答辩状实例二则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答辩状实例二则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答辩状实例二则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答辩状实例二则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答辩状实例二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答辩状实例二则(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答辩状实例二则范例一答辩状答辩人:黄XX,男, 66岁,汉族, XX省X县XX乡苑岗村人,原系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现已离休,家住本校家属院。委托代理人:黄XX, 50岁,系XX省X县XX乡苑岗村农民。你院19 XX年 7月 20日寄来的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我于XX年8月 18日收到,现遵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参加八路军后,15年没有音信,家中老人全由我们夫妻二人侍奉。”以此来证明我对家中未尽任何义务,这完全不符合事实。答辩人于19 XX年(15岁)即参加了八路军,由于革命的需要,十几年出生入死,为解放全中国南征北战,未能回家孝敬父母,这是事实。但是,答辩人

2、认为当时离家的原因是干革命,是为国家作贡献,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天平上,我选择了国家利益,这有什么不对呢?况且解放后,我有了工资收入都要定期如数寄回相当数额的人民币以赡养老人,并在我工作固定之后,前后两次将母亲接来XX住了两年之久。反过来说,既然15年无音信未尽任何义务,村派的代耕和“光荣军属”牌又是谁的荣誉?难道赡养只有生活扶助这一项吗?原告声称老人均由他们赡养,我未尽义务,这毫无道理。原告人在诉状中声称:“抗战日本鬼子扫荡时期家中的6间瓦房被敌机炸去了一半,他们又投资1200元,重新将房子盖好。”这纯属一派胡言。事实是:当时遇敌机轰炸,并未炸中房屋,只是将房震动了一下,这可以向同村的老年人了

3、解。再说当时二位老人都正值中年,身体健康,是当家人,能轮上原告费这个心吗?更何况在那个时候能拿出1200元这个数目不小的钱来翻修房屋吗?由此,原告人说他们为此耗费1200元翻修房屋完全是为了他个人的需要而捏造出来的谎言。原告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与本村李XX结婚,完全是他们操办的婚事,为此花掉所有积蓄400元,之后又供养李XX上学二年。这也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真实的情况是:我于 19 XX年回村结婚,当时新中国早已成立,我已有固定收入,回村结婚所耗钱资,完全是我个人的,根本未花他们的钱,我妻子根本没有由她供养上学,上学时也是吃在娘家,住在娘家,这可由住在同一街的李X兴,李X珍、李X朋作证。原告为

4、了个人需要,如此捏告事实,真是用心良苦。原告在诉状中还声称:“19 XX年婆婆病逝,他们借款 250元,借粮150斤,埋葬了老人。答辩人回家后,将母亲生前药费及埋葬老母花费550元,带回XX报销,至今未给我一分。”这又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事实是:当答辩人获悉老母病逝后,立即汇去500元,以作丧葬之用,再说棺木还是我用钱事先就做好的。原告说我将药费及埋葬费550元,带回去报销,这更经不起推敲。按我国的财务制度规定,药费报销范围只限于在职职工本人,怎能对非职工报销呢?即使可以报销,埋葬费的发票是哪儿给开的,没有发票能报销吗?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这种捏造连起码的常识都不顾了,实在荒谬可笑。这些年来,

5、我身居外地,对抚育我的故土有着深厚的感情,并未忘记抚养我的亲人。我有4个孩子,共6口人,生活全靠我1人工资维持,生活桔据,尽管如此,几十年来,为家中修房子我曾寄回150元,母亲丧葬费寄回500元,哥哥来XX看病住院动手术花去350元,返回家时,车旅费又给40元,还不算其它东西的花费。19 XX年哥嫂来信要买驴让给予帮助,又寄回 120 元。19XX年接到哥突然去世的电报,速寄回200元。自19 XX年母亲去世后到19XX年,为表做弟弟的一点心愿,几乎每年春节都给他们寄回20元,至此,前前后后我共寄回千余元,不但寄钱,还寄过衣物和鞋,包括原告曾穿的小脚矮腰雨鞋,也是我寄去的。由此可见,我不但履行

6、了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还尽了对兄嫂生活的帮助。原告不顾事实,故意捏造歪曲,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请法庭明察秋毫,予以公正地决断。二、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回家后,骗取了房产手续,卖掉了房子,得款2650元,分文不给我。”事实情况是:我母亲病逝后,家中留有房屋七间,油房一间,一块场地。原告在婆婆去世后不久,即擅自将房屋三间,油房一间,一块场地及屋中所有家具杂物统统卖掉,只剩下空空的四间房,事前未告之答辩人,所得房钱也被她全部独吞。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条款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原告在未经我许可的条件下,将房偷偷变卖,对我应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如此,她还不满足,去年又谋划将剩余的四间房

7、卖掉,正在进行变卖过程中,(手续已办完,她已拿到800元钱)被本村同族人发现,制止了她的这种行为。之后家族人通知我,叫我立即赶回处理此事。当时由于我冠心病发作住医院治疗,未能回去,直到XX年6月回到家后,原告主动提出由我卖房,并亲手将房产证交与我说:“卖了房子,你看着办。能给就给两个,不给就算了。”这样我即将剩余的四间房子卖掉,共计2650元。我考虑到,虽然她已卖掉了四间房及房中所有家具,得到了她应得的继承份额,处于情份,我仍给了她400元,但她却突然翻了脸,百般耍赖,声称给钱少了,以至酿成了这场民事纠纷。答辩人认为:我们弟嫂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在此之前,她已偷偷卖掉四间及一个

8、场地,因此她应享受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完毕,剩余的四间理应由我继承,尽管由于卖的时间不一样,价钱随着物价的上涨也不一样,我的房款可能比她卖的多一些,但是,继承的标的应是房屋,而不是卖掉房屋所得钱款。如果原告认为吃亏了,也可以将卖掉的四间房及一个场地收回,现在同时卖掉再平均分配。因此,原告人要求分享这四间房屋卖款,是毫无道理的。原想给她400元,这说明我对她确实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但原告仍不满足,企图完全鲸吞我的继承权利,要回房钱,实在是于理于法不容。三、关于原告声称打人之事,这更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陈X瑞从乡司法所回到村,就到我住处找我,问我为什么不到司法所去。我说:“因为有

9、病不能前去,有代理人黄XX去就可以了。”她说:“你给我钱,不给钱不行。”我说:“房子是我的,卖房钱给你400元就不少了,你还赚少,我一分钱也不给了。”她在屋里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时隔不久,陈又朝我住处奔来,正巧,被在街上往回走的李X朋看见,李见陈满脸怒气,急忙赶到家将院门锁上,陈进不了院子就在大门外大骂:说李XX人坏。陈在门外,李在门里就对吵起来。后陈就跑到大门外,躺在街上喊打死人了。在大门锁着的时候,难道院里的人能打到院外的她吗?这简直是泼妇行为,有谁能证明打她了,怎么打的,这纯属捏造事实,真是情理难容。鉴于以上事实,我恳求法庭依照事实,公正决断,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此致XX县人民法院良岗法庭

10、答辩人:黄XX19XX年 8月19日范例二答辩状具答辩状人:邓XX,女, 57岁, XX市XX厂工人,家住本市XX路X号。具状人于 19 XX年3月15日收到 XX市 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人诉我故意伤害一案的诉状副本。原告人在诉状中歪曲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无理要求。特依法答辩如下:一、原告诉状中说:“由于被告人邓XX长期以来妄自尊大,不把别人放在眼里,利用其在传达室值班的大权,经常刁难职工出入厂门。今年2月8日晚10时,我下班后到厂里洗澡,被告竟不准进去,我与被告说理,竟遭被告破口大骂。”这是原告诉述的纠纷起因。事实是:当天原告人下班后去厂里洗澡,带了一个厂外的陌生人一

11、同进厂,这是违反厂里的规定的。我当时和颜悦色地向原告说明不能带外单位人员进厂洗澡,原告立即口出不逊:“老娘偏要带,看你把老娘的X咬了”。我当即向她指出:“进出厂门的规章制度是厂里订的,大家都应当遵守。你一个人想特殊就是不行。”原告听了这话便恼羞成怒,把手中的面盆往地上一放,卷起衣袖,双手又腰,在厂门口跳来跳去地骂我的祖宗八代,整整骂了一个小时。我感到无法和她说理,便由她一人去骂,再未还嘴。上述事实,当时在传达室值班的肖X、王XX,从厂门经过的工人李XX,田XX,干部周XX、郭X等均可证明。二、原告诉状中说:“当晚11点半钟,我在回家的路上,经过李家湾那段小路时,因无路灯走得较慢,听到后面有脚步

12、声,下意识地回头看了一下,立即被人用扇子在脸上打了一下,我赶紧闪在路旁,这才看清打我的人是邓XX,我马上质问她:邓XX,你不要走,为什么打我!被告却恶言反问:哪个打你哟,哪个舅子才打你哩!我上前要她说清楚,她便一掌把我打倒在地,并骑在我身上挥拳进行毒打,我的肩上被她用一硬物砸了一下,经检查左面锁骨被打成骨折。”这是原告诉我伤害的事实和情节。但真正的事实是:我当晚下班回家时,走进李家湾那段小路,因无路灯,只能借着月光看清前面有个人影,却看不清是谁走在前面。我急着回家,走得较快。将要走近前面那人时,那人猛然一个转身,我不曾防避,仓促间,右手拿着的蒲扇恰好碰着那人的头。我当时连声说:对不起,对不起。

13、不料那人正是原告。原告听到是我的声音,立即骂道:邓XX,你真是歪人呐,老娘都是拿给你打的吗?!别人怕你,老娘偏不怕你,今天非煞煞你的威风不可!说着便扑过来撕我的衣裳,我双手护住衣裳,原告又来抓我的脸,把我面部抓破六处,接着又向我胸部、腹部打了四拳,并扭住我不放。我被她扭得跌倒在地,跌下地后,先是我在下面她在上面,接着我们滚进路边的沟里,就是她在下面我在上面。以上情形,走在我稍微后面一点的肖X、王XX都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直到我们两人滚进了沟里,她们二人才把我们拉起来分开,分别送我们回家,这就是纠纷的全部经过。三、关于伤情问题,原告诉状中诉我将其左面锁骨打成骨折,也是极不可靠的。在发生纠纷的次日

14、,厂里保卫科主持调解时,原告只提出“右臂被打伤红肿,右小腿被踢伤”等伤情,在保卫科带领下,原告和我都到本市第一工人医院作了伤情检查,检查结果:原告右臂皮肤擦伤,右小腿肌肉挫伤,其余无伤情。有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为证。在历时一个半月,先后进行了11次之多的调解活动中,原告人从未提出过“锁骨被打成骨折”这一伤情。而在此期间,原告人先后三次到市一人民医院、二人民医院、外科医院治伤和检查,各医院均未查出锁骨骨折问题。奇怪的是原告人这次起诉时,却突然提出了“销骨骨折”,并控诉是被答辩人打伤的,这显然是原告人栽赃陷害。设若原告左面锁骨真的骨折了,是什么时候骨折的、什么原因骨折的,需要进行查证,但这一事实显然

15、与原告人同我发生纠纷的事实无关。如果原告人左面锁骨并未骨折(因为原告人在近一个月来仍如过去一样洗衣、做饭、搬煤、扛米,不存在锁骨骨折者的病理特征),则其诡称骨折欺骗法院就应负伪证的责任。答辩人除提请法院对其原告锁骨骨折问题进行查验外,并请法院注意下列事实:半个月前,原告之子因打足球跌折了锁骨,在二工人医院拍了片子一张。这次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骨折照片是否其子的伤情照片,请予以调查。四、在我和原告的纠纷中,原告的伤情本来不重,但她借故不上班工作,同时又把46天的误工工资、奖金全部算成直接经济损失要求我给予赔偿。在此期间,原告到许多医院诊断慢性内科疾病所花的医药费,也全部算成我应予赔偿的经济损失,此外

16、还索要营养费400元。总赔偿要求达千元之巨。原告的这种做法是很不实事求是的。按纠纷发生次日,工人医院所作的检查结论,认为原告伤情很轻,不需要休息,可以继续上班。而原告臂、腿两处伤情,在四五天内就已平复。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原告诉我赔偿650元的医药费是毫无道理的。五、我和原告的纠纷,本因原告违反了厂规和我坚持原则而引起。由于原告蓄意寻衅,并将我面部抓伤六处,胸部、腰部各 打伤二处,造成小便出血的严重后果,因此先后在本厂卫生所、一工人医院诊治11次,花去医药费172元,误工12天,工资损失36元,共计208元,应由原告人予赔偿,为此特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答辩状人XXX19XX年X月X日附:1证人:肖X、王XX、王XX、李XX、田XX,本厂工人,住本厂宿舍。周XX、郭XX,本厂干部,住本厂宿舍。2医院证明2份。2006-03-13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