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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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司法考试题当中有题目需要在补充侦查部分补充。第十七讲 侦查一、侦查的含义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侦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具体而言,(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条)(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225条)(4)由监狱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5)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走私案件的侦查。除这些机关以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侦查权。例如,国家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刑事

2、诉讼中没有独立的侦查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一些侦查工作。因此这些公安保卫部门没有侦查权,也就是说,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权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如搜查、扣押等。2侦查的内容是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鉴定等活动。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措施:一类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另一类是其他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指可能限制或剥夺公民财产权、隐私权、身体完整权等权利

3、的强制性方法。例如强制搜查(主要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强制扣押(主要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以及强制身体检查(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由于侦查活动,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活动,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一定的侵犯,因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侦查措施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对某类措施予以授权,侦查机关即不得实施该侦查行为。例如,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检察机关实施诱惑侦查,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不能实施诱惑侦查的。第二层含义是指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二、侦查组织体系(即检警关

4、系模式)(一)西方国家的警检关系模式:1英美法系国家奉行侦诉分立的检警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警察和检察官互不隶属,彼此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侦查和起诉活动分别由警察和检察机关进行的检警关系模式。如在英国,警察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检察机关在接到警察机关的案件后要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如果警察机关不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唯一的做法就是终止诉讼。又如在美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联邦调查局、移民归化局、麻醉品管理局、烟酒火器管理局等等)。但是绝大部分案件都由警察机关侦查,警察和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检察机关对警察几乎没有实际控制力。2大陆法系国

5、家奉行侦诉合一的检警关系模式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合而为一或者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的一种侦诉关系模式。例如在法国,警察在知悉发生重罪、轻罪、违警罪后,有义务立即告知检察官,然后在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侦查。检察官有权指挥所辖区域内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利和特权。(虽然,法国的正式侦查是在预审法官的指挥下进行的,但预审法官只有在接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告发书后才能进行侦查,此外,检察官对于预审法官侦查的案件,有权随时查阅侦查材料,并可以要求预审法官采取行动来查明案件事实。)又如在德国,检察官有权领导侦查,警察只是检察机

6、关的一个辅助机关,无权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处理。应当说,检警合一和检警分立的模式各有利弊:检警合一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参与侦查,(检知道案件进展到了什么程度,知道什么时候该起诉)有利于准确迅速地作出起诉决定,从而有利于提高起诉效率;再次,由于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指挥,(检知道哪些证据是支持公诉所必需的,因而可以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这些证据,同时,检可以抑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避免出现事后证据被排除的局面)有利于保证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的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起诉的成功率;最后,实践中,往往是这样的,警察的侦查能力较强,但是法律素养相对较差;而检察官的法律素养较高,但是侦查能力又

7、不强,因而,将警察和检察官统一于相同的追诉任务中,有利于实现警察的优秀侦查能力和检察官的良好法律素养的结合;但是,警检合一的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首先,由于检察官在学养、思维方式和心理上都与侦查人员有很大的差别,因而要求其领导侦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强人所难;其次,检察官由于不参与实际侦查活动,故而其作出的指挥侦查决定往往脱离实践,容易引起警察的不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警察的积极性。警检分立的模式的优点在于:警察机关可以独立进行侦查活动,没有检察官的指手划脚,因而有利于发挥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首先,检察机关不参与侦查,故而难以对警察收集证据的行

8、为加以有效地控制和指导,同时也很难对是否起诉作出准确的判断,因而在总体上会影响起诉的成功率。(二)我国的警检关系:我国侦查和起诉机关的关系模式是检警分立的模式。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警检关系过于松散,因而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警察的行为施加有效的控制。例如:(1)要求立案拒不立案。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8次发出通知,但公安机关就是拒不理睬。(2)退回补充侦查退而不补。2改革建议:多数学者主张强化警检关系,强化检察官对警察的控制能力,具体而言,做以下三方面的改革:(1)警察立案后应立即向检察机关汇报,检察机关就证据的收集向警察提供法律咨询;(2)检察机关

9、有权就案件的侦查向警察发出指令,对检察官的指令,警察必须执行;(3)对拒不执行检察官指令的警察,检察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惩戒。三、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讯问的人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几个作用:首先,有利于提高讯问的质量和效率。一个提问,一个记录,并且还可以相互补充。其次,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或者逃跑。最后,还有利于相互监督,防止实施各种非法取证行为。2讯问的地点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

10、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这主要是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当然究竟在哪里讯问有利于保障人权还得区分情况来看。在嫌疑人的住处讯问,自然有利于保障其身体权和健康权,因为,在住处讯问显然不会发生刑讯逼供。但是,在住处讯问也有一定的不利之处,那就是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名誉权。想想看,几个戴大盖帽的开着警车到家里讯问,邻居们会怎么想?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也就是说,要进行开放性的提问,不能一上来

11、就说,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如果一上来就这样问,表明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有罪了,根本不准备让嫌疑人辩解,也不准备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这表明我国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沉默权。(1)含义沉默权是世界多数国家赋予被追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官方的提问完全保持沉默或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2)被追诉人一旦行使沉默权,将会导致以下两个后果:一是禁止强制陈述:也就是说,一旦嫌疑人行使沉默权,就不得强制讯问了。二是禁止不利推论和评论不利推论:是指禁止法官和陪审员根

12、据沉默或拒绝回答某些问题而推定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即把沉默或拒绝回答作为有罪的证据。不利评论:是指不能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某些问题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从而对法官或陪审团施加对被告人不利的影响。包括两种情况:检察官对法官和陪审团;法官对陪审团。(3)制度保障西方国家为了保证沉默权能够落到实处,为沉默权设置了一系列的保障规则:A权利告知规则:也就是告知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美国告知的内容最全面,即米兰达警告的四项内容。B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C限制警察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多数国家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英国比较长,也不得超过96小时)D侦押分离原则。E人身检查制

13、度。在法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后,有权要求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指定一名医师为其进行体格检查。在延长拘留时,还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检查。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也可以依职权在任何时候指定一名医师为被拘留人检查身体。F录音录像制度。也就是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的全程录音录像。G证据排除规则。(4)我国应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不同的学者之间有不同的主张。有一些学者反对在我国确立沉默权,主要理由是我国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确立沉默权可能对打击犯罪影响太大。但是更多的学者主张应当确立沉默权,理由是,确立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是与国际接轨,尤其是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

14、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我们认为,我国当前应当确立沉默权,出了遏制刑讯逼供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因之外,还有以下理由:首先,确立沉默权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沉默,实际上,在确立沉默权的各国,真正沉默的只是少数;首先,所有无罪的人一般都不会沉默;其次,有罪的人怕引起怀疑,经常也不敢沉默,因为一旦沉默,沉默本身就使侦查人员在心理上确信其是有罪的。据统计,虽然西方国家普遍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行使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比例很小,如英国行使沉默权的人数只占被讯问者总数的4.5%,美国大约只占4.7%,日本只占78%。其次,可以建立其他相关制度,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

15、:确立一些例外;例如规定放弃沉默权的可以享受一定的良性优惠(可能判处死刑的无需判处死刑);设立对被告方不利的推定(如推定走私);对于某些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等。事实上,许多确立沉默权的国家都设置了相关的制度来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例如,英国是最早确立沉默权的国家。但是1994年,随着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为强化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英国通过了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该法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陪审团可以针对被告人在警察讯问或法庭审判时保持沉默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A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到某一事实,但在审判时却又将该事实作为辩护依据的。如警察在讯问时问:你说犯罪发生时你正在办公室工作,有人能够证明吗?犯罪嫌疑人不作声,但在开庭审判时,被告人突然说,他的老板能够证明当时他在办公室。这时陪审团就可以作出对他不利的推论。B被告人在控方举证结束并且控诉基本成立时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解释的。C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就其身体上或衣服上或被告人被发现时的场所存在的某些可疑物品或痕迹作出解释的;D被告人没有或拒绝向警察解释他为什么在犯罪发生时出现在犯罪场所附近的。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四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行为排除违法性和可责性承担证明责任。再次,侦查技术落后不是不确立沉默权的理由:从纵向上来看,我国虽然侦查技术比较落后,但总不至于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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