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

上传人:明*** 文档编号:104624470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7.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 自愿离婚协议书(最新版) 男方:罗春鹏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打工现住址:瑶田镇湖西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X.号码:女方:张真真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打工现住址:瑶田镇三湾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0号码:双方于年11月25日在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罗春鹏与女方张真真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双方未生育子女不存在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结婚置办的财产除金子外全部归男方罗春鹏所有金子归女方张真真所有四

2、:双方无债务 五:女方张真真一次性赔偿男方罗春鹏在结婚上花费的金子、衣服、礼金、见面礼、买菜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六:一万五千元由女方张真真先预交到瑶田镇政府男方罗春鹏先带女方到永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女方张真真要将其户口从男方罗春鹏户口上迁回自己娘家后男方罗春鹏才可以到瑶田镇政府领取女方预交的一万五千元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立协议人: 男方:女方: 在场见证人:年月日(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自愿离婚协议书(最新版) 协议人: 协议人:(xx)(住址)xxx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对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包括抚养的费用、支付的具体时间、地点、特别约定等(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及其分割情况(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种存款和有价债券等等的数量等等) 四、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情况 五、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权和对孩子教育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协助的约定 七、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

4、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自愿离婚协议书(最新版)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族住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族住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第二条:婚后于年月日出生的儿子/女儿由方抚养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支付时间是每月支付下个月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方接受抚养费的账号为: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

5、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方应提前通知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方应为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 (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 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七条: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上述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补充条款: 男方: 年月日 女方: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