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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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法律与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关系农环羽当你看到这篇文章的题目的时侯就很不明白了.怎么法律跟九年义务教育怎么会有关系呢?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为什么把(法律)和(教育)混会一谈呢?所以这正是我们要在这篇文章里讨论的话题了.(教育)这两个字我们把它理解为让人可以获得学问知识还可以让人获得道德品质的人.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所以我们国家很关心基础教育国务院发布了根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龄适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其目就是:国家的教

2、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笔者认为:要想在九年的义务教育当中让这些龄适儿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国家应当也要注重在这一阶段的的教育.我们国家常常说普法教育,普法教育.虽有所成效但不是最理想.而且就算你的学问在高却是个法盲的话也不能不说也是一种遗憾.在我处理很多的案件当中都会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原本不该发生的事却发生了.比如.就拿(正当防卫)这一法律词来讲.很多人都为,如果我跟你吵架了.你先动手打我的话,我就可以还手打你.就是把你打成伤残人

3、,我也不用负有责任.为什么呢?因为你先动手打我的我这是正当防卫.然而,他们却自认为是什么正当防卫的说法在法律却定性为打架斗殴.在民事却把他们定性为负主要责任和负次要责任来认定.很多人自己犯了法还理直气壮的告诉你我作得对.很多人作了犯法的事,事后才接二连三的对我说.对不起.对不起.我们对法律一点都知道的时侯,我不仅在心里试问.国家天天都在说普法普法都普到哪儿去了.在接处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当问到你有没有读到初中毕业的时侯大多数虽没有上完初中但都读到初小.有的还读到高中的.有观点认为.学历的高低决定了犯罪的高低.也就是说:有文化有素质的人的话他是不会容易冲动.自然就不会轻易的去犯错误.想想说的也不是没

4、有道理.可笔者却不这么认为.很多人在犯错误的时候都不是说他头脑很清醒情况下犯的错误.我们在遇到任何问题的时侯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该事件是道德上的事还是严重到了法律上的事.就算头脑在发热在冲动我们也会想到用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解决.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有时侯你不懂法律的话觉得自己所作的是有道理的但却不合法的.也就是说道理与法是相对的但有时侯是相反的.我在接到几个案件让我到现在想到仍然气愤.有一位,进诚务工的村民女孩年龄仅十八九岁.在小饭店打工犯了些小错误却老板威胁说你犯了什么盗窃罪.如果我报案你就被抓去做牢.并要求作半年工来抵罪.从而落的个作工作了不少钱一分都没得到的下场.更让人气愤的事半年后就被赶出

5、来身上既然没有一钱.这件事是我的一个朋友在请我吃饭时无意提起的.也就是向我问问是打个比方问的.后来才说出实情.说你是律师帮帮她吧.真的挺可怜的.如果你办成我姑计她拿到应得的工资后会给你应得的律师费的.我说好吧.带我去见见她.当看到这为女孩的时侯我改变了.因为当我了解到她的家庭她的全部情况的时侯.我在心里想我就是没饭吃了也不能收这样穷苦孩子的律师费.当然在这我就不一一的说得完了这个女孩后来我帮她拿到了半年的全部工资而且只用三天的时间.当把她应得的工资放到她手的时并告诉她你工作不容易律师费我就不收了.你还想继续上学所以回去后好好读书就行.她一下子扑来拥抱着我哭起来.也许是有千言万语的感慨说不来.这

6、样事还多的.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充分的关注法律知识的教育应当把法律知识的教育作为课程纳入到九年义务教育当中.让这些龄适儿童、少年培养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从外资法的立法背景分析其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卫 勇要搞清楚此问题,偶认为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才可能有正解,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公司机关的权力构造有说不同。英美法系公司机关采用单层制,源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权力构造,公司机关由股东会和董事会构成,没有独立的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有董事会(主要是独立董事)来承担。大陆法系则采用双层制,源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权力结构,公司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7、会构成。由于我国采取经理职权法定,不再是处于辅助董事会的地位。而是具有独立的身份。因此,我国公司机关的构造与大陆法系虽相似,却也有显著的不同。另外,在当时的外资立法背景下,我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其长期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且在公司法立法之初,由于公司理论和实践都尚不成熟,立法者既要考虑借鉴外国做法吸引外资,包括借鉴外国特别是欧美的公司权力构造,在外资法中,考虑外方的要求,设置董事会;但是,步子迈的又不能过大,况且当时人们的思想也没有解放,为了求同存异,中外双方都有兼顾,考虑中方的要求,承袭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经营管理机构经理,这就是当时为什么外资法只设置了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8、的真正原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虽然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是相对公司法来说是特别法,其只规定了固定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仅设置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35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其中,经营管理机构是必须设置的机构,不存在也无必要更无规定设置监督机构;而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说,公司法作为一般法,则规定了选择的四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第45条规定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第50条规定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

9、机构经理,第52条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不是必须设置的机构。综上,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求或者需要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登记窗口在进行章程审查时,应该要求按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提交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要求载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如果不需要,则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要求载明“(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几点疑惑陈奇

10、彪一、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疑惑。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还是走共同贫困?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作出过回答。的确我国企业单位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不能因为企业养老金低,责令大家都去向低看齐,用降低本来就不高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方法去实现所谓的“公平”,这实际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大不公平!一方面挤压了企业职工养老金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让事业单位职工降低生活质量,去过比过去更加清贫的生活。我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极大限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要采取逐步提高企业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的方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的目的与方向。公平不等于完全一样,否认

11、差别本身就是不公平!“搞原子弹的和卖茶叶蛋的收入一致”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事业单位职工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基本上从事的是教育、科学技术,从事这方面职业要有较长的教育投入。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也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是公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12、,现在难道要否定这一改革成果?目前中国退休人员的收入存在三个档次,公务员最高,事业单位人员次之,企业人员为最低,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向企业看齐,那首先要降的应当是公务员的退休金,而公务员不动,拿科教文开刀,这才是社会的不公平。二、对减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财政减负的疑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已过千亿,“财政不堪重负”。这个理由当然经不起推敲, 我国2005年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分别只有3%、2.9%和2%。除了少数国家比我国低外,绝大多数国家都高于我国。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但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

13、支出的比重在三分之一。我国少了很多,,把千亿支出放进财政收入六万亿的篓子里看,怎么能说财政“不堪重负”呢?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来就是要拿出来作为社会保障的,老有所养,提高全民生活质量,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如果说“财政不堪重负”我国每年公车上3000亿元的耗费,一年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费用达9000亿之高,这才是真正的不堪重负,政府应当首先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把省下的钱用于民生那该多好啊!难道唯一的方法是减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才能减负?”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的改革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决策一定要根据中国国情。三、是否合法的疑惑。党的十五大明

14、确提出我国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决策、改革措施不能违背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有人说“退休金不是工资报酬”这一观点是不对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工资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对剩余价值的部分返还,是“工资的延续”,因为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显然教师的退休金以企业为标准,不以公务员为标准,强行减低教师退休金,是违背教师法强制性规范的。我国宪法四十二条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

15、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革三十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某部委却要去降低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这一做法我认为是不符合宪法规定这一精神的。宪法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靠一个“改革”行政命令把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退休金大幅降下来,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涉及到10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人,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所有的中坚阶层。涉及如此众多的公众重大利益,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出台,事前,不经过充分论证、听证、民调,不经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审查,不进行平级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仅由一个部制订并贸然进行试点,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些发达国家把国立学校、医院纳入到公务员系列,其目的之一是为了遏制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性质。我国把公有的学校、医院排斥在公务员之外,现在还要退休金企业化,其结果可能会推动新一轮的追求“利润”,教师、医护人员等为今后能有体面的退休生活,会想方设法多获取钱以备后用。从“推动内需”角度分析,降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做法,对在职的事业单位职工是“雪上加霜”孩子上学、买房、看病,还要考虑把剩余的钱放银行,以备退休的“后顾之忧”,怎么能进一步推动消费?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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