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资质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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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 A 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 5

2、 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 20 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 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 2001 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 2001 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

3、992001 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 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 A 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 5 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 20 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 A 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 1 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

4、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 5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成品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 2001 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

5、2001 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 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 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 A 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 1 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拥有库容不低于 5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三、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

6、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 A 级以上; 5 拥有适当规模的化肥储运设施,具备经营化肥进口业务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化肥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 2001 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 2001 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

7、19992001 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 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 A 级以上的文件; 4、有关化肥储运设施、经营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 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中央企业下属二级企业通过中央企业申报,中央企业负责对二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

8、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商国家经贸委,分批进行登记备案,并发布备案企业名单。 拥有原油、成品油、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0 年第 57 号,公布关于 2011 年成品【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 2010 年第 57 号 【发布日期】2010-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 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

9、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为 2010 年 10 月 30 日。附件:2011 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附 件2011 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 1 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

10、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 5 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 2000 万美元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11 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 1620 万吨。三、分配依据 (一)已备案企业前一至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一)报送材料。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

11、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 1 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 5 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4、2010 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

12、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 2-4 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

13、审后,于 2010 年 10 月 30 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中央管理企业于 2010 年 10 月 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当年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新批准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2、审核程序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14、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 11 月 15 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 5 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 2010 年 12 月底前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 2011 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商

15、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2011 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六、监督和检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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