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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入章及标题)说明:毕业论文模版(文管类函授学生用)燕山大学毕 业 论 文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 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学 院 法律事务 年级专业 12法学 学生姓名 栗志鹏 指导教师 武国瑞 专业负责人 武国瑞 答辩日期 2014年3月15号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国、省、市纪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2、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3、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III燕山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学院:文法学院 教研室: 学号学生姓名栗志鹏专 业班 级12法学1班课题题 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来 源自己选定主要内容 情势变更原则早就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适用但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主要想解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法律效力以

4、及它同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条款、免责条款的区别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最终确定进行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基本要求1、论文必须具有学术价值或者具有从理论高度总结指导工作学习的意义。 2、写作前必须有一个艰苦细致的研究过程必须查阅、搜集大量相关资料。 3、语言鲜明、准确、概括、生动。逻辑性强。参考资料1、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苏惠祥主编中

5、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7、俞里江.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法学研究.2002815 8、王利明.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现代法学.20021232 9、See J.beatson(ed.),Ansons Law of Contract(27th ed.,1988),p.504。 10、German.GuenterRothMuenchener KommentarM. Muenchen .1994132周 次14周58周 912周1316周1718周应完成的内容盂县公安局,城区分局收集整理论文材料实习报告,开题报告形成初稿开题报告定稿,毕业论文任务书定稿论文提纲形成初稿交师评阅

6、,修改论文草稿虚心接受指导老师意见准备论文答辩指导教师:武国瑞教研室审批:说明:如计算机输入,表题黑体小三号字,内容五号字。本任务书一式三份,教务科、教师、学生各执一份。(输入章及标题)摘 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在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

7、根据、适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免责条款15目 录摘 要I绪 论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1(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11国外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12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及现状1结 论2参考文献3附录14附录25致谢6(输入章及标题)绪 论 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便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我国合同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一原则参见合同法第8条这样便发生了如下问题即任何合同在缔结之际无论其

8、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均是以当时存在的法秩序、经济秩序、货币的特定购买力、通常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一般关系。或环境为前提的如果这些一般关系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受原来合同内容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则其要件和效果是什么这些均是需要由通常所说的“情事变更原则”来回答的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确立起来的现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情势变更的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为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中的缩影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后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尤其是经济制度一

9、体化国际经济风云变幻涉外合同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致使合同的履行充满风险,情势变更会经常出现“欲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情况”,从长远未来完善合同法和与国际法律衔接方面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此进行研究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价值情势变更源于拉丁文rebud sic stautibus ,其原义为“情势如此发生”。德文称为Ruckrit WegenVeranderter Umstands英文称为Changed circumstances。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

10、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其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为产生效力法律行为或者其它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据诚实信用原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2 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2。在情势变更原则问题上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着许多的差异。大陆法认为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来履行合同但在合同成立后却有可能因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过于艰难而当

11、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又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即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具体体现。在英美法系中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在履行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障碍或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艰难时法院或当事人采取一种衡平措施也就是说不仅法官在裁判中可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3。从广义角度来说情势变更可能产生两种效果一种是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impossible另一种是加重了一方的负担而给他方造成了“艰难情势”hardshi前者如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政府禁运或租来运货的船被摧毁后者如

12、苏伊士运河的突然关闭迫使卖方绕道南非好望角输送花生从而运费成倍增加或者由于油价格的暴涨而使订立长期固定价供应合同的油出口商面临破产之虞。在这种情况下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合同权利义务加以适当调整以促进经济流转的安全和快捷这就是情势变更作为民商法上一项基本原则的意义和精神实质所在。 情势变更作为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意义重大。其价值至少有以下两点(1)确保原先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的合理私权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就私权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作为决定时应已就利害关系作过通盘考虑。“从行为本位言即就行为可能变动权利义务之情形经考虑后判断具有某种价值因而做出决定。从资源本位言即就生活资源所可能发生之变动经考虑认为合理因而使

13、其发生变化。”情势变更原则使原先的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合理的情形经过社会生活环境变化的冲击依旧获得角色。(2)平衡风险与利益当事人一方私权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常与他方处于利害关系对立状态。一方有所得他方有所失一方承担风险的不利益他方就获得风险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具有平衡风险与利益的功能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使变化的风险归由关系人全体负担在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社会正义。(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使债权债务得到实现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将成为一纸空文合同的订立毫无意义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14、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而为了规范合同的履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当然我国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 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的两大基本原则。全面履行又称合同严守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应产生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效果合同成立以后无论出现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都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其理论基础是契约神圣理论.而同为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当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时应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这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呢。关于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王利明教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法律的一般条款其内涵比较抽象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像合同约定那样具体明确因此不能以诚实信用替代当事人的义务只有合同约定存在漏洞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义务从这个角度出发全面履行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诚实信用原则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一般情况下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能作为一般原则使用“有原则就有例外”因此当合同严守与诚实信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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