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曹志立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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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献党的领导与公正司法之辩证学 生:曹志立,长江大学法学系 指导老师:曲直 ,长江大学法学系一、前言 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司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一个现实命题也是一个应然命题,但在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往往会出现问题。那么党的领导与公正司法的关系如何?换句话说,在中国,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公正,便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此文的目的在于结合多年来党的领导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实践经验,辨明两者的关系,找出两者现今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在以宪法为根本的前提下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协调两者的关系。2、 主体 (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司法工作的实

2、质公正,而实质公正的根本体现,是司法工作的立场、司法工作所维护的利益。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期、各种矛盾凸现期、各类案件高发期、斗争形势复杂期,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开展工作,才能实现司法实质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出,人民法院推进法律实施、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以来为党和国家所高度重视,为人民群众所深切期盼,为社会舆论所集中关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千峰映月,百川归海。只有加强党的领导,各项事业才能健

3、康、顺利发展。在新形势下,要切实维护和保证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张雅洪在司法公正浅析一文中谈到了公正司法的问题,她认为“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唯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正义实现。而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就要案件能够依法进入司法诉讼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步,也是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必要前提与条件。”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

4、上。何为公正?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洛修斯的脸。”1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2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3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何海军和朱益倪在论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及其实现方式一文中曾说到:“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

5、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的改革也刻不容缓,因为司法不仅是人民实现诉求的一种方式,更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注重司法公正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创造和谐社会。 (二)坚持党的领导 根据中共现行有效的权威性文献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一书,以及被认为不言而喻且长期主导党的各级组织行为的认识倾向,似可把主导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观念概括为如下数点:1.认为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制宪、修宪和立法过程从党与国家关系角度

6、看是国家权力机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活动;主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认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章);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法律,包括领导官民人等遵守法律、领导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领导法院检察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3.承认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组织和官员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由于长期在理论上将军队、警察、法庭相提并论,同等看待,故认为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组织都是国家机器的不同组成部分,他们所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司法权与其它权力相比并无什么特殊性。5.认为党必须领导法院、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如行

7、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协调一致地工作,不怎么提相互制约。中共现行党章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没提宪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相互制约”。 6.认为加强党的领导的首要方式,应是组织上持续强化上级党委政法委和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外部掌控和党组织在司法机关的内部主导;认为地方党的组织或上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取得和维持对司法机关所有重要事务的决定权,包括对大案要案和敏感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权。7.主张“始终坚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3意即“党”说一不二,不容置疑,不容讨论,显然包括必要时决定具体案件的办理结果。 (三)正确处理党的

8、领导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谈到司法独立,有些人就自觉不自觉地将其与党的领导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这是一种偏见、误解、浅薄。首先,党的领导是丝毫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宪法和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因此贯彻司法独立原则不是排斥党的领导,而是维护党的领导的价值目标。其次,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但在实际处理两者的关系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两者是对立的。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原则 ,坚持以公正为司法的最高价原则。王学俭在党的领导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一文中论述了这一点,他认为“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首要方面,

9、要加强对于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中的司法理论的研究,从中学立场、学观点、学方法;要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主题,明确其背景、把握其目标、针对其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他也说道“加强党的政策领导,不是以党的政策去代替相关的法律制度,而是要注意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水平;注意发挥政策的灵活特点,使之与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特点互相结合、相得益彰;注意发挥政策提纲挈领、涉及面广的优势,调节各专门化、专业化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使之构成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注意发挥政策立意深远、指导性强的特点,增强法律制度运用运行的法律效果。”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

10、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是司法工作有效公正进行的前提,胡云腾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独立公正司法一文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人民法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最大的有利因素。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

11、头守法。”这一问题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我国还有很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就不一一道来了。 总之,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根本保证,我认为两者之间从来不是处于对立的位置上的,要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既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改革,又要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两者只有相辅相成,才能正确保障法治社会的建成。 三、总结党的领导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存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 ,党的领导与司法公正是天然一致的 ,只要把司法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下 ,就自然实现了司法公正。他们只看到了二者的同一性 ,忽略了二者的差异和斗争性。不

12、同的事物必然有差异 ,有差异的事物联系到一起就必然会有冲突,但冲突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能正确合理的处理冲突,那么他们之间的差异也会变成发挥效用的关键。因此在研究党与司法系统的关系时也应秉持这一点,两者的差异不可避免,当发生摩擦是就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在当时的环境中找出符合条件的方法。而这一正确的原则,便是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保证司法工作独立公正的进行。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便在于此,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为在现实中所发生的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沈放. 浅析程序公正J. 法制与社会, 2009, (6):384-384.陈瑞华. 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 中外法学,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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