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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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一些问题的探讨作者: 靳自兵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宏观分析,指出其应用中的不足,提出要结合实际提高实用性,扩大实际操作性。 关键词:消防、技术规范、问题 消防技术规范在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规范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建审工作的实际情况,有的条款滞后于防火新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加之有的规范个别条文和术语表达不够准确,审核中不好掌握,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规范的理解和执行,本人从事建筑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多年,对消防技术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谈些想

2、法,以供参考: 1国家标准不统一 1.1 建筑高度标准不统一: 建规第 103 条注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而高规第 2.0.2 条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1.2 同样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标准不统一:建规把耐火极限分为四级, 高规分为二级,其中多层建筑的防火墙、承重墙等构件比高层建筑同样构件耐火时间长,如建规防火墙为 4 小时,而高规为 3 小时。 1.3GBJ27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已于 1993 年 11 月 1 日由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代替,并且 1998 年 4 月 1 日有对部分条文进行局部修改,这与建规第 463

3、条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不协调统一。 1.4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6.3.7、6.3.8 条对全压式液化气储罐与站内外建筑、人员密集地区的防火间距都作了详细规定,而建规第 4.6.3 条只对建筑物防火间距作了比较笼统的要求,对站内还是站外建筑物也没作区分,并且条文表中储罐总容积(单罐容积)与建筑物所对应的防火间距数值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所对应的数值不太一致。 1.5建规第 7.2.11 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隔墙和 1 5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而本规范第 10.3.3 条对消防控制室耐火极限时间相应为 3h

4、 和 2h,这两条不一致,应相互协调。 1.6建规第 8.7.1 条第六款中规定 设有空气调节的旅馆和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而高规 第 7.6.3 条规定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 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很明显建规要求高于高规要求,而实际上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远大于多层建筑;因此应对高规加以补充说明,达到两规范的协调。 2、部分条文不具体,执行幅度较大 2.1 防火分区的设置, 建规第 5.1.1 条,对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作了规定:一、二级建筑每个防火分区 2500 平方

5、米,三级 1200平方米,在制订分区面积时应具体化,将装修、可燃物多少等综合因素考虑进去,如学校楼、普通办公楼等建筑往往没有装修,没有火源,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分区面积可以放宽;另外建规第 5.1.2 条在规定竖向防火分区时,应该将敞开楼梯间做为开口部位,便于实际操作。 2.2 规范对民用建筑与重要公共建筑规定不细化,仅对重要公共建筑作出规定: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建筑物,规范中对两名词未作进一步量化、细分,平时不好掌握标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2.3 甲、乙类厂(库)的防爆泄压, 建规第 3.4.3 条只笼统提出0.050.22 的泄压比,其数值中间

6、空档太大,条文应具体化,泄压比应按厂(库) 房爆炸危险等级、泄压材料进行分段量化。 2.4建规第 5.4.1 条只对变压器、锅炉房作了规定,而对配电室的防火没作要求,当配电室内有消防设施供电时,应将配电室用防火墙或其它防火设施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2.5 一些新型建筑防火材料应用未明确,目前国内外先后研究出很多新型建筑、防火防爆、节能材料和报警设备等,这些材料、设备都应积极纳入规范中并作出相应条款,以便正确应用,确保安全。 3、规范的制订应与国际技术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接轨。现行规范某些条款与国外标准有差异,随着中国加入 WTO 以后,这些差异将不利于我国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也不便于技术交流,更不利于对外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因此规范与国际接轨迫在眉睫。 4、结束语。综上所述,现行技术规范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不足,修改刻不容缓,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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