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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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指引日期:2015-06-02 来源: 作者:Administrator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8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指导小微企业正确填列纳税申报表,及时享受税收扶持,现将有关纳税申报具体操作解读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重难点解释 (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不超过 9 万元)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将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 7 栏“小微企业免

2、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相应的免税额填列在第 15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 15 栏=第 7 栏征收率 3%)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等),应填列在申报表第9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应填列在申报表第 10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不超过 9 万元)享受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将其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 8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栏次,相应的免税额填列在第 16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第 16 栏=第 8 栏征收率 3%)对应

3、栏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等),应填列在申报表第 9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纳税人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应填列在申报表第 10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3、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同时按第 2 栏征收率 3%计算累加到第 18 栏“本期预缴税额”相关栏次。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按季超过 9 万元)的,如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将

4、其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第 4 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应纳税额应按第 4 栏征收率 3%计算累加到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同时按第 4栏1%计算累加到第 13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2 栏的值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录入;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2 栏的值时,按第 12 栏的值录入第 13 栏,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 14 栏)征收率 3%。如果该纳税属于超标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被列为“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5、则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 1 栏适用税率(一般为 17%,低税率为 13%)(第 4 栏征收率 3%)。 6、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 1、4、6、10 栏中“本月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填列的数相加大于 3 万的,则不允许填列第7、8、15、16 栏。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列案例 例一:某按月申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2014 年 11 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1 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 1 万元,取得应税服务收入 1 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月销售额 1+1+1=3 万,可以享受小微

6、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30000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和第 7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其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填 20000,“应税服务”填 10000),予以免征的 9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和第 15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其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填 600,“应税服务”填 300),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17 栏“应纳税额合计”和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0。 例二:某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 11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 3 万元,其中:1 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额 300 元),

7、2 万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1、当月销售额 3 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申报时,1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和第 8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为 300元,予以免征的 6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和第 16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为 300 元,预缴的 3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8 栏“本期预缴税额”,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0。

8、2、当纳税人向受票方追回 1 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 300 元税款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例三:某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 11月取得销售收入 3 万元,其中:1 万元属于销售普通货物取得收入;1 万元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收入,按规定属于免税项目;1 万元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所得? 答:当月销售额 3 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总销售额 3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其中销售普通货物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所得的 20

9、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8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 1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9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填 900,第 16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 600,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第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都为 0。 例四:某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 11月取得销售收入 3 万元,其中:2 万元属于销售普通货物取得收入;1 万元属于出口销售取得收入,按规定属于出口免税销售额。 答:当月销售额 3 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申报时,销售普通货物所得的

10、2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和第 8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予以免征的 6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和第16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出口免税销售取得的 1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都为 0。 例五: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14 年 11 月取得 3.5 万元销售额,其中: 2.5 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免税饲料产品),1 万元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月取得的销售额 3.5 万元大于 3 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

11、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其中 2.5 万元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1 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0元填入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5000 元填入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和第 9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为 300 元,予以免征的 750 元填入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和第 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300 元。 例六:某按月申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 11 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 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月旧固定资产销售额 3 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3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

12、税销售额”和第 7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予以免征的 9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和第 15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和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0。 例七:某按季申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4 年10 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4 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 1 万元;11 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 1 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 2 万元;12 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 3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 3 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季增值税销售额 4 万+1 万+3 万=8 万,可以享受小微企

13、业免征增值税政策,8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和第 7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予以免征的 24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和第 15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 和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0。 例八:某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 10月销售应税货物门前代开普通发票 5 万元(不需预缴税款),12 月销售应税货物门前代开普通发票 6 万元(预缴税款 1800 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季销售额 5+6=11 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1100

14、00元填列在申报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和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为 3300 元,预缴的 1800 元填入第 18 栏“本期预缴税额”,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1500 元(将第一次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的税款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 例九:某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4 年第四季度取得应税服务收入 8 万元,其中:2 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额 600 元),6 万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1.当季销售额 8 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申报时,2

15、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600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6 栏“免税销售额”和第 8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 12 栏“本期应纳税额”为 600元,予以免征的 18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4 栏“本期免税额”和第 16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 17 栏“应纳税额合计”为 600 元,预缴的 600 元填入申报表第 18 栏“本期预缴税额”,第 19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0。 2.当纳税人向受票方追回 2 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 600 元税款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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