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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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一、执法主体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二、执法职责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山分局是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监察、园林绿化监察、建设管理监察和房产管理监察的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1、负责行使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城市市容市貌、环卫设施,危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进行查处;对违反施工工地管理规定,运送、处置各种建筑材料、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路灯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2、行使有关城市建设

2、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建设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喇叭口、堆放物品、设置路障、搭建临时性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3、行使房地产(房屋)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经营、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廉租住房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政执法依据(31部)行政执法依据共31个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其中城管类15个(包括绿化类)、

3、房管类11个、建管类5个。(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月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2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地方性法规9、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

4、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0、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28日起施行)11、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7日起施行)12、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1日起施行)1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1日起施行)(四)规章14、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1997年3月31日起施行)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6、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政府,2001年9月1日起施行)1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5、2005年6月1日起施行)18、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昆明市政府,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2005年11月20日起施行)20、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昆明市政府,1999年2月5日起施行)21、昆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昆明市政府,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2、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政府,1998年3月4日起施行)23、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24、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云南省政府,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0月30日起施

6、行)26、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7、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2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年2月1日起施行)30、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3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四、行政执法事项(143项)(一)行政处罚(共139项)其中涉及城市管理类48项,房管监察类51项,建设监察类40项。 1. 对违法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擅自移植、修

7、剪树木以及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

8、,恢复原貌,并根据违法占用天数、面积补交绿地占用费,其中,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五倍的罚款;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以应补交绿地占用费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补植任务的,按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二千元罚款。”对证照不全、擅自投入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9、证照不全、擅自投入运营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罚款。”对需停(歇)业的停(存)车场,经营者未于停(歇)业前三十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停(歇)业手续并结清税费,缴回证照、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停(存)车场车辆必须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污

10、染和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停(存)放,对装有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方能停(存)放。处罚种类:警告、吊销经营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停(存)车场未按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责令整改、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6对未保持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

11、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整洁、美观、完好的;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经批准的,应按批准的要求建盖。违反第一款规定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令限期粉刷、修饰,逾期不改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

12、,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搭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未按批准的要求搭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7对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不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不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店面、标牌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店面、标牌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8对城市临街建筑的门头(面)装饰、装修

13、,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街店铺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临街建筑的门头(面)装饰、装修,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9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环卫以及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各类公共设施,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

14、: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环卫以及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不能保持完好和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0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

1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及宣传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住宅区和树杆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予以没收或责令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1对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未保持夜景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夜景灯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夜景照明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夜景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夜景灯光设施。城市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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