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3483052 上传时间:2019-10-0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部分 题型与分值分配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三、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10分)四、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5分)五、问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六、案例分析题(共30分)第二部分 重点思考题(考五个)问答题:1、 简析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1章)(法二上课李大欣总结)刑法总论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大部分。其中,犯罪论包括犯罪、正当行为和犯罪形态,“犯罪”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形态”包括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形

2、态,停止形态包括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刑罚论包括“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的具体运用”裁量原则情节、裁量制度、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2、 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何特殊性?(1章)(第四页)(1)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特殊性,首先体现为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确定性和利益的整体性;(2) .调整方式的特殊性。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制定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完成的。因此,所谓刑法的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刑法规范产生和实现的特殊性。(3) .调整手段的特殊性。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同样决定了刑法调整手段特有的

3、严厉性和迫不得已性3、 简述罪刑法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2章)(第三十六页)(1) .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刑法中的罪之法定,具体体现为: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在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2) .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罪之法定的自然延伸。我国刑法中刑之法定,主要体现为:对刑法种类的规定、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刑法分则对具体个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对个罪法定刑的具体设置4、 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第六十五页)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精辟论断,深刻地揭露了犯罪的本质: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

4、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做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这一论断,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内容:第一,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层含义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内容在于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第二,犯罪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第三,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第四,犯罪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5、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5章)(第八十二页)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必须具备的主观

5、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作为认定犯罪的规格与标准,犯罪构成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犯罪构成的概念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它具有整体性、抽象性、法定性和有机性等特征。6、谈谈你对犯罪构成三阶理论的认识。(5章)(维基百科词条)刑法犯罪三阶理论为学说上用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论之一,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内广泛受到使用。刑法犯罪三阶理论判断犯罪可分为三个步骤: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罪责(有责性)。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具备违法性的行为称为不法行为,一行为必须要不法且有罪责才能构成犯罪。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乃是针对行为本身所为的价值判断,而罪责则是针对行

6、为人的价值判断。7、 简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6章)(第一百零六页)(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未必分得出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关系,才能确定行为构成什么犯罪。(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它只是部分犯罪之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8、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7章)(第一百一十六页)(1) .行为人具有实时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行为人负有的

7、实时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必须是特定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义务。(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的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是是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9、 如何理解和把握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7章)(1) .“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之而为之”。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2)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

8、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3) .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角度出发,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个基本形态10、 简析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7章)(第一百二十四页)(1)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共同要件。(2) .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11、 简析单位犯罪一般主体的要件(8章)(第一百五十页)(1) .只有能够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才肯能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任何单位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9、,也是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2) .自然人结合所组成的单位要成为刑法学意义上的单位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是任何自然人结合体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的前提,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活动、利益,是一个社会组织成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的另一个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是一个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能力的标志,但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在我国刑法中,“罚金”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形式。因此你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是一个单位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基本标志。12、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把

10、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你对此是如何理解的?(9章)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的评价。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是中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3、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的哪些情形?(9章)(第一百六十二页)(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

11、,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14、简析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关系。(9章)(第一百七十二页)联系:(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事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区别:(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于后; (2).二者所包含的的内容不同。动机解释行为人产生犯罪的主观原因,目的揭示其希望达到的结果; (3).二者的

12、内容、作用不同。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二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只指挥作用; (4).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犯罪的目作用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15、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制条件有何不同?你对此如何认识?(10章)(1) .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防卫的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允许防卫行为一定程度地超过制止

13、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特定限度。(2) .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面授危险的侵袭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3) 紧急避险只有在无其他方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种限制,即使在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也可以实施防卫。法律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简单、消极地放弃抵抗以求自保16、 简述犯罪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11章)(1)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得减主义,游蛇恩怕机关(3)犯

14、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7、简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12章)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其主观要件只有故意一种形态,但这种故意不是个人的单独故意而是一种共同故意。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目的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考察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时,只需认定共同犯罪人有无共同故意,不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目的,即使在以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主犯以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为前提,从犯则可以基于其他目的18、 一般犯罪集团与特殊犯罪组织的区

15、别(12章)第一、后者人数要求高于一般犯罪集团;第二,后者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集团19、简析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的区别。(13章)(1)在竞合原因上,想象竞合犯的竞合原因在于动态发生的数危害结果,没有实然的行为及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数罪名的交叉、重合;而法条竞合的竞合原因在于静态存在的法条本身之内容,即无论是否有事案发生,在立法时数罪名的交叉、重合就已经存在。所以可以说想象竞合犯事动态竞合而法条竞合是静态的竞合(2)在竞合内容上,想象竞合犯存在多重罪过,是罪过中不同结果之竞合;二法条竞合中的竞合是具有犯罪构成意义的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简而言之,前者是观念(罪过)的竞合,后者是条文(规范)的竞合。(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想象竞合犯在处断上是简单地“从一重”;而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应当由司法者根据立法原理及基本原则,或者选择罪名最贴切之法条,或者选则法定刑最适当之法条进行定罪、量刑。20、简述各种一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13章)(1)继续犯虽然行为具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而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法律对属于继续犯这种犯罪形态的犯罪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处理时只要依照法律即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对想象竞合犯,理论通说主张应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就其中最重的罪名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