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125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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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 论 与 实 践2004年第11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2004年9月9日对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几点质疑余 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而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则是: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

2、、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应当说,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与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也是相吻合的,但是意见中的规定却与我国的的刑事程序法律规定存在极大的冲突,甚至于与刑事司法的许多基本精神也是背道而驰的。一、在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刑事审判的程序问题本身并不合适。很明显,意见中的规定是对程序问题的规定,即: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理应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至于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本身就

3、是现代刑事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属最基本的权利范畴,高法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定也实属画蛇添足。二、根据该意见对该情形的审判程序规定,只要人民法院发现了这类犯罪行为就可以直接予以判决,虽然没有明确称不用侦查、起诉,但事实上语意相当明显,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控审制约精神背道而驰,如果一种行为法院认为是犯罪就可以直接判决,就等于是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集于一身,这种诉讼模式是早已被历史遗弃的落后制度,也是一种早已被理论和实践所证明的并不可行的方式,如果还出现在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中那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其可以带来的负面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况且,高法的意见

4、相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本是下位法,而刑诉法对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均规定了公诉或自诉的法律前提,没有留下任何可能例外的情况,因此高法的意见属明显不当的任意扩大解释,应属无效。三、由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也存在明显不当之处。1、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客体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抽象的说,该法院就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即使不考虑单位回避的问题,那么审判该案的法官很有可能就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因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就是殴打当庭的法官、书记员或法警,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原民事案件的法官本身作为被害人再去审判他人,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义务;2、即使法官均不是直接被害人,要认定

5、行为人犯罪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而当庭法官很可能是该案的证人,他们若提供证言就不能进行审判,若不提供证言在某些情况下定罪的证据可能就是不足的;3、如果有法官被打伤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提起,则其自己既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又是该案的审判者之一,这也是极其荒唐的;4、原民事案件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即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有人扰乱法庭秩序从而可能构成犯罪后若仍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那么就只能仍由那一名法官按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虽然该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符合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条件,但若行为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又如何办?即使增加审判人员,但适用普通程序必须要有

6、公诉人出庭,而事实上该案根本无公诉人可言,公诉人也未必认为该行为人的行为一定构成犯罪,况且若发生了被告人系外国人等情形,很有可能还要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若扰乱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秩序)。因此,高法意见的规定由于其根本内涵的错误,必将在许多情形下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严重冲突。四、该规定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何谓“直接予以判决”,是否仅指在扰乱行为发生后?而由于缺少侦查、起诉阶段,即使该行为人聘请了辩护人其辩护权利也受到极大限制,由于案件是直接审判的,辩护人或当事人取证的时间大大缩短,而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时可根据指控的起诉书予以辩护,而根据高法意见的规定,这种情形下是不

7、可能存在什么起诉书的,审判权失去制约的同时辩护权却受到极大削弱,明显不利于受审判的人。五、由民事审判庭来审判刑事案件也并不妥当。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业务与刑事审判业务差距很大,目前的审判业务所走的是一条专业化、精英化的道路,民庭法官对刑事审判业务不一定熟悉,很难准确把握定罪量刑的尺度,加上各法官本身经历了扰乱的过程,主观上已存在一定的感情倾向,其公正判决性值得怀疑。综上,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笔者认为,高法这一解释的用意本在于保护民事案件的审判秩序及法官的人身安全,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速度,本意是好的,也有利于增进对这类犯罪的打击效

8、率,但任何一种保护措施都不应以牺牲最基本的程序和权利为代价,效率的实现也不能以牺牲公正作为交换,否则最终将适得其反。在全国上下极力推行依法治国大旗的今天,意见中的这一规定明显有悖于这一进程。刑事诉讼有其最基本的程序价值和程序要求,绝不能随意搞特殊,笔者从建设法治国家的愿望出发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作者:余杰,秀洲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士。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区人大法工委、本院领导、各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卫生事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

9、服务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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