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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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发布时间:1993-09-20 文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根据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同年月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投资实施细则),现制定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内部操作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时都应严格遵守。一、境外投资外汇事宜审查程序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国家主管部门为国家计委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2、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及虽在万美元以下,但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在境外贷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等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其中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送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项目,由中国人民

3、银行审批。(一)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根据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二)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时,除应提交细则中列明的资料和证明外,还应提交用以投资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资料。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的规定,到原苏联东欧各国以实物进行投资的企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事前不需审批,但事后应报有关审批部门备案。(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共同投资于境外项目的,按如下手续办理:同一辖区

4、的,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不同辖区内的,由经投资者协商同意的一方(以下简称申请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并提交合作协议,其他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凭外汇风险审查证书的抄送件办理有关投资外汇资金的配汇及汇往申请者的外汇资金帐户等手续,由申请者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和所投外汇资金汇出手续。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之后,境内投资者持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持项目批准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在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和资金汇出手续之前,投资者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5、登记手续。凡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及受托人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投资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应按期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利润回收情况、财务状况等材料。二、对境外投资立项前的外汇管理根据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实施细则规定,在境内投资者提出对境外投资立项申请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进行三项审查工作。(一)对境内投资者的资格审查()境内投资者必须是有关部委或境内登记注册,拥有相当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期限应与其所持的工商登记执照有效期限

6、相一致。()境内投资者应拥有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才。()境内投资者应具备投资需要的自有外汇或实物。(二)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变更、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而产生投资不能回收的风险。风险审查的范围和重点投资风险主要从政治风险、财务风险和商业风险三方面来评估和审查。()政治风险:指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社会的稳定程度。主要从发生内乱、暴乱或战争的危险性,现行体制的稳定性,政权更迭可能引起政策、法令的变化来分析风险程度。如因该国政权变更而引起对外国企业财产的没收、征收和国有化,加强外汇管制等。()财务风险:指在投资所在国在资金筹集、税收制度、通货膨胀率

7、、利润汇出,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经济状况对汇率可能产生的变化等方面的评估。()商业风险:指该投资项目因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经济活动中的失误,供货不能按时,原材料品质欠佳等引起成本上升,产品滞销等所带来的风险。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评估和审查,主要通过对投资所在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经济可行性报告的评审看投资所汇出的外汇资金能否安全、按时、足额地汇回国内。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的要点:()投资所在国的国际信誉和投资风险等级;风险越低,投资获利可能性越大。()投资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状况;法制健全、法制程度高的,投资安全系数也大些。()投资所在国的外汇管制状况。对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

8、应考虑对非居民携带外币出入境的限额、汇出利润税率、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是否允许自由兑换以及外汇汇出境外的限制条款。()投资所在国的货币风险、汇率和利率的变化趋势。即对投资、使用、收益和回收资本的货币是否一致;如属不同货币,其间的汇率变化,有无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保障投资安全。()投资回收计划,资金回收率,即利润及其回收期限是否合理,利润率至少不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第一点)允许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批准。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应有足

9、够的外汇资金来源,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同时还应备足占投资额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和证明后天之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三、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有关手续:(一)登记建档(第二点)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将交来的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和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它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物资)数额的文件,按境外投资企

10、业名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监督管理。(二)汇出投资资金的手续(第三点)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或交“书面承诺”。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缴存投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存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境内投资者也呈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妥的“书面承诺”。以实物进行投资可区分两类型处理:()全部以实物进行投资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只需作出“书面承诺”。()以部分外汇资金和部分实物进行投资的,该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的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如确有困难,需以“书面承诺”的,仍应报国家

11、外汇管理局批准,实物部分按上项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在境内投资者办妥前两项手续后,方予办理汇出资金的手续或批准实物出运,同时出具证明向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妥善处理。()属特殊需要,汇出后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境外的必须事前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予汇出。()因投资所在国法律规定,汇出资金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投资企业股份的有价证券的,除事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还必须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持有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办妥后立即报送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各有关

12、外汇管理部门备案。(三)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规定在投资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表的定期分析,掌握该境外投资企业的经济现状,找出实际盈亏同原定计划差额的原因,并向总局综合反映。(四)境外借款和担保问题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但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

13、外汇担保。(五)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的管理汇回利润的留成比例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应从该境外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年内享受全额留成。年后依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家,留给境内投资者,均由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留成,境内投资者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成一定比例的现汇。 按经批准的利润回收计划提前超计划汇回利润,可从境外企业设立之日起,年内,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全额保留现汇。以其他方式返还利润的,须事先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第五条第二项执行。(具体批准办法在分局上报意见后再

14、行列明)不汇回利润的扣缴问题()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润计划或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果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不属于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可以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汇,将额度上缴给国家。对未缴保证金的,应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额度帐户中扣缴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以上扣缴数额累计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数额的。()境外投资企业不调回利润或其他收益,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者,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对境外投资企业开业以后,业绩不佳或无利润汇回,有严重问题的,或有特殊异常情况的境

15、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六)增资和再投资以及转让股份的管理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国内原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出具增资理由的报告并提供境外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材料等,报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如经批准同意增资,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额的再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增资后中方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累计达到万美元以上(含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总局审批。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如需作为原缴资不足部分,须报外汇管理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按补充资金数额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活动应按投资管理办法及投资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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