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6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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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6篇)(篇一)第一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1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2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

2、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3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4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因离休、退休、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

3、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停薪留职,离开学校;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既可对机构的成员逐个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一次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7.教代会通过大会的决

4、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二条 教代会工作职责: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1审议建议权: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5、、奖惩规定、创收分配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权:审议教职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4审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小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第三条 教代会成员组成:学校教代会领导小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筹备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组成。第四条 教代会例会制度教代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和一次专题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如果教代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第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职责与制度1.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

6、其主要职责是: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讨论、确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案事宜;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2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重要事项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教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3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7、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议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所不能决定的问题;讨论并审议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承办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代会决议

8、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六条 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第七条 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9、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教代会选举代表程序1、有效工会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经校党组织审核后下发;2、以部门或组室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3、当选代表填表发证。第九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1、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2、经校党组织审核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3、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第十条 审议议案程序1、草案文本在大会预备会召开前送发代表。2、预备会和正是会期间,由代表团(组)审议,提出修改意见、

10、建议。3、大会秘书组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审议意见或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向大会作报告或提交大会表决。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程序1、大会预备会前两周发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2、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收集的提案整理、审核、立案;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上次提案处理情况及本次大会提案情况);4、中途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5、向提案人员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大会开会程序1、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名单;通过大会议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2、正式会议各项报告;审议;选举事项,通过决议;大会发言;闭会。第十三条 教代会工作制度化1按时换届;2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3

11、闭会期间遇到重大的问题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议决;4代表定期检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定期报告教代会工作。(篇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贯彻执行党的“依靠”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第三

12、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13、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院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院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

14、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由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应当做出说明。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提出。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定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二级分院为单位直接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按

15、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实际,在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一)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二)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三)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四)教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五)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六)教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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