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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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时间:2012-09-13 14:40中国财经时报网9月13日消息,我国80%以上的检察院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干警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工作任务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 1在全部的检察工作中,基层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整体素质关乎检察队伍形象和检察职能的履行,成为考量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展示司法公信力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加强基层院队伍建设,提升广大基层干警的素质业已成为履职所趋,形势所迫。然而,在加快推进队伍建设的进程中,基层院面临着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机构编制不足、高素质人才缺乏等诸多困境,业已成为

2、制约检察队伍长远发展的瓶颈,亟待解决。一、困境队伍现状阻碍检察职能履行(一)机构编制不足,新鲜力量难以注入。科学合理的队伍编制数是满足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达到当地人口的万分之一才能正常地开展工作。但实践中,由于检察院编制是由地方人事、组织、财政部门统一调控,留编不分、空编不用、编制混用等情况大量存在,许多基层院达不到额定标准,编制数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危及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日益增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基层检察院对政法编制的需求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甚至出现“一人科”、“两人科”以及一人身兼数个科室领导职务的尴

3、尬情形,这在流动人口较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已严重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成都地区某县级市为例(如图):地区人口总数(万人) 应有政法编制(人) 实有政法编制(人) 缺编率(%) 进三年招录(人 ) 78 78 64 18 1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编制情况图示)不难发现,以该院为代表的基层检察院应有政法编制数和实有数都与当地人口数量的比例失调,缺编率偏高急需补充新鲜力量,但编制数不足又阻塞了进人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反映出现行检察编制面临的窘困。(二)年龄层次老化,人才断档现象严重。遵循协调发展的规律构筑检察人才体系,需要形成合理的年龄层次。因此,基层

4、院各部门都应配置素质相当、数量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人才库,形成与工作性质、任务基本匹配的网络结构,才有利于各项检察职能工作协调平衡地开展,使人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但如前述原因,因机构编制不足,导致新鲜力量无法进入。而检察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能任检察官的规定,使得基层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严重不足,且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解决,由于年轻检察官得不到补充,使得检察官队伍结构比较老化,直接影响了队伍体系的科学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最新数字显示,2004年以来,基层检察院共招录高校毕业生11512名,选调生2000名,招募大学生志愿者1526人次,新增政法专项编制有80%以上

5、用于基层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的人才缺失状况。 2以该县级市为例(如图):检察人员总数 26至30岁干警 30至40岁干警 40至50岁干警 50岁以上干警 全院平均年龄 64人 5人 12人 33人 14人 41.53岁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年龄分布图示) 中层干部总数 26至30岁干部 30至40岁干部 40至50岁干部 中层干部平均年龄 20人 1人 6人 13人 40.05岁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中层干部年龄分布图示)可以看出,该院平均年龄明显偏高,30岁以下干警只有5人,占干警总数的7.8%;40岁以上的干警有47人,比例高达73.4%,其中50岁以上的干警比例占全院干警的2

6、1.9%。而中层干部平均年龄高达40.05岁,在年龄比例上,年轻干部则比例偏小,人才断档现象可见一斑。(三)人员结构失衡,办案一线力量吃紧。在当前案件量骤增、案情复杂的情况下,需要保持适当数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中等规模的业务精通专业型人才和大批量的基础性实用型人才,形成基础牢固、中层得力、高层拔尖的宝塔型人才结构。但目前检察人员中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比例有所失调,长期从事业务工作具有资深资格的检察官缺少。从文化和专业结构看,队伍中具有在正规院校法律知识系统学习的人员较少,具有综合和检察专业知识专家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相关知识上看盲点较多,因培训机制、经费保障、知识面广等原因,检察人员的政

7、治文化、业务素质一时不能很好适应新的标准和要求。在法律专业人员中,主修民事、行政、经济法学的为空白,尤其是缺乏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检察业务知识,又具有娴熟的计算机知识和外语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的高层次检察人员。如图, 干警总数 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人数 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大专学历人数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 国民教育双学位人数 64人 16人 48人 1人 0人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干警学历层次分布图示) 检察官总数 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 书记员 59人 44人 10人 5人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干警法律职务分布图示)由于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主要来自于恢复重建时期,检察机关以其它单

8、位和行业调进的人员、国家分配的部队转业干部及少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居多,以上人员进院时,绝大部分都是中专或中专以下文化程度,虽然后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大专或本科学历,但文化程度并没有提高到与其学历层次相适应的要求。尽管1995年颁布的检察官法规定法律本科学历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初任检察官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其对该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检察队伍的干警未提硬性任职要求,而通过在职继续教育取得法律专业第二学历的干警,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显然,干警通过初次国民教育取得全日制本科的人员较少,且严重缺乏计算机、审计、中文等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人员,人才结构相

9、对单一,这是导致人才基础薄弱、办案力量吃紧的重要原因。(四)职级待遇受限,队伍激励措施乏力。检察机关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在实施人性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尊重、理解、关心、造就人,充分激励干警,挖掘其聪明才智,让他们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岗位体现自己的能力,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推动力。激励的手段除了物质待遇外,职级晋升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现行干部管理受财政供给体制方面的制约,检察官法所确定的检察等级待遇存在无法兑现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对检察官实行行政职级管理,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相应受到职数数额限制(如成都地区大多数为副科以上级别的不能超过全院干警的50%),造成不少干

10、警干了多年检察工作也享受不了职级待遇。再与审判、公安机关相比,基层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甚至可享受实职副科级 ,形成的差距更是可想而知。如图,该基层院的职级情况如下:检察官总数 科员级人数 副科(局)级人数 正科(局)级人数 符合晋升条件而晋升受限的人数 59人 29人 19人 11人 12人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职级人数分布图示)二、寻根体制缺失制约检察队伍建设(一)职业保障缺陷凸显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地方经济的好转,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保障虽有所改进,但经费供给不足和待遇偏低等职业保障不力等问题,仍是影响基层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因素,成为制约基层院发展的一大难题。一方面,现行检察官管理行政化色

11、彩浓厚,检察机关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主要限于业务上,干部的管理及运作经费仍以地方管理为主。随着基层院工作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对办案经费的需求也随之增大,而现行的财政供给机制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财政状况,这就使基层院的经费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影响执法活动和办案工作的开展,甚至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评价一个检察长开展工作的优劣,在某种程度上除了看履行职能工作的好坏外,检察长给单位“争取”来多少资金收入占据着一定的成份,若这种经费保障体制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变,就容易产生检察工作惟地方财政马首是瞻的情形,进言之为检察权地方化留下了伏笔。另一方面,由于检察院职级比照公务员管理,而职数比例却受到限制,挫伤了干警

12、的积极性,如果不加以解决,极易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消极情绪,缺乏进取精神,对激励措施反应平淡,抱无所谓态度,工作平庸,出勤不出力;二是悲观情绪,一些长期在检察岗位上诚恳工作的人员得不到职务的升迁,有时职级也难以到位,与政府部门晋升面宽速快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影响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教育培训体制陈旧教育培训是提升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受到重视,但在相当部分的基层院,教育培训被认为是软任务,教育培训体制上强下弱、上重下轻、上紧下松的整体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在教育培训的组织上,则仍以两级培训为主,没有真正解决如何面向基层的问题,加上基层院对上级院的依赖心理,相当

13、部分基层院培训工作处于自发无序状态,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律要求不严格,质量考核不健全。而教育培训的内容安排则针对性不强,与基层院干警业务素质的实际结合不够,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上述原因与检察队伍老龄化叠加,致使检察工作难以适应时代要求。(三)人才管理手段有限人才不是简单的劳动力,而是对人的体力、能力和智慧进行综合开发的结果。建立健全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动态地反映每名干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核体系,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人才价值取向是激发干警潜能的最佳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团体形成合力、达到和谐的有效手段。当前各院一般是采取年度一次的目标量化考核,设置固定的奖金分值,并按考核名次确定上浮系数

14、,这虽然体现了考核差异性,但对于考核奖金的处理上,为了照顾全院所有干警的利益,不易拉开经济差距,长此以往,少数干警会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心理,不利于干警积极性的调动。三、出路机制创新推进检察事业发展检察队伍建设问题是基层检察院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发挥基层院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创新机制,完善措施,更需要上级领导机关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上下合力,以实现人才能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配置。(一)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检察官等级与待遇性挂钩制度。废止检察官的行政等级,形成一套不同于公务员等级制的完全独立的检察官晋升制。重视完善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将此与检察官等级制度联系起来,按等级兑现工资,形成物质激励

15、机制,并注重检察官等级晋升,待遇向资深检察人员倾斜,鼓励检察人员安心本职工作。二是建立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在落实基层院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实现逐年递增,以保证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各项经费要求。在此基础上,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独立的检察经费保障体系,固定和保障执法活动所需的费用和装备,并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资调配权,以增强保障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建立检察人才奖励基金,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留下工作。同时,应着眼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业特点,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内部职能的区分、人员岗位的确定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类,取消检察业务人员的行政级别,将检察官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同检察官等级挂钩,鼓励和引导检察官去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鼓励检察官职业的资历化和终身化,以便培养一批专家型的资深检察官,从而稳定检察官队伍。并取消非检察业务人员的法律职务,用单纯的行政职级管理作为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激励手段,鼓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职级上取得发展。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检察官管理机制,强化检察业务人员的司法属性,更大限度地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二)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培训机制,对检察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不但是检察官法的要求,也是保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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