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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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咨询:您好,请问: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谢谢。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护司)二、限供目录有关问题咨询咨询:您好,在2012年限供目录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

2、施具体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来考虑,具体从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等用地条件来审批,对于用地规模不合理、可以避免占用耕地而要占用耕地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三、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咨询: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

3、责审查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对土地价格高低进行审查呢?国土部门在备案中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 回复:你好!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从2001年起,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对估价报告的备案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备案的土地估价

4、报告要“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对批准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应将土地估价报告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国土资发200144号同时还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

5、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土地利用管理司)四、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发生冲突怎么办?咨询:您好!我们在组织项目报批中遇到一个政策难题:同一土地(面积约47亩)林业保护利用规划认定为林地,但土地利用规划认定为园地。被征地群众认为应当按园地标准进行补偿。经实地了解,该土地为上世纪农业学大寨时期开垦出的梯田,曾经种植过水稻,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用于种植板栗(现正处于盛果期)。在最近一轮的土地、

6、林地调查中,国土部门认定该地块为园地林、林业部门则认定为林地。目前,该土地拟用于项目建设,但在土地征占用手续办理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自坚持本部门的认定,致使该土地存在“一地两批”的现象,进而使该土地难于组织报批。恳请予以答复!回复:你好!根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调查、地籍管理等工作,地类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耕地保护司)五、一调为耕地二调为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咨询咨询:您好,一调时是耕地,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及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市政府出具证明后,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回复:你好!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只说明土地

7、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如该建设用地没有合法批文,不能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审批。(耕地保护司)六、个人占用集体的空闲地耕种可以得到补偿费吗?咨询:您好!请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还有少部分产量低的土地空闲,后来被个别村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耕种,还进行了平整,在土地征用中,补偿费应该归集体还是个人?还有,机动地征用补偿应该归谁?谢谢!回复:你好!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册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补偿给承包人;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的投入及青苗等可以补偿给村民。(耕地保护司)七、项

8、目临时用地咨询咨询:你好!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周围大多为基本农田。现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堆料场、临时工棚及设备停放场,是否可占用基本农田。回复:你好!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耕地保护司)八、临时用地是否可暂时使用基本农田咨询:你好!某高速公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农用地转用、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经国土部批准,给农民集体的补偿也已到位,现准备开工建设。要开工建设需临时使用一些土地建一些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该高速公路施工地

9、附近大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临时用地除选在基本农田内外,确无地可选,问在施工单位保证复耕且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批准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建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司)九、挂牌出让的商住用地是否在成交价款外再交纳耕地占用税咨询: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在

10、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

11、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财务司)十、临时用地可以占基本农田吗?咨询:您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回复:您好!按

12、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民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耕地保护司)十一、临时占用土地相关情况咨询咨询:你好!1、如大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用地时,在周边较近范围内没有建设用地及一般农地时,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占地行为,此行为的批准权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有些村民在耕地上堆放沙石料、堆放建筑材料、或临时堆放一些废品。在某一段时期内所堆放的物品存在,一段时间后所堆放的物品又销售出去

13、,行情不好时又恢复到耕种状态,并且也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也没有实际土地用途的性质,以上行为是按临时占地进行管理,还是按照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回复:你好!1、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尽量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村民在耕地上堆放砂石、建

14、筑材料、废品等,易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原则上不能允许;确需必要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保护司)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问题咨询咨询: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该是取得土地没有进行建设或者说建设规模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就视为闲置土地,可是已经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尤为建设的怎么认定? 2、在拉萨由于国土规划在一起,因此,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代替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项目工程审批的前置了,这样做是错误的吗?回复:你好!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核发,并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2.中华人民共

15、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需要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各种用地情况均有规定,请参照执行。(土地利用管理司)十三、关于高速公路三改占地补偿及占耕地问题咨询:你好!一是高速公路红线内占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在实施征地,但工程建设中还存在部分三改(改路、改渠、改塘)需占地及占用部分耕地的行为,那么三改占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红线内的高速用地已办理手续,三改用地因不在红线内,没有一并办理)?如何补偿(建设单位的说法是恢复原有路、渠、塘,在原集体单位内调整,不给补偿);二是部分三改(改路、改渠、改塘)用地占用耕地是否应该收取耕地开垦费?以开垦耕地占补平衡,按什么标准收取开垦费? 请给予解答,谢谢。回复:你好!一般情况下,“三改”用地是指公路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应予以复建的用地,为保障农业生产,纳入对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范围。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三改”用地,不纳入高速公路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其中需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耕地保护司)十四、关于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的疑问咨询:你好,国土资源部200958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查看)中第三部分“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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