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一、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一)基本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1、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
2、“农村居民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草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所在地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6)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2、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19
3、80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需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夫妻前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次生育的子女出生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次生育的合法性时,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前死亡,或生育的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或两个在该妇女生育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4)有
4、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3、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其中,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如,甲曾与乙结婚生育一子女,乙丧偶后与有一子女的丙再婚后未生育,离异后,乙与有一子女的丁再婚未育,则计算乙丁子女数为两个。 (4)生育双胞胎、多
5、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5)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4、享受奖励扶助的两女户夫妻的条件生育子女数量符合相应各个时期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5、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根据国家规定,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对依法收养的认定: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1992年4月1日中华
6、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目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年龄认定年龄以夫或妻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年满60周岁。 7、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目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
7、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在申报登记程序启动前已死亡的,不纳入登记。 二、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5号)
8、文件规定,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程序。 (一)宣传发动 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让所有群众都知晓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二)本人申报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本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在相关人员指导下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三)村级初审上报 1、初审:村委会接到群众申报表后,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和摸底调查。 2、上报:经初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签名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逐一上门做好解释工作。 (四)乡
9、级调查、组织评议、公示1、乡级调查:由两名公务员一组对村级上报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重点是婚育史情况,包括婚姻变化情况、是否生育子女、生育时间、子女死亡时间、收养子女情况、现存子女(包括亲生、收养的子女和生育后死亡的子女)等。(1)调查员事先取得公安部门提供的申报对象家庭户籍信息。 (2)调查员与申报对象见面核对情况。要仔细核查申报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证件,并与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信息对照。详细调查了解申报对象婚育史情况。 (3)调查员走访知情群众核实情况。 (4)对有不同意见的信息,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逐一进行。 (5)调查员在调查表上签名。 2、组织评议:
10、调查员在完成每一个村委会申报对象调查核实工作后,组织召开评议会。参加人员:调查员、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其中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的同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评议步骤:调查员逐一介绍被评议对象情况重点是婚育史情况;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评议结论。评议会必须做好详细记录,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名。评议实行回避制,所有与被评议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均应回避。3、公示:对经评议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以纸质公示为主,辅之以其它方式。公示必须一并公布奖励扶助政策和举报方式。纸质公示榜应在村委会驻地、交通要道等人群集中地、被公示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张贴。对举报信息应及时查实并将结果公告
11、。(五)乡镇(街道)审核、公示、上报1、乡镇(街道)审核:由乡级计生部门对所有申报表、调查记录、评议记录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召集计生、民政等部门人员和全体调查人员进行集体复核。复核步骤:调查员介绍调查情况及村评议意见;计生部门介绍审核意见;参加复核人员发表意见;复核结论。分管领导在申报表上签注复核意见并签名。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复核应作详细记录,参加复核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2、乡级公示:对乡级审核合格人员返回申报对象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要求同前)。 3、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符合奖
12、励扶助条件人员花名册以正式文件连同所有申报材料(含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材料)、乡级审核记录一并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六)县级复查、审批、公示1、县级复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乡级上报的申报对象信息进行复查核实,并同时检查调查人员调查记录、村级评议记录、乡级复核记录、公示情况等。凡未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信息差错较多的,责令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乡级上报人员名单逐乡核准审批,审批领导在申报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签名。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批准名单返回申报对象所在村委会进行3-5天的公示(公示要求同前
13、)。(七)数据录入与上报1、数据录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安排专人将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录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表所有内容必须全部录入,确保信息完整无缺。录入信息必须反复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将申报表2份返回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存档。 2、逐级上报:审批结果由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口计生部门将资格确认结果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资格确认情况、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全区卫生系统,特别是我院在医疗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的同时,业务工作量也正在逐年同步明显增长。老百姓有病大都能够走进医院并看得起病了,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7 -